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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腾讯35岁员工地铁猥亵女子被拘14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2:24:08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腾讯35岁员工地铁猥亵女子被拘14日

9月16日,广东深圳,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一名35岁的腾讯员工吕某某在南山书城地铁口乘坐往上行的扶手电梯时,摸了前面一名女性臀部两下,以摸臀部的方式对该名女性进行猥亵,据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吕某某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来源:沸点视频)

猥亵他人什么时候构成违法行为,什么时候构成犯罪?猥亵是否只局限于男性对女性实施?猥亵事件层出不穷,遭遇猥亵后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笔者试分析一二。#刑事律师# #北京律师# #腾讯35岁员工地铁猥亵女子被拘14日#

法析1:猥亵他人什么时候构成违法行为,什么时候构成犯罪?

依照具体猥亵情节的轻重、猥亵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猥亵他人的行为可分别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与此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采用的表达方式是“猥亵他人”,在刑法中所采用的方式却是“强制猥亵”,其中所多出的“强制”二字便是猥亵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根本性判定标准

“强制”二字,则意味着加害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如以伤害他人身体机能、夺取他人性命为威胁,再如以麻醉、打昏等方式强行使对方陷入无意识状态,而后所进行的猥亵行为均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其本质核心在于,强制猥亵罪比一般猥亵行为给人所带来的人身危害性更大对他人的人身民主权利侵害程度更高,其所展现的潜在社会风险性也更大,故而应当施以更严苛、更沉重的刑罚,而非简单的行政拘留。

法析2:猥亵是否只局限于男性对女性实施?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仅为“妇女”,也就是说当时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仅仅局限于保护未成年儿童(猥亵儿童罪)及妇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性思想的逐渐开放,司法实践中男性猥亵男性、女性猥亵男性甚至女性猥亵女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为了适应时代更迭,更全面地保护公民利益,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款罪状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使该条保护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年满十四周岁男性,这也意味着我国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全面覆盖

毫无疑问,此举亦是对法治精神与时俱进的高度彰显。

法析3:猥亵事件层出不穷,遭遇猥亵后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猥亵行为的发生一般往往一定的私密性,这也导致在证明猥亵行为确有发生的取证上具有一定困难。

在猥亵行为发生时,若处于有监控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如地铁、超市、公交、电梯等),则应当及时向身边人进行求助,利用大众的力量先将其控制,随后报警,由警方调查取证。若处于缺乏监控设备之地,则可以先拍照或视频取证,掌握证据后再重复上述步骤。

与此同时,当代社会也应当摒弃“受害者有罪论”的落后思想,不应当责怪已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而是加大力度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责任,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有序和谐。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欢迎点赞、评论、转发、收藏!(注: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见水印,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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