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鞍山千山区刑事大律师在哪,鞍山千山区刑事大律师在哪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1:28:05

鞍山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

3月24日,鞍山市经开区在高速公路出口对返鞍人员例行核酸检测时发现1例结果异常。请广大市民如有与此人行动轨迹有交集者,请主动向所在地疾控中心报告,并配合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异常人员行程轨迹如下:

3月17日下午海城市腾鳌卡口核酸检测点

3月17日下午海城市温香镇前湖村

3月18日上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核酸检测点

3月20日上午千山区唐家房镇常余修车厂

3月20日下午鞍山市长大医院核酸检测点

3月20日下午鞍山市长大医院附近驴肉火烧店

3月21日上午中国移动五一路营业厅

3月21日上午鞍钢总医院千山医院核酸检测点

3月21日上午台安县高丽房宏源蔬菜批发市场

3月21日中午台安县韭菜台淮子泡村

3月21日下午海城市温香镇套里村

3月24日上午达道湾高速公路鞍山收费口核酸检测点

3月24日上午千山区唐家房镇小付修车厂

3月24日下午鞍钢总医院千山医院核酸检测点

当前我市正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请广大市民朋友加强个人防护,坚持科学正确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25日

鞍山市、区/县(市)疾控中心联系电话

鞍山市疾控中心:0412-5514221

鞍山市铁东区疾控中心:0412-5533830

鞍山市铁西区疾控中心:0412-8583009

鞍山市立山区疾控中心:0412-6823140

鞍山市千山区疾控中心:0412-2311490

鞍山市海城市疾控中心:0412-6157666

鞍山市台安县疾控中心:0412-4842408

鞍山市岫岩县疾控中心:0412-7857722

鞍山市高新区医疗卫生办:0412-5220739

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办:0412-8486770

鞍山市风景区卫计办:0412-8070205

鞍山、本溪各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辽阳2名集中隔离人员被立案侦查

警 情 通 报

2022年3月24日20时,鞍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一货运司机佟某杨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调查,佟某杨3月22日自吉林省长春市新冠疫情风险重点管控地区出发,3月24日2时返鞍时,提供虚假行程码,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行程轨迹。同时,其未向村委会主动报备,未遵守相关隔离管控要求,进入社会面后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影响恶劣。佟某杨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佟某杨正在医院隔离观察,待隔离管控结束后依法处理。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市民群众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零容忍、出重拳,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鞍山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5日

本溪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

3月25日,本溪市在对省外重点地区来(返)溪集中隔离人员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1例核酸检测结果异常。该人员系3月24日乘坐重点地区相关单位安排专车返回本溪市,并在高速公路出口由负压救护车点对点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无社会面活动轨迹。

当前,本溪市正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要求外省、外市来(返)溪人员请务必携带48小时内(倡导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溪后在入溪通道就地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具前,非必要不流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聚会、不聚餐、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到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故意隐瞒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或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个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辽阳2名集中隔离人员擅离隔离房间,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部门确定的集中隔离人员,

灯塔市居民于某(女)、童某(男),

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许,

在政府定点集中隔离酒店内,

不遵守疫情规定,

擅自离开指定的隔离房间,

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后被公安机关强制带回。

鞍山、本溪各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辽阳2名集中隔离人员被立案侦查鞍山、本溪各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辽阳2名集中隔离人员被立案侦查鞍山、本溪各发现1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辽阳2名集中隔离人员被立案侦查

目前,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分局

已对于某、童某立案侦查,

对此二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公安机关提示: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服从医护、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防疫、安检、管控等措施。对故意隐瞒旅居史、暴露史、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 沈阳晚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