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凯里刑事律师,黔东南凯里重大新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4:48:08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像一道明亮的闪电,

可是贵州凯里的某些角落却依然黯黑。

有关单位和个人仍然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虽然当地检察机关重拳出击,但少数司法部门和个人至今还在默认恶意虚假诉讼,贪赃枉法,拒不作为……

谢凯堂的伤心之地

2021年7月20日。贵州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凯堂已经记不清是第几次来到这块伤心之地。这里是他2006年12月从凯里永丰房开公司直接购买,并依法办理了全部土地管理部门合法手续的33亩土地。可是谁也想不到,这块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地块,15年来一直因各种反反复复的虚假诉讼以及当地少数执法者徇私枉法而被他人非法强占,并违规盖起大片高楼。

被侵占的土地上已经违规盖起高楼

2021年7月22日,凯里市一栋居民楼里,刑满释放的原永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富回忆起往事,忍不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被判刑8年的潘家福

2002年5月9日,凯里市永丰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永丰房开公司签署180多亩土地转让协议。2002年9月,永丰房开公司在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合同,拥有了土地合法权利。2008年,原永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永才、永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富等,因拒绝时任州委书记廖某(违纪违法已被捕)插手该土地开发要求。从此,一股看不见的神秘力量从中作祟,系列恶意诉讼连续展开:永丰总公司开始起诉其子公司,州、市纪检部门参与。子公司永丰房开公司经理潘家富被按受贿罪判刑。


全国十大法制人物——杨柱律师

据律师介绍,充其量只是一个犯罪预备行为,就被判实刑,当时的黔东南法、检等部门都有异议。可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案由,最终潘家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谢凯堂无望看着自己的土地上他人盖起的楼房

有了这些刑事实刑判决,永丰总公司便据此顺利展开对子公司的虚假诉讼。2009年永丰总公司以未付清土地款为由,起诉永丰房开公司与豪东等公司之间土地交易无效。

据当事人反映,被授意指定审判此案的岑巩县人民法院和后期上诉的终审州中院,都疑似受到某种暗流影响,先后错误判决永丰房开公司签署的系列土地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代理律师团队提供的材料证明,永丰房开公司于2008年就已付清土地款。而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是直接给付永丰房开公司700万元,于2006年12月独立购买33亩土地,并依法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全部土地手续。因豪东公司所购土地在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公司签署的土地交易合同面积之内,所以相关土地交易都被强力废除。豪东公司已经取得的有关土地证书也被岑巩县人民法院搜查收缴。


豪东公司一处临街土地被其他公司盖起商业门面房

正常合法的土地交易被无端判决无效,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不服县、州两级法院判决,多方反复申诉,这起纠结错案甚至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关注。2013年11月,贵州省高院拨乱反正,最终提审判决豪东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的土地转让合法有效。豪东公司根据贵州省高院的裁定,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4年1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向永丰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永丰总公司必须于7日内,恢复申请人豪东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于2014年5月14日向永丰总公司下达对3宗土地的查封裁定。豪东公司失去的土地终于复得。可是,他们万万没想到永丰总公司不仅拒不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反而于2015年10月将法院查封土地与其他土地合并重新办证交易,并由原黔东南州一位政法委副书记的亲戚陈某接手违规开发。


原、被告均为杨某一人的判决书

紧接着,2017年在总公司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杨某一人的情况下,永丰总公司又通过虚假诉讼,使拖延多年的“省提一号判决”形同一张废纸。豪东公司土地使用权继续被他人恶意侵占。令人费解的是,执行通知下达已过7年,岑巩县人民法院至今仍未执行完结。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同时间互换时,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某些执法人员却采取了双重标准,客观上已沦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及非法占有土地的帮凶。


贵州岑巩县人民法院

2015年,在豪东公司多次要求执行时,时任执行局长吴兴军表示“不要逼我,若再逼我,当上级有人来调查我时,我就把是哪个不准执行的人说出来……”2021年4月律师团队找到现任永丰总公司经理杨某了解案情时,杨某表示:“是政府的人让我起诉子公司,连律师都是政府安排,我们只能听指挥……”

是谁不准执行?又是谁安排虚假诉讼?

一桩简单普通的土地交易,一而再再而三,在法律面前翻来覆去。这起凯里土地诉讼奇怪现象不禁令人发问,难道国家的法律真的就能这样被一小撮人玩弄于股掌吗?


律师在法院了解案情

曾获“CCTV全国十大法制人物”荣誉称号的杨柱律师认为:豪东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土地交易是已实际履行的土地转让关系。在全过程中,独立进行的转让与付款行为,各利害方至今都无异议。豪东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交易的土地,本质和形式上都在其他合同之外,不受其他争议合同的约束。在贵州省高院黔民终439号判决中,豪东公司未列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没有判决豪东公司独立承担义务。所以该判决不能成为阻碍豪东公司对争议土地,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提字第1号判决请求执行回转的依据。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1169号判决中,原被告法定代表均为杨某一人,客观上原被告双方本质上的法律利益与意志相同,这样的诉讼和判决除了掩盖可疑的渎职、犯罪和侵害第三者的利益,无法找到其他合理解释。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永丰总公司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吴兴军也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全面攻坚的关键时期,贵州凯里这个反反复复拖延十六年的历史积案,已引起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2021年7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就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希望贵州省其他相关司法机关也能积极行动,整治顽瘴痼疾,打击虚假诉讼,动真碰硬,严格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