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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济补偿张某)劳动合同补偿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5 14:00:05

主要内容:用人公司和员工就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办理相关手续、付款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等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额能不能小于标准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发展补偿金计算规范是怎么算的?下列将由法律知识我根据具体的实例给您详解基本知识。

实际案件详细介绍:

李某2008年上岗某公司,月薪为2000元。2013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向李某明确提出一次性支付其赔偿金5000元,彼此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答应了企业的规定。李某办好离职流程后,不经意听朋友说,企业理应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他理应得到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便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规范发放差值,但公司称,企业因经营困难,经营情况不太好才和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毕竟是协商一致,就应当容许彼此依据自己的意愿对经济补偿的金额进行协商,只要是你协商一致,就应当评定合理。李某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仲裁委案件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投诉要求。

分析:

此案聚焦点是用人公司和员工商议解除劳动关系时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能不能小于标准规定。

人民法院建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就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办理相关手续、付款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等达成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存有诈骗、威胁或是趁人之危情形的,应该评定合理。前述协议书存有重大误解或是不公平情况,双方要求注销的,法院应给予适用。该条文确定了用人公司与劳动者自主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协议的法律认可,限制员工随便悔约。但本案中,公司和李某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显著小于法定的规范,而且是在李某不清晰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的,因而是无效的,李某规定补充差值,理应得到大力支持。

经济发展补偿金计算规范:

顺风车我友情提示,劳动法要求,经济发展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辖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page]

这里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大家都是在关心: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悔约吗

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额稍低属失效

自行签署离职协议即舍弃追索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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