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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罪名,采矿罪司法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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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的行为。


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以下情形:


(1) 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2)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3)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4)“超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超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三、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四、量刑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执行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标准分别确定为二十万元、十万元;执行第六条的标准分别确定为七十万元、三十五万元。


五、案例解读


2018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某、张某1、王某某(三人已判刑)、李某某、张某2,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荥阳市汜水镇黄河北岸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赵村滩区禁采区非法采砂并予以销售,卖给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1561方河砂,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32685元。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禁采区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禁采区非法采砂,破坏了矿产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六、律师解析

《刑法》对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较为宽泛,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非法采矿罪。当单位构成非法采矿罪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定罪量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故企业主管人员需要时刻注意本企业是否涉嫌非法采矿,一旦单位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自己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开采矿产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采特定矿种,不得随意扩大开采范围,亦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采其他矿种,对于矿产企业而言,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生态植被的保护意识,降低构成上述罪名的风险。


张晨景,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类(仲裁员和律师)工作十年,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类,刑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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