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遗嘱公证费用,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20:40:10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近日,山东发布最新公证收费通知,其中包含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相关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当事人可以对照选择较低的计费方式;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最新公证收费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具体涉及到房产方面内容节选如下: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山东发改委官网截图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继承、遗赠、赠与

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2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5%,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4%;2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2%。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可以按房产面积计价,具体计费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0000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应当选择按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并予以公示。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收费减免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

(二)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

(三)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执行期限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鲁价费发〔2017〕68号文件公布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其实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部分,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遗嘱除了公证遗嘱还有更多分类和法律规定内容。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遗嘱分类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11月1日起 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公证部分文件来源于山东发改委 继承法律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