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关于税收的找什么律师,律师懂税与否,会影响常规业务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5:08:04

【编者按】

税盟对麒麟使者采取全新的“6+1”助教模式,选定优秀助教盟员提前1个月帮带引导,促使转型律师提前进入预习状态。在此模式下,三期、四期麒麟使者在首次特训尚未开课阶段,便已开始尝试通过税务律师思维来分析、判断和思考常规法律服务,实属难能可贵。

本文即是来自辽宁大连的四期麒麟使者——第0138号麒麟使者李正庆律师,在本地的一次公益性律师咨询服务活动间歇,因一则涉税法律咨询服务事项,利用预习的税收法律知识,形成的税收法律服务思考。本号编发李正庆律师全文,以飨立志转型税务律师的同仁,转型路上,思维比知识更重要,方向比努力更重要。

文|第0138号麒麟使者李正庆律师

律师懂税与否,会影响常规业务吗?


前几日,我参加了一场公益性律师咨询服务活动,工作间歇,我随意翻阅律师咨询服务台账,一则涉税法律咨询服务事项无意间映入我的眼帘,引发了我的好奇心。

某当事人问:“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让公司给付工资,那么税(指个人所得税)怎么办?能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让执行人员找用人单位缴纳?”

一位来自国内某知名律所的当值律师应当事人要求,马上咨询了相关法院的执行同志。执行同志回复说:“我们只能依据生效判决执行,至于税的问题和执行没有关系。”

于是,律师较为无奈地抛出惯常式的建议:“你还是和公司协商解决吧。”

阅览至此,我大失所望。这位律师的表现可谓尽心尽力,但问题是,这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咨询,他非但没妥善解决,还误导了当事人。

上述回复问题何在?该如何解决?且看我从税收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一、律师建议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税有道理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例中,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很显然,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就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公司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期限主动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由此可见,公司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是法不容辞,当事人根本无须就税款缴纳的事项与公司协商,律师建议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税,是不懂税法的表现。

可能有人会担忧,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员工,毕竟是弱势群体,如今双方因薪酬发生争议,相互关系肯定闹僵了,公司作为强势主体,如果不缴税怎么办?

二、不缴个税最终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如违反法定扣缴义务拒绝缴税,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情形不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第一种情形是,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公司从工资中预扣了应缴纳税款,但隐瞒预扣行为,故意不向税务局申缴,则属于偷税行为。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公司在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有可能被处以0.5-5倍的罚款。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对缴税问题不予理睬,既没有预扣税款,也没有按期缴纳申报,则属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有可能被处以0.5-3倍的罚款。

所以说,国家对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再回到本例中,律师对当事人的涉税问题如何答询也不言自明。

这个简单的事例触发了我一点感慨,律师不懂税能行吗?

三、律师不懂税敢行走江湖吗?

长久以来,律师界的主流观点是,涉税事务和律师业务关系不大,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会计师或税务师处理比较妥当。我曾就此话题多次询问了业内律师,大多数人认同这个观点。

但是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我反而觉得,对于想突破思维牢笼、打破职业瓶颈、立志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讲,转型税务律师是个难得的时代机遇。我知道,楔入税收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其实最关心三件事,市场空间大不大?竞争人数多不多?专业学习难不难?

先说市场大不大。近年来,税收立法快速推进,以数治税的立体管控措施纷纷落地,因征管趋严而引发的一系列涉税事件频繁发生,新闻媒体屡屡曝出,被查的咎由自取,未被查的胆战心惊,种种迹象表明,税收法治大势已来,税务法律服务需求暴增的时间节点也即将到来。

另一方面,税收在经济生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千万家企业从创设到终止,税收总是如影随形,在自然人和企业完整的生命周期中相伴相随。陈春林律师的“凡是经济的都是涉税的”这一观点,直截了当地指明了,税收法律市场的空间无比巨大。

学习税法后,我不得不承认一个被忽略的事实,律师日常提供的常规法律服务,不论是民事的、行政的还是刑事的,大都与涉税事实存在直接和间接的关联。税务律师发挥专长的舞台如星辰大海般广阔无边,我们还迟疑什么?

再说竞争人数多不多。前文已有所提及,律师界的主流观点短期难以撼动,律师应不应该从事涉税业务尚未达成共识,亦鲜有律师涉足税务法律服务市场,即使有先知先觉者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也因为税法专业门槛太高、税收政策变化太快,而心生退意,了了收兵。

自然法则总会把那些意志不坚者、生畏迟疑者淘汰出局。真正能够闯关入围进入这个市场的,肯定是极少数洞悉税收服务未来发展方向、深谙税收法律实务的律师。税务律师的稀缺性必将提升其税收法律服务的价值空间。

最后说说税法知识难不难学。必须承认,税法确实是高门槛的学问。凡是自学或初学税法的人,都会有这样的切身体会: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变幻莫测的税种税率、逻辑严密的计税方法,全都搞得自己一头雾水;若想通透掌握税法,不仅要闯过税收和法律两大关卡,甚至还必须要了解经济活动中千差万别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说,想学习税法,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比努力更重要的是选择。想转型税务律师,一个人走不通,一群人走得稳。如果不能掌握正确方法,做出正确选择,税务律师只能是南辕北辙、遥不可及的梦。

正因如此,我格外庆幸自己足够幸运,在立志转型之际遇见了税盟,在学习起步之时就走上了一条体系化培养、浸泡式学习、陪伴式引导的转型道路,让我在特训还未开课期间,就提前高效正确预习了税法知识,感谢税盟给予的珍贵学习机会。

执业路上,精通税法剑在手。

一技傍身,行走江湖无敌手!



版权声明:未经本号授权同意,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号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复制、链接、非法使用或转载,或以任何方式建立作品镜像。转载请私信联系编辑。如获转载授权,发布请注明出处,不得擅自修改文章内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