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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离婚也不回家法律怎么办,离婚不抚养孩子可以起诉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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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这婚还能离吗?
  •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 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这婚还能离吗?

    每个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肉

    当夫妻关系不和

    准备离婚时

    有些父母为了争抚养权打官司

    还有一些父母对簿公堂却是为了

    互相推诿孩子的抚养权



    案 例 一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未满8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多次发生矛盾,于2020年异地分居至今。

    最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


    庭审后原告递交书面意见

    表示自己生活压力过大

    无力抚养孩子

    经询问被告

    被告亦不同意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由于原、被告均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婚生子,要求由对方抚养,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故暂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

    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为人父母是权利

    更是责任!

    无论离婚双方因何离婚

    不能成为

    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理由

    若因孩子患有疾病

    父母均不愿抚养

    则更令人心寒


    案 例 二


    2017年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其子后被诊断为自闭症。二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孙某表示同意

    但双方就其婚生之子

    由谁直接抚养问题争议较大

    均表示没有能力直接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鉴于婚生子系自闭症患儿,作为其父母,应当将重点放在孩子的治疗及陪护上,而不是离婚,更应承担起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承担对婚生子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故不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

    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

    不容讨价还价、相互推诿!


    案 例 三


    李某和张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李小某在一岁左右被确诊患有罕见疾病,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但在庭审中

    李某和张某均表示

    没有能力直接抚养李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是均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而拒绝直接抚养李小某,对李小某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相互推脱,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应该提倡。

    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根植于百姓心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各位父母充分承担家庭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子女利益,面对家庭矛盾应互相理解,及时沟通,找寻有效方式,不应以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来源:天津三中院、宝坻法院、滨海新区法院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因婚姻关系结束而引起的分为监护权、财产、继承等类别。但更复杂的是,外国婚姻必须首先确定准法的适用。那么,如何分割外国婚姻的离婚财产呢?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由于各国在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上存在异同,房地产的处理只能受到房地产所在国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共同财产中房地产的分割,中国法院的判决内容仅对中国房地产的这一部分具有执行力。即使判决涉及外国房地产,也很难在国外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例如,一些国家必须重新起诉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一些规定必须申请执行令,而另一些规定则不予承认。相反,这种情况导致了程序的逆转。如果国外有部分房地产,可以在人民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在该房地产所在地解决房地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房地产在中国尚未分割,他们只能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性,然后根据中国法律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分割原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

    虽然涉外离婚的适用程序与中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的适用程序不同,但由于涉外离婚是一种特殊程序,普通程序也应作为特殊程序的参考。

    徐宝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比较昂贵的相关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和途径。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果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处理,不能委托。

    2.诉讼离婚。如果一方因某种原因(如在国外等)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夫妻双方均可向国内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中国法院最好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离婚判决。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作者:费婧

    综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小军家事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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