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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书怎么样有法律效应,假离婚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4: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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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真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 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 婚姻家事律师说:协议离婚的秘密,教你如何避坑
  •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真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近些年以来,因国家限购购房政策的出现、个人债务纠纷处理法律的完善,全国出现了为购房、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较多的“假离婚”。本文所指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口头承诺或书面约定或双方默认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在“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民政局或者法院都要求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婚姻共有财产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等签署的离婚协议,那么该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如何呢?下面列举两个相反的案例。

    案例1法院认为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并且经民政部门备案存档的离婚协议也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被告蔡某与原告杨某于××××年结婚。2017年10月,为了规避限购令买多一套房子,在双方共同商议下,于2017年11月23日在番禺区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的孩子杨竑广抚养权归被告,系争房产1至4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办理假离婚之后,原告以个人名义购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大道1290号4栋5404房住宅物业。之后,双方继续一起生活,直至2020年双方发生争执,“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为了重新分割财产,原告提起诉讼,诉称双方因为投资买房的需要,为规避限购政策而于2017年11月23日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划分系双方合意虚假行为的结果,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请求重新分配这些财产。

    法院认为,杨某、蔡某于2017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杨某主张双方是假离婚,缺乏依据。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存档,且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杨某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杨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法院认为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于1990年结婚。2004年起原告开始领取低保。后因被告退休,原告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二人协商假离婚,以便原告继续领取低保,并在离婚协议约定约定将双方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2009年2月,原告为申请廉租房,将系争房屋产权从双方名下变更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11月,被告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2018年1月前向原告支付房款”。后因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至今。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请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将90%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被告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

    不同的案情,法院判决也有所不同,目前法院普遍采纳的观点是:

    如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无效的协议,应向法院提供无效的证据或者从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法院支持呢,具体列举如下

    1、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2中原告是为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有资产将不可能被审批,可以推断出原告与被告无意出资争议房屋产权。还要一些案件,比如一方无出轨,但离婚协议却被“净身”出户等等不正常印象,都可以推断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2、有补充协议或者复婚协议等推翻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权、共有财产分割等。


    关于我们
    蒙传春律师现执业于国信信扬(番禺)律师事务所。2000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律师执业之前,蒙律师律师曾在全国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如合生创展、富力地产、方直物业、美的物业、中国金茂等法务部任职,为多家名房地产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在诉讼及非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
    蒙传春律师法律服务团队目前专注处理建工房地产纠纷、公司股权收购及转让、公司改制、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传承纠纷、经济犯罪辩护等民商纠纷、刑事辩护及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专项等非诉案件,并为公司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服务。团队以“专业诚信,值得信赖”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自己的执业信条,站在客户的立场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尽最大努力为客户解忧排难。?

    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杭州离婚律师今天接到一个外地咨询,自己的案子已经开过庭了,但法官会怎么判,心里有点虚,想听听李晓娟律师的看法。与其他问题相比,这个问题比较少见,也是网上很少律师发表观点的,在这里就和大家讲一讲,如果我写代理词或者答辩词的话,也会按照本文内容去写。

    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写了声明或承诺书,主动放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男方给女方50万元后,房产归男方所有。声明只有女方的签字,有法律效力吗?男方当时按照声明的约定,转给女方50万。

    离婚时,如果男方拿着这份声明,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这份声明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会支持吗?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解答: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该份声明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女方认为该份声明属于夫妻间的赠与,男方认为这份声明属于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

    李晓娟律师认为,女方所写的声明中没有关于出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房屋本属于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女方作出放弃其所有的部分产权的意思表示,并将该声明交与男方持有,此行为应属于女方与男方夫妻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的约定,此约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具体来分析一下:

    首先,该声明应推定为是男方与女方共同意思表示。

    从形式上看,该声明虽只有女方而没有男方的签字,但构成约定的核心在于双方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可以一起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一方单方面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另外一方作出认同的表示,从而达成双方合意。本案中,男方依照声明内容转账给女方50万元,即表明男方认同女方声明内容,即,双方达成合意,所以,该声明属于双方之间的协议。

    其次,该声明不是女方对男方的赠与。

    一方面内容中没有赠与的表示,男方也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男方明确否定存在赠与,女方并无证据声明女方与男方达成赠与合意。

    另一方面,此外,本案诉争房屋是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在赠与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下,将双方之间的协议认定为赠与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该声明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协议。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

    第三,该声明应为女方与男方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我国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达成的协议,该份声明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为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因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应该予以认可。

    如果我是本案的代理人,我会写一份完整的答辩词,再附几份相关的法院判例给法官,相信法官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咨询者的胜诉几率会很高。

    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有各种形式的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答离婚难题。

    婚姻家事律师说:协议离婚的秘密,教你如何避坑


    不少当事人觉得,离婚不就是我们两口子的事么,我们俩协商一致就成了呗,花那律师费干啥,纯粹是花的冤枉钱。是么,几百万的房产,说分就分了,几千块的律师费不舍得花,却不知协议离婚,个别字眼之差可能涉及几十上百万的纠纷呢。

    今天就来聊聊协议离婚的那些秘密。

    1、由于对方抓住你离婚心切的心理,所以在实际上还有未分财产的前提下,却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写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等办妥了离婚手续,找对方分割财产时,会发现对方揣着明白装糊涂,曾经“说好的”老母鸡变鸭,飞了。

    建议:在协议中列清各项财产,并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2、签离婚协议时,你会发现对方竟然出乎意外的大方,对共同财产不争不抢,殊不知他可能实际隐藏了好几套其他房产,自己账户里还有不少现金呢。所以,你以为占了便宜,心里乐开了花,殊不知可能少分了大几百的财产呢。当你离婚后才知道真相起诉至法院,对方不紧不慢的指出:协议书上早就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啦。

    建议: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并明确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3、当办妥离婚后,你理所当然的认为对方必须把户口迁出时,对方却分分钟开始翻脸了。鉴于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

    建议:协议中约定户口迁移时间,如果逾期办理的,约定支付大额违约金。

    4、如果约定房屋归你个人所有,但离婚后,对方或对方家人却拒绝搬离。那么,完犊子,起诉维权可又是一大笔费用。

    建议:约定闲杂人等搬离房屋的具体期限,以及逾期搬离的,约定违约金。

    5、如果孩子是约定由对方抚养,等你们办完离婚手续之后才发现,想看孩子,没门,你是不是又傻眼了。

    建议:约定不配合探视的违约金,多次阻挠控视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从心理上震慑对方。

    6、协议上是约定对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但是,你能确实对方会按时支持么。万一不支付,是不是又得诉至法院啊。

    建议:对于抚养费来说,金额一般不会太大,诉讼至法院劳神伤财,不如直接约定延迟支付按日加收违约金、追讨抚养费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所以,您学会了吗?关注我,您身边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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