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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特别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青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5 14:00:05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要求,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并不是工作履行地的现象,相关法规对于此事拥有特殊的要求。下列就由法律知识小编为您详解经济补偿金特殊规定。

案件详细介绍

小敏于2012年5月中下旬进到济南市某公司工作中,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历时3年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小敏的工资为每个月1.5万余元。没多久,小敏被公司派到办事处工作中。但是,从小丽进到企业至今,企业并对主要工作业绩颇具不满意,小敏也感到自身不太适合这份工作。

2013年4月7日,公司向小敏明确提出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小敏不断考虑到后,答应了企业的建议,与此同时要求公司付款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但公司觉得,小敏的月薪高过济南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块的3倍,即10047元,因而应按照10047元为标准付款其经济补偿金。

小敏接到经济补偿金后,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差值4953元。

仲裁委觉得,小敏虽与坐落于济南市的企业设立了劳务关系,可是工作履行地上海市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预估经济补偿金时要参考上海的相关规范。

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3倍为14076元,因为小敏1.5万元的月薪高过上海市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076元,因而经济补偿金要以14076元为限,遂裁定企业发放小敏经济补偿金差值924元。

法理学剖析

本案中,仲裁委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既没有适用小敏1.5万余元的请求,都没有采取企业10047块的认为,这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为标准,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出1个月的薪水,不满意1达到6个月的,按1年计算。但法律法规并且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也进行了“封顶”。[page]

一般情况下,用人公司所在城市即工作履行地,经济补偿金以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辖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若劳动者的月薪高过这一规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还需不超出12年。但本案中,仲裁委并没有采取企业的主张,以用人公司所在城市(济南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只是因为针对用人公司所在城市并不是工作履行地的现象,相关法规对于此事拥有特殊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工作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相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防护、劳动条件、职业病安全防护和本地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规范等事项,根据工作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公司注册地址的有关规范高过工作履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公司与劳动者承诺依照用人公司注册地址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其承诺。劳动合同终止或消除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恰好是涉及到“本辖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规范”的事项。

本案中,因为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过济南市,因而测算经济补偿金时要参考工作履行地即上海市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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