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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案件律师没必要,涉恶案件律师没必要出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08:38:11

据报道,2019年4月9日,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林小青律师因为一家涉嫌“套路贷”的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而被检察机关指控参与“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并被定性为恶势力的骨干成员。西宁检方指控,林小青律师允许“套路贷”公司将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挂在公司,即让来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产生误把“套路贷”公司当场正规公司的错误认识,因此林小青律师在这个行为中构成诈骗罪。林小青律师指导“套路贷”公司填写“空白合同”,并以诉讼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刑事风控的角度来谈一谈大成女律师被指控涉恶事件

青海省律师协会同意无罪辩护文件

事件一爆出,引发全国律师界一片哗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在旁听案件庭审后发出如下感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认真旁听了9日的法庭调查,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这也是最高检领导讲的)!哪个刑事错案的形成少了提起公诉的环节?

从刑事风控的角度来谈一谈大成女律师被指控涉恶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先生

其实,该事件能够引起网友一片哗然的原因并不是林小青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在上一个月的11日,上海高院也公布一名律师因为参与套路贷、提供虚假证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关注,这是为何呢?因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逻辑是“允许‘套路贷’公司将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挂在公司”即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指导 ‘套路贷’公司填写‘空白合同’并以‘诉讼方式相威胁’”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如果是以这两个逻辑认定构成共犯,那么其指控显然非常牵强和无力的。至于林小青律师是否与青海公司同流合污,是否和青海公司的“套路贷”犯罪团伙形成共同犯罪,因为我们没有看过案卷,因此我们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无论林小青是否构成犯罪,这起事件都给我们律师界敲响了警钟!我们作为律师,我们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那一天我们因为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其中,我们又有何面目面对我们的委托人?我们拿什么来说服当事人来相信我们有能力给他们保护呢?

作为专业的刑事风控律师,我们近五年的时间里一直致力于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等群体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却忽略了我们这个律师团体也需要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从刑事风控的角度来谈一谈大成女律师被指控涉恶事件

龚律师给钦州监察体系授课

那么我们律师行业又应该如何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呢?从我们从事多年的刑事风控工作来看,律师界的刑事风控必须两手抓,一方面是律师自身刑事法律风险意识需要提升;另一方面是律所在法律服务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制度完善。

从刑事风控的角度来谈一谈大成女律师被指控涉恶事件

陶律师给广东省佛山市打假办讲授刑事风控

一、提升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我们在承接业务时,或许从来没想到自己会因为承接业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林小青律师在接青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之时,或许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曾经的某一天因为承接该业务而被指控构成犯罪。她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接受法院审判之时,或许一直在后悔自己不该接这个业务。大成女律师被指控涉恶一案应该给我们广大律师朋友来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律师也需加强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评估每一项法律服务是否会把自己陷进去,在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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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律师和陶律师给广西建筑企业家讲授刑事风控

二、从律师事务所管理层面来讲,律师事务所必须强制建立统一的团队化服务标准。

在这法律服务高度精细化分工的大背景下,我不得不感慨我们每一个律师都不是万能的,我们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专长的某一领域,也一直在该领域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就造成我们律师本身仅对自己那个领域的业务精通。如果该律师从来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从来没有研究刑事案件,那么他与常人对刑事犯罪的认识是没有多大区别的。

而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新形势下,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已属于常态,但是大部分企业均是聘请民商事方面的律师为自己的企业保驾护航,极少企业会专门聘请专门提供刑事法律方面的顾问。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犯罪与他们相距遥远,刑事律师只能给已经犯罪的人提供诉讼辩护。公司是追利的,在他们意识里面,只有民事律师才能够为他们公司的成长保驾护航,才能够给他们公司带来财富。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了一个问题,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因没有民商事律师把关,因此遭受的损失是一笔实实在在的金钱。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刑事律师把控公司发展的大方向,我们哪一天在经营相关业务时认为是大家都在做的,所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悄悄就是犯罪行为,那么我们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我们还将会失去自由乃至生命。而我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属于民营经济的一个小群体,我们承接法律服务时不仅仅会有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还有会有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但是,因为我们本身是从事律师工作,因此对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盲目的自信。如果我们不是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又对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具有盲目的自信,那么我们将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指控构成犯罪的律师。我们之前所累积的财富将化为乌有,我们的职业生涯将从此终止,我们的饭碗将因此而被打破,我们的律所因此遭受行政处罚,因此在同行失去竞争优势。

从报道来看,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与青海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仅仅指派林小青一个律师为青海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显然是不够的,这种管理理念无疑给业务律师更大的自由权以及更大的风险。如果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必须成立法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成员必须三以上,三名律所中必须有一名是刑事风控律师,或许林小青律师代表律所与青海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就经过了专业的刑事风控律师的把关,或许就认识到青海公司是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或许就不接这个顾问单位,或者接了该顾问单位,但是要求该顾问单位进行合规性整改,如果拒绝整改则提出解除法律服务合同,那么林小青律师或许就不会被推到被告席。

总之,任何行业都有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律师也不例外,我们不能陶醉于自己的专业知识,我们应该从自身和律师制度上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方位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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