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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李某女儿)出嫁女能否继承土地补偿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二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11-30 18:00:04

老人去世后,原承包土地被征收,嫁出去的女儿能不能传承该土地补偿款?2月21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对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老人们的闺女规定切分原爸爸妈妈土地承包被征收后赔偿款的诉请。

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王某夫妻有三个女儿,全家人共包揽了6.4亩土地资源。后次女、女儿依次嫁入外村,女儿则嫁入村内,分别在本地分到了承包土地。因此王某家里土地资源一直由夫妻二人耕地。2008年和2010年,夫妻二人依次过世,其所在的村及村委会允许把要6.4亩承包土地交到王某小女儿的儿子雷某耕地。

2012年8月,该地一部分土地资源因公益慈善被征收,原王某家里的6.4亩承包土地含有1.93亩也被征收,土地征用补偿为77065.3元。村内把要集体土地征收的房主登记为雷某,土地征用补偿遂被雷某取走。王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觉得该土地征用补偿应当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就应当归三个女儿均分,遂向侄子雷某明确提出切分此笔土地补偿款,被雷某回绝,彼此产生纠纷,二人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和雷某切分该土地补偿款。

审判长释法:在我国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法,家庭承包的承包单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除林地类的项目承包人身亡,其继承者还可以在租期内再次承揽,并通过招标会、竞拍、公布商议等形式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项目承包人身亡,其继承者还可以在租期内再次承揽这几种情况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传承。

本案,王某的大女儿依次嫁人并在本地分到了承包土地,因而王某于2010年离世后,其承揽农民中再无其他人,即承揽该6.4亩土地“户”已不存有,王某的大女儿没有权利再次承揽该土地资源。而该地的征收土地个人行为出现于2012年,那时候王某早就过世,土地补偿款显而易见不属王某的财产,王某的大女儿自然没有权利传承。王某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对于该6.4亩承包土地及之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割解决,王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的诉请无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依规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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