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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相城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天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9 20:09:02

相城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相城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小强在渭塘镇一民居作案准备离开时,被渭塘派出所和联防队员抓获,经询问小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其后小强被依法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发现太平街道多起盗窃案与小强有关,遂于2015年2月、3月两次对其传讯,小强均未能按取保候审要求至指定地点接受传讯,故公安部门将其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4月,涉嫌盗窃罪的网上逃犯小强被抓获。

由于犯罪嫌疑人小强在初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故苏州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由孙律师等人为犯罪嫌疑人小强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人在庭前充分阅读了受援人的案件材料,对其犯罪的心里历程、家庭环境做了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在法庭中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的初次犯罪时间,尚不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对于未掌握的也主动交代,并至始至终供述一致,未翻供;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母亲在其年幼时就离家出走,父亲常年又不沾家,他自小缺少家庭应有的关怀与教导,使得其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现在被告人小小年纪触犯法律,这对他而言既是教训也是重新开始的机会,既要让他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也要意识到社会对他的宽容,接受处罚的同时也不至于丧失生活的信心,故请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调查与处理】

据了解,被告人从小在农村长大,家境贫寒,本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母亲在其年幼时就离家出走,父亲常年又不沾家,他自小缺少家庭应有的关怀与教导,使得其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被告人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与其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分不开。且被告人初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小小年纪触犯法律,这对他而言既是教训也是重新开始的机会。要让小强既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也要意识到社会对他的宽容,接受处罚的同时也不至于丧失生活的信心。法院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小强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初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小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初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基于此,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强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为期争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刑事处罚。本案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并且也预见到了盗窃的后果,也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秘密地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青少年一定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给他们足够的引导。对他们曾犯下的过错需要有效惩罚,但敏感、脆弱、倔强的他们更需要一个能让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一个在他们再入社会时能给予其正确指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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