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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律师刑事,下列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9:06:08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结伙抢劫,共同致一人死亡后用硝酸溶尸灭迹,并具有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一、二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经复核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畅某某作用最大、罪责最重,而张某某、姚某某的地位、作用无明显差别,但张某某犯罪情节更为恶劣,姚某某归案后首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应在量刑上有所体现。据此,判决核准畅某某、张某某死刑,改判姚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畅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5月31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09年7月12日晨,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经预谋后,将在火车站倒卖火车票的被害人李某某(殁年39岁)骗至畅某某的租住处,用手铐铐住李某某,搜出其银行卡并威逼其说出密码。畅某某指使张某某、姚某某冒充公安人员前去李某某家搜出存折一本。后由姚某某控制李某某,畅某某、张某某将李某某银行卡中的4万元存款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

续取出,并购买了硝酸、尖刀、铁锨、安眠药等作案工具。次日晚,三被告人哄骗李某某喝下掺有安眠药的白酒、红茶,驾车将昏迷的李某某拉至事先选好的地点。在畅某某的指挥下,姚某某、张某某持尖刀将李某某杀害,三人一起用硝酸将尸体溶化,将溶液倒入挖好的土坑掩埋后逃离现场。

200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另与他人交叉结伙,实施抢劫多起。

综上,被告人畅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五起,致死一人,劫得财物合计价值8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二起,致死一人,劫得财物合计价值19万余元;被告人姚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三起,致死一人,劫得财物合计价值42万余元。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杀人后又溶尸灭迹,应予严惩。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提起犯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也积极参与预谋,并且持刀杀人,实施了整个犯罪行为,亦是主犯。三被告人杀人后又溶尸,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极大。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本案具有抢劫致人死亡、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杀人后又用硝酸溶尸灭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各被告人均系主犯,罪行均极其严重。但也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在主犯中辨别出罪责更为严重者,以此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三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人,在三人的罪责能作出进一步区分的情况下,一律判处死刑不符合对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刑事政策。

1.被告人畅某某提起犯意,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后又主持分赃,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一、二审对其判处死刑适当。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参与预谋,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并直接致死被害人李某某,在抢劫致死李某某的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但张某某割下被害人的头颅,与姚某某仅捅刺一刀相比,犯罪手段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加恶劣;在其他共同抢劫犯罪中,尽管姚某某比张某某多参与一起,抢劫数额也大于张某某,但与本案杀人情节相比,抢劫次数、抢劫数额并非判处死刑的决定性因素。

2.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首先如实供述了抢劫致死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其供述之后,张某某、畅某某才先后供认该起犯罪,之后三被告人指认了杀人溶尸的现场,供述了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了相关证据,最终侦破了本起犯罪。姚某某首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冒充军警人员结伙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一人死亡后又溶尸灭迹,畅某某、姚某某还属多次抢劫,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姚某某归案后首先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姚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据此,判决核准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姚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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