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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刑事律师,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7: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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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董某甲(55岁)和董某乙(48岁)系亲兄弟,董某乙未婚、无业,长期居住在董某甲家中。董某乙经常酒后闹事,但兄弟二人并无积怨。

2019年2月14日23时许,董某乙酒后回来,在其兄董某甲家门口大声喊叫并踢门。董某甲开门后,在劝诫其弟董某乙不要再喝酒闹事过程中,遭到董某乙殴打。

董某甲的妻子梅某某见状训斥了董某乙,董某乙便咒骂道:“你这里会骂我,我也把你们杀掉,这下让你们都死。”董某乙随即将董某甲反锁在大门之外,顺手拿起砍柴刀将梅某某右手腕砍伤,再冲向二层董某甲女儿女婿的房间欲行凶。

梅某某大声呼救,董某甲在屋外听到呼救后拿起锄头砸前门欲进入制止董某乙,但未能砸开,董某甲便持锄头绕至后门,此时梅某某从后门跑出并告知董某乙已持刀前往楼上欲杀女儿女婿等人。董某甲立即从后门进入跑到二层楼梯口,发现董某乙正拿着砍柴刀对着其女儿女婿的房门砍,并用脚踢。

董某乙看到董某甲上来,扬言“让你先死”,就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情急之下拿起锄头击打董某乙头部,董某乙后退两步后再次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再次抡起锄头砸中董某乙头部,致董某乙倒地。

董某乙在行凶期间,董某甲的女儿在房间内通过手机报警。董某乙倒地后,董某甲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看到梅某某右手腕血流不止,遂先将其送往医院。途中遇到救护车,将梅某某转至救护车送往医院后,董某甲又与医务人员一同返回家里救治董某乙。次日凌晨,董某乙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2月15日,霞浦县公安局对董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霞浦县检察院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到案发现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月22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霞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当晚董某乙手持砍柴刀正在进行行凶,董某甲为保护自己和家人不遭受侵害,手持锄头击打董某乙致其死亡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月28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董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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