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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免诉的案子有哪些,交通肇事免诉的案子有哪些情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21:59:07

案件一:

9月7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会议,会议邀请了侦查机关代表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这是自最高检2019年公布《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以来,集美区检察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

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能否不起诉?来看厦门集美和宁德福安两场审查听证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集美区某自建房门口斜坡上停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看见被害人朱某某,导致被害人朱某某被碰撞碾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害人朱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交通事故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积极请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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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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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审查会上,按照相关的流程,由该院副检察长陈清山主持。承办检察官就该起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并阐述了法律适用和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随后与会的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也分表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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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认定

后经评议,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较好,在服兵役和社区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荣誉表彰,工作态度端正。人民监督员及侦查机关代表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为了更好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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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审查和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结束后,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清山表示:“对拟作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会,旨在全面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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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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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2020年9月8日,宁德福安市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拟作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会议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雄贵主持,福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基层组织代表等受邀参加。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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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

2019年11月7日18时42分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驾车从福安市下白石镇镇区方向沿省道302线往甘棠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省道302线4Km+300m处路段时,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同月28日,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考虑到本案系过失犯罪,汤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主观恶性较小,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并联系救援,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即本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方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承办检察官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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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听证员在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介绍以及公安局承办民警、犯罪嫌疑人各方意见后,各自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经过研究及独立评议,听证员提出了对汤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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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毛乃松

公开听证体现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公正、公开,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可以让汤某某回归本职工作,我认为社会效益也应纳入司法考量,本次听证亦让我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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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兰丽平

今天受邀参加公开听证会,感触特别深。这次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零距离”见证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让我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希望以后多举办这类公开听证会,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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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兰林泉

汤某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救援,希望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并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这对双方家庭化解矛盾具有积极作用,支持检察机关对汤某某作不起诉的决定,这不仅挽救一个人,还能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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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兰石寿

该案系过失犯罪,鉴于汤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对其作不起诉不仅可以挽救一个家庭,还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我认为对平时表现良好的人,在过失犯罪后,勇于担当并积极补救的,对其不起诉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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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 肖 霞

今天的听证会详细地介绍了汤某某的犯罪行为及其在事发后的一系列表现,包括自首、赔偿谅解等;此外,汤某某所在单位代表也对其平时表现做了客观、详实地介绍,据其社会一贯表现,我认为该案符合刑诉法第177条的规定,情节轻微,符合作相对不诉。


听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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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雄贵在充分听取听证员及各方代表意见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方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综合考虑其社会一贯表现及听证员的意见后,宣布公开听证会的审查结论:经检察长决定,采纳听证员意见,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该案的办理,是福安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体现。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发挥公开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审查案件,把长期以来颇受社会关注的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公开化,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结果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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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针对不起诉案件,组织案件当事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基层组织代表等,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障案件公正、准确处理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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