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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销案怎么处理,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5:27:05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销案怎么处理,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销案怎么处理,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销案怎么处理,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
  • 交通事故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交通事故立案期限是多久?
  •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的销案协议能否撤销
  • 交通事故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交通事故立案期限是多久?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了,双方商量好了问题,那么,交通事故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交通事故立案期限是多久?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立案后能撤销。

    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要起诉,否则就过诉讼事效了。如果是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终结治疗后的一年内为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中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并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交通事故报案后双方协商私了,报案人不需要向公安交管部门销案。

    李莹律师解析:

    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的: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业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压死压伤人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处理:

    可以先于对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以对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1、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2、以肇事司机、车主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3、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5、根据伤情,能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尚有伤残赔偿金。

    6、再则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建议申请认定工伤,交通事故的赔偿另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涵盖如下内容:

    (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的销案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

      孙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后孙某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后保险公司又对孙某进行电话回访,就涉案事故达成销案协议。孙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是在保险公司的误导下放弃理赔,请求判令撤销该销案协议并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 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销案协议依法成立。从电话回访的内容分析,孙某同意销案的原因是此前保险公司拒赔,致其误以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应予赔偿,在其认知能力较清楚,结果判断较明确的情况下,对孙某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孙某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事实,对孙某进行诱导,致其误以为不能获赔而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其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令撤销孙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万元。

      【评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拒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其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故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销案协议也应予以撤销,保险公司也应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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