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敲诈勒索罪缓刑辩护人,敲诈勒索罪缓刑辩护人是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7:51:12

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对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韦某依法适用缓刑,予以释放,以实际行动推动全市“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开展。


案件快报丨柳州中院依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缓刑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1年3月,被告人韦某和被害人徐某产生纠纷,韦某便以公开徐某相关隐私问题为由索要“赔偿款”,徐某未支付钱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韦某归案后对其敲诈勒索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柳州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韦某辩护人向合议庭反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在案发后因一直被羁押而无法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承接的市政重点工程等项目受到影响难以推进,公司自身也因此面临严峻经营困难,故请求二审法院对韦某适用缓刑。合议庭在了解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深入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走访调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合议庭查阅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资产负债审计报告、工程承包合同、公司员工工资清单等材料,通过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谈话,核实了韦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情况,了解到该公司自2017年成立至2020年,年营业收入已达1700多万元,且公司处于关键上升期,案发前,公司正在参与承包市政重点工程柳州市某场馆(新馆)等多个项目建设,单个合同标的金额最高达到近1400万元,这些工程项目均在合同期限内。韦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推进相关工程建设。该公司目前由于韦某被羁押,加上疫情等原因,确实经营存在困难,公司员工多数离职、工程项目合同存在履行困难等情况。


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并未取得财物,系未遂;案发后韦某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先后两次获得徐某的书面谅解,双方矛盾确实已经化解;此外,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韦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建议对韦某适用缓刑。为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综合考虑徐某与韦某之间的矛盾缘由,合议庭认为,对韦某适用缓刑有利于挽救和促进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有利于保障该公司员工的正常就业,有利于推进有关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柳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柳州中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改判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相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柳州中院以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企业服务年”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助力优化柳州营商环境,护航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柳州中院 朱程路 罗艳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