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杏花岭区有名刑事律师哪个好,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人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4:52:11

2019年8月14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院召开律师值班工作交流座谈会。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向荣及班子成员,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五检察部主任,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主任申忠亮,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主任成振宏,第五检察部干警及多位律师参加会议。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2018年12月28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推行值班律师入驻检察院制度,入驻值班律师在邀请及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正式开始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半年多来,值班律师共参与接待来访群众22人,山西省吊桥贸易公司三人以上群访4次,后期导入法律程序4件8人。自2019年5月开始,值班律师参与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迄今为止共计54起70人。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是山西省检察系统第一家尝试“律师值班”制度的检察院,参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定期派驻律师在检察院专设的接待室里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和其他法律帮助,切实解决当事人获取律师法律帮助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从运行半年多的统计数据及实际效果来看,值班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现阶段取得良好效果,绝大部分来访群众愿意接受律师介入,并且相信律师介入是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忽悠”他们。多起涉法涉诉案件经值班律师介入后导入司法程序,仍在重复访的来访群众,主要诉求也已经从要求检察院解决问题变成针对后续法律程序的咨询。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但为来访群众疏导了情绪,解决了疑惑,还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引导来访群众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化解矛盾,缓解信访压力提供了极大帮助。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在今年5月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驻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积极主动参与见证嫌疑人认罪认罚均达到良好的效果,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孙向荣在会上对我院首创值班律师入驻检察院制度及运行效果给与了充分肯定,并对未来工作提出新要求:“要求在未来工作中,检律双方都要将‘常、长’两字放在心中,经常性,长期性,律师值班工作站不是一时的,是要一直发展下去的一项举措。律师提早介入信访案件中解决了社会矛盾,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期待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值班律师工作交流座谈会

瑞哲律师事务所主任申忠亮表示:“孙检对前期工作做出了肯定,同时也对未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会按照本次座谈会的要求继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与检察院一起将律师值班站做的更加完善。”

三晋律师事务所主任成振宏律师表示:“通过8个月的磨合,我觉得检律双方都作出了努力,律师值班工作站虽然是创新,但是卓有成效。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提高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守住法律底线。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继续创新,多沟通,多交流,多学习,在省内走出一条新的道路。同时,我认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都知道检察院有这一个律师值班工作站。”

律检双方在座谈会中针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是否应当由一位律师接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能否阅卷、律师值班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做出积极讨论,检察院、律所两方,为未来的律师值班工作站的下一步工作做好铺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部分法条: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