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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律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条件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22:51:11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是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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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关于执行程序中实施司法拘留的具体情形整理。

情形一 妨害执行类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情形二 拒不报告财产

  1. 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报告的;

情形三 违反限制消费令

  1.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情形四 拒不履行类

  1.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 隐匿、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司法拘留的实施

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仍应采取强制手段。

可以说,司法拘留是实现债权和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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