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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洛阳,未成年犯寻衅滋事案,对方轻微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2:43:11

一、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传播不雅照片、实施恐吓行为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薛某因不满被害人与其结束恋爱关系,对被害人纠缠、恐吓,在被害人住处附近张贴和在网络上发布被害人的不雅图片、视频,并到被害人家门口燃烧火把,发泄情绪,在企图继续实施恐吓行为时被抓获,被告人薛某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通过“×手”软件认识被害人邵某,邵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于其同居。6月11日邵某与其结束同居关系,并拒绝与其见面。之后,薛某为威胁邵某与其见面,多次在××、××小视频等软件上发布被害人邵某不雅照片和视频,19日至21日间,薛某张贴印有邵某不雅照和联系方式的贴纸数十张,并在邵某家门口引燃衣服等物品,严重影响了邵某的正常生活。

四、法院裁判

被告人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律师观点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情节恶劣的刑事立案标准,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薛某因不满被害人与其结束恋爱关系,对被害人纠缠、恐吓,在被害人住处附近张贴和在网络上发布被害人的不雅图片、视频,并到被害人家门口燃烧火把,发泄情绪,在企图继续实施恐吓行为时被抓获,被告人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支招:实务中,很多男生在女生提出分手,会对女生纠缠、恐吓。一定要学法,分清楚挽回和违法的界限,在女生提出分手应当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不应采取过激的手段,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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