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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后怎么撤案,刑事案多长时间可以撤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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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和解几天可以撤案
  • 刑事案件不仅可以撤案还可以双方和解哦
  • 江门男子开车撞伤人和伤者私了,警方为何还认定肇事逃逸?
  • 刑事和解几天可以撤案

    一、刑事和解几天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二、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事故和解后怎么撤案,刑事案多长时间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不仅可以撤案还可以双方和解哦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二者区别为:(一)案件来源不同;(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三)举证责任不同。


    刑事案件是可以撤案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能撤案。其他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同时刑事案件也是可以和解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8、289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江门男子开车撞伤人和伤者私了,警方为何还认定肇事逃逸?

    南都讯 记者曾育军 通讯员刘质坚 近日,江门台山人黄先生驾驶小客车碰撞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司机受伤,黄先生随后将伤者送医治疗。双方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提出撤案,但是,交警仍认定黄先生交通肇事逃逸。警方为何这么做?3月20日,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了这宗案件并讲述了原委。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就走了

    3月12日上午8时许,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台城龙安村路段发生一起粤J号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已前往医院。

    民警立即与受伤的报案人家属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在医院等候接受调查。然而,当民警到达医院时,小客车驾驶人已不见踪影。经民警了解,原来,事故发生后,小客车驾驶人驾车将电动车驾驶人朱某送往医院治疗,随后以取钱缴纳住院费为由离开医院。

    警方利用智慧新警务系统找到肇事车

    民警通过查询肇事小客车的登记信息致电车主黄某(男,54岁,江门台山市人)。通话中,黄某承认是其驾车与朱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答应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配合调查。过了约定时间黄某迟迟未出现,民警再次拨打电话却已关机,于是民警联系到黄某的家属,请其家属代为通知。

    几天过去黄某均未出现,等待无果的民警主动出击,利用智慧新警务智能监控系统查找肇事小客车行驶轨迹,最终在一居民住宅区找到该车,并依法采取强制暂扣措施。

    警方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

    黄某称,事发当晚已私下与朱某达成和解并赔付完毕。黄某自认为双方协商处理好,而且对方也答应报警撤销案件,自己应该就没事了,因此之后几天一直在珠海工作,没有理会交警的传唤。

    民警核查发现,黄某持有准驾“E”类驾驶证,并不具备小车驾驶资格。鉴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事后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民警的依法传唤,民警将其行为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警方的重新调解下,目前黄某与朱某已经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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