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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警后怎么算结案,车子保险怎么理赔,需要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0:29:05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报警后怎么算结案,车子保险怎么理赔,需要什么】,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报警后怎么算结案,车子保险怎么理赔,需要什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
  • 车主应该知道的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扣车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群众对此问题存在困惑和疑点较多。在事故民警的指导之下,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系统的答复。

    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对方说没钱赔,可以让交警扣留车辆吗?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合法?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交通事故扣车相关,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下同)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五、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现将以上合法的车辆扣留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57号令)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9号令)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石家庄高速交警微发布、法务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交通事故报警后怎么算结案,车子保险怎么理赔,需要什么

    车主应该知道的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位司机开车时都是谨慎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但是总有不留神的时候,或者是对方的责任或者是自己的倏忽导致的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很多人会先打电话给亲近的人,然后看情况要不要私了。但是小编告诉大家,为了能及时获得保险理赔,最正确的做法是看情况,选择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然后通过电话、网络、或者到保险公司,让理赔员转达等方式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大家想要了解车辆发生事故如何理赔的知识的话,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交通事故发生后,朋友们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交警队队,最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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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精准查车况

    理赔标准:

    汽车出险已经成了车友们可能遇到的问题,很多司机朋友们都不是很清楚,出了险的理赔标准是什么呢?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的起刑即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必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作不起诉处理呢,下面就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进行分析。

    2021年5月,王某驾车在某未划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此时对面恰巧对向行驶来一辆车,王某遂往路边靠了靠继续行驶,然而此时一行人正沿路侧行走,王某躲闪不及,右侧反光镜刮倒行人,恰巧行人后脑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交警经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报送了起诉意见书。

    经王某与笔者沟通,笔者发现王某并未违反具体交通规则,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理由仅为“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后笔者接受委托,经过详细分析案件后,要求王某尽快赔偿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了如下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很小。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5月4日10时17分许,驾车途经朝阳区某路南侧时,因右侧后视镜将行人刘某刮倒,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认为刘某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在驾车过程中并不具有酒后、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且途经路段为无交通标志标线的混合道路,为躲避行人,王某驾车在事发时紧靠道路中央行驶,距离道路边缘有将近两米的距离,可以说采取了相应的避让措施,但仍然未能完全躲避受害人,致使右侧后视镜与受害人接触发生了刮擦。另外,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驾驶行为所违反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也仅为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违反其他相应规则性的规定。

    据此,王某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节较轻,以其犯罪行为来看不具有重大过失,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犯罪行为发生后,王某并未驾车逃逸,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达成谅解,对于犯罪后果采取了良好的补救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伤者,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随车携带的制氧机对受害人进行了紧急救治,直到急救车赶到进行救援,由王某的家属陪同受害人共同赶赴医院;另外王某还及时拨打122进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后共同前往交通支队接受询问,其间没有任何逃跑、抗拒等行为,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在得知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后,王某及时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沟通赔偿事宜;经交警协助调解,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XX万元;在支付完毕后,受害人家属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整个案件的后续处理及赔偿等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了较为良好的影响。

    由此可知,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选择逃避事故,不论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还是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都采取了较为积极诚恳的态度;此外,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并配合完成案件的后续流程,对于案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较为合理有效。

    三、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再有,王某归案后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王某依法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所提的相关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纵观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几大重要策略,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医并等候交管部门处理;其次,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后果,应尽可能对家属予以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事后再考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不起诉建议,需结合案件情况及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最后,通过查找类似案例向检察机关提供类案支持,最终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以上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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