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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事律师,声驰十大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6 01:24:09

她自己不能说话,所以我代表她发言,她不能向诸位述说她的极度痛苦和代价,她不能向诸位述说自己的命运,所以我在此代表她请求诸位陪审员做出裁决。

——弗兰克·达尔文

正式执业以后,我开始渐渐习惯于被日常称呼为“张律师”。坦白来讲,我很喜欢这个冠以专属名姓的职业归类式称谓,标志着数年法律职涯打磨后被最终授予了正式身份,是多么浪漫的一种仪式感啊!然而身为一名刑辩律师,在这之后我毫无疑问地也没能躲过那个亲朋好友们的灵魂发问-“你为什么要为坏人作辩护?”,思忖良久,我决定提笔直面这个问题,说一说我的一家之言。

(一)只有小孩子才分好与坏,律师眼中只有罪刑均衡

「到底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有标准答案吗?」,电影《唐人街探案》中男主秦风在面对少女思诺提问其犯罪服刑的父亲是否是坏人的时候回答“好,坏,看怎么理解了”。


罗翔老师说,好和坏是一种道德判断,而律师的思维逻辑总是法律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的。换言之就是,面对案件或是非时,非法律人士总是说好和坏,而律师却是先考虑罪与非罪。即便一个人最终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有罪,也要区分罪轻与罪重,罪责与量刑是否适当。

我在想,为什么社会一般人分分钟将好坏脱口而出,键盘侠动辄以道德标准侃侃而谈?大抵是因为好坏易评,罪否难分。这种不假思索的判断方式夹杂着世俗的偏见以及个人的好恶,其简单粗暴的程度显然与幼童思维无异。即便一个人有罪,但罪不至死,又何必将人用道德的利刃生吞活剐去致人死地?若是成年人将法治社会的评价体系强行幼童化,岂不荒唐?

诚然,天道有常,定不能让作恶者逍遥法外,天网恢恢,犯罪者必得付出法律的代价。我非常喜欢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一句话“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其不可避免性”,相应的,我坚信一个好的律师,并非是倚仗自己的专业知识去钻法律空子颠倒黑白地把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是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刑罚真正与其罪责相适应也即法律的公正审判。

(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等于“黑心”的律师

“你们律师是不是挣很多钱啊?”,这个提问我听到的较多,而且算起来是相当地委婉和客气。更直白的表达虽然我没有真正遇上过,但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或出于表现力等考虑倒是也屡见不鲜,比如“黑心律师只要收足够多的钱什么都干得出来......”等等。

我其实很理解这种类似带有一点愤世嫉俗口吻的诘问到底是出于什么心理,毕竟当一个职业与资本色彩挂钩时就难逃腐败的审视。古话也有“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说法,更何况律师也不过平平无奇的芸芸众生而已。但当仇富偏向一旦成为潜意识,对律师身份的评判就很难说客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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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仅是我们的一份职业,一名专业的律师定不会在法庭之上罔顾证据与事实,反过来说为这些“坏人”所做的辩驳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在对律师立场这件事上,我私以为,没有切肤之痛必然便无设身处地,试想,如果这个“坏人”恰是你的至亲骨肉,你是否还会认为自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他们生命与自由的据理力争是昧着良心的“黑心人”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三)如果他有罪,请让国家法律来审判他

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丹诺说,“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这句话的精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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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起初学法律时,国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叫法引起了我很大的好奇。这两种称谓均是适用于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的人,其名义下不但表明了各自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而且有着非常重要的独立的程序及实质意义。

实际上讲,“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历经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办案机关最终决定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此时“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刑事诉讼将会宣告终止。换句话来说,一个人牵涉了刑事诉讼程序,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能最终确定一个人最终有罪的,是国家法律,绝不是悠悠众口。

(四)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身为法学生,我在毕业择业时真真正正经历过公、检、司、法、律等去向抉择。如果当时选择完成公务员录取最后一步的政审,那么现在的我应该是北京某法院内一名法官助理。一念之差就会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个经历启发了我内心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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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在一直坚持并不断完善“控辩审”平等法治思想格局。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也为具备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开了新门。可以说实际上律师在法庭上与检、法之间的对抗性在慢慢减弱,与之伴随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提高司法效率,捍卫司法公正。被媒体誉为刑事辩护“京城四少”之一的张青松律师亦说,“所谓正义,就是各司其职”。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教授所言,“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那么未来,无论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还是制度创新等等,律师的身份正义与公正职责彰显将会越来越值得期待。

最后,我想说我是一名刑事律师,我为“坏人”辩护,我的办案宗旨是让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罚当其罪,最大程度去体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我为自己的职业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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