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行政律师,保险诈骗罪刑事犯罪改为行政处罚怎么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2:44:10

保险诈骗罪刑事犯罪改为行政处罚

近年来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额的事情屡见不鲜,殊不知此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合同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朱律师承办过多起保险诈骗案件,在此借一案例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以及犯罪金额进行归纳总结,以此让大家对保险诈骗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案例:

2020年梁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朱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梁某,在了解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后,得知梁某是南京**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朱律师判断梁某的行为很可能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且梁某犯罪金额较低仅一万四千余元,如认定单位犯罪,梁某的行为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梁某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安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我们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给予立案追诉。

案件过程:

朱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以及梁某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不属于个人犯罪的法律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专业沟通,以单位犯罪为突破口,最终为梁某争取取保受审,取保候审后一段时间,办案单位认可朱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取保候审予以解除,确认了梁某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仅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