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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拘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熊昕被控“辩护人伪证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6:45:04

张某庆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当时,他和同事在13号提审室的讯问快结束了,独自到走廊休息。熊昕会见王浩就在隔壁,门没关,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今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王翀鹏程摄

文|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实习生 郑丹

编辑|滑璇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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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一名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后,江西籍律师熊昕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

熊昕被起诉的罪名为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因是他在一次会见时没有关门,与当事人的谈话被附近的一名民警听到了。民警认为律师在教唆当事人作伪证,随即将其举报。

从2018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起,熊昕一直未认罪。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当事人归纳事实要点,是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今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时,他庭上表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熊昕案很快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上海律师邓学平曾撰文表示,“虽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早在2012年就被写入我国刑诉法,但实践中,会见被监听的现象远未断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则认为,律师是否构成辩护人伪证罪,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有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供述时,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形。”

熊昕案并非第一起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例。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至少有14个案例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缘起一桩强奸案

熊昕案的缘由,要从一桩强奸案说起。

2018年2月2日,女孩丽丽走进了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丽丽是来报案的,说遭到了强奸。

三天后,红谷滩公安分局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男子张诚和马迈。因为张诚提到,老乡王浩也曾和丽丽发生关系,后来丽丽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浩因此被红谷滩分局网上追逃。“是2018年3月22日,王浩在青海一家宾馆里被警方抓了,后来送到红谷滩公安分局接受调查。”今年10月26日,王浩的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

依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判决,2017年7月的一天,王浩添加了丽丽为微信好友,双方互相介绍后,丽丽提出向王浩借钱。王浩假意答应后,将丽丽约到了南昌市红谷滩的一家KTV门口见面。之后,张诚和王浩开车将丽丽带走,张诚先与丽丽在汽车后排强行发生关系,王浩随后也与丽丽发生关系。

依据判决,王浩辩称与丽丽发生关系后,当场给了她100元。王浩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浩还曾通过微信转给丽丽50元,他们见过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4月14日,王浩因涉嫌强奸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那之后,他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熊昕,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熊昕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42岁,南昌人。1998年,21岁的熊昕从南昌大学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涉案前,熊昕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受访者供图

熊昕的妻子王贝贝记得,第一次与王浩的父亲见面后,熊昕没有立刻接受委托。因为王浩当时已被刑拘,而且做了有罪供述,他认为案子有难度。

考虑了一两天后,熊昕和王浩的父亲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

会见嫌疑人时被听到

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下午,熊昕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6号律师会见室内,第一次会见了王浩。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那次会见时,王浩否认了暴力恐吓及强奸。他说丽丽是提供性服务的,自愿与他和张诚发生关系,没有抗拒或呼救,自己事后还给了钱。王浩还告诉熊昕,前两次供述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办案人员打了。

熊昕为那次会见制作了笔录,2019年10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熊昕家属处看到了这份笔录。笔录上不是完整的对话,而是一些零碎的关键词,比如“认识一个女孩,搞过”“我没恐吓”“给了100元钱,微信转账50元,收下了”等。但笔录上没有王浩签名。

王浩案对应的管辖检察院为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4月24日,熊昕向该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对王浩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依据王浩会见时的陈述,熊昕认为王浩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嫖娼。

递交意见书的当天下午,熊昕第二次会见了王浩,全程大约20分钟。这次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12号提审室。熊昕的父亲也是一名律师,据其介绍,南昌一看只有6间律师会见室,人多时,看守所可能安排律师在提审室会见嫌疑人。

熊昕的父亲说,提审室是一间不足10平米的小屋,被一道铁栏杆隔开。熊昕和王浩分别坐在栏杆两侧,两人背后各有一扇门,两扇门都是敞开的。

“我说,按照我的经验,如果检察院接到我提交的意见书,会来提审嫌疑人。”熊昕后来向辩护人回忆,那次会见他没有重新回顾案情,两人一见面,熊昕就向王浩说明了来意,并强调了检察院提审时不能遗漏的内容:比如,讲清丽丽借钱、收钱的事;王浩没使用暴力,丽丽也没有挣扎反抗。

熊昕曾对其辩护人强调,“这些内容都是第一次会见时王浩说的。”

依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那次会见时,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一直站在熊昕一侧的门边。熊昕的父亲说,“熊昕背对着他(指张某庆),对此并不知情。”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张某庆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当时,他和同事在13号提审室的讯问快结束了,独自到走廊休息。熊昕会见王浩就在隔壁,门没关,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熊昕生活照。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王浩多次翻供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2018年4月25日,熊昕会见的第二天,东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提审了王浩。王浩的供述与之前确有出入。

王浩告诉东湖区检察院丽丽是卖淫的,他以为丽丽向他借的1000元是嫖资。

他还告诉东湖区检察院,这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是因为之前遭到刑讯逼供,他害怕。

10月22日,熊昕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王浩办案情况的几点说明》显示,鉴于王浩改变了侦查阶段的供述,还自称受到刑讯逼供,东湖区检察院当晚就联系了红谷滩公安分局,要求更换讯问王浩的民警,查实强奸案被害人情况并做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东湖区检察院还要求红谷滩公安分局调取之前的审讯监控,查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但王贝贝告诉新京报记者,截至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一审开庭,红谷滩分局仍然未就是否曾对王浩刑讯逼供做出结论。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4月26日,东湖区检察院询问的第二天,红谷滩公安分局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讯问王浩。此后,红谷滩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讯问或询问王浩,王浩对强奸案的描述反复更改。

也是从2018年4月26日起,公安机关的调查开始向与熊昕有关的方向倾斜,王浩对此的回答同样反复无常。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王浩对红谷滩分局供述,自己从没说过丽丽是卖淫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诉东湖分局,是自己告诉熊昕丽丽是卖淫女的,自己也认为丽丽要借的1000元是嫖资。

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4月26日,王浩告诉红谷滩分局,是熊昕让自己告诉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讯问时,王浩又说是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淤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

2018年10月15日,王浩、张诚、马迈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开庭当天,王浩的供述又变了。

2019年10月22日,王浩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王浩的辩护律师已经换成了万里鹏,万里鹏告诉他们,王浩在上午开庭时不承认强奸,法庭为此休庭两次,直到中午11点半庭审才重新开始。下午4点左右庭审结束,万里鹏告诉王浩家人,王浩又认罪了。今年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为此向万里鹏求证,万里鹏表示“不清楚”。

2018年10月25日,东湖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浩等三人强奸罪成立,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涉嫌辩护人伪证罪

自从2018年4月在南昌一看两次会见王浩后,熊昕便再没与他见过面。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5月2日,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可能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的行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之后便将熊昕的犯罪线索移送至王浩案的侦办单位——红谷滩公安分局。当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转而指定东湖公安分局对熊昕案立案侦查。

熊昕妻子王贝贝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东湖公安分局一共传唤了熊昕3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3日。当晚回家后,熊昕没告诉家人被传唤是因为王浩的事,只说是配合警方调查,还说自己是正常开展律师工作,没叫人说假话。

但2018年9月13日第三次被传唤后,熊昕再没回家。当日,熊昕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刑拘,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涉案律师熊昕。受访者供图

“自始至终,熊昕都对东湖分局表示,强奸案的所有细节都是王浩说的,他没让王浩翻供;刑讯逼供的事也是王浩讲的。”熊昕的辩护人表示,熊昕曾经向他回忆,王浩称自己被拳打脚踢,还问他要不要向检察院的同志说这些情况,他叫王浩如实陈述就好。

2018年12月12日,东湖区检察院以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0日,案件承办法官、公诉人及熊昕的辩护律师张赞宁一起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我提出了侦查人员回避、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四项要求。”张赞宁说,东湖区法院未对上述要求做出回应。

5月7日,熊昕案在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因涉及王浩等人的强奸案,法庭拒绝了熊昕的公开审理要求。张赞宁记得,开庭后,熊昕指出本案公诉人正是王浩案的公诉人,并再次申请东湖公安分局、东湖区检察院回避,法官随即宣布休庭,“那次庭审只持续了几分钟”。

8月27日,熊昕案再次一审开庭,法院未支持熊昕一方的回避申请。公诉人将王浩、张某庆及另外两名红谷滩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言列为案件证据,试图证明熊昕教唆王浩进行虚假供述。

“但另外两名红谷滩分局的民警,其实都没看见或听见熊昕会见王浩的情况,所以关键还是要看王浩和张某庆的证言。”张赞宁说,尽管他多次申请王浩、张某庆出庭,与熊昕当面对质,但庭审时二人均未到场。“法庭认为,不需要证人出庭。”张赞宁说。

“其实不管熊昕有没有教唆王浩翻供,张某庆的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0月18日,熊昕的现任辩护律师周泽说,依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依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所以张某庆通过非法监听形成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排除。”周泽说,一旦张某庆的证言被排除,能够直接指证熊昕的证据只剩下王浩的证供。但王浩的供述多次反复,而且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更重要的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项特权,意味着无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司法当局都应该当做不知道,自然也不能追究责任。”周泽称。

法庭上,熊昕一方也出示了证据——第一次会见王浩时的笔录,试图证明他了解的案情均来自王浩的陈述。但公诉人认为,笔录没有王浩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

备受争议的第306条

熊昕被公诉的罪名“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出自《刑法》第306条。

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看来,律师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306条,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就是冤枉的,他之前做的供述不符合真实情况,甚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那律师让嫌疑人如实说,就不能叫做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易延友称,只有当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供述时,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形。

熊昕并非首位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律师。2019年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发现,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针对第306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曾对媒体表示,“法律这样规定是没错的,假如律师在代理和辩护中,确实出现了第306条所述行为,是应当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的。”韩玉胜认为,这不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条款,“而是对律师和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

与此同时,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也存在对第306条的争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认为,第306条的表述不够严谨。“像‘引诱’一词,过于模糊,范围太大,不好判断。”罗翔说,律师的工作本就是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辩护,这样的词语出现在刑法中,哪句话说不好都可能出问题。“这很容易干扰律师业务。”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黄天时看来,包括熊昕案在内的此类案件伤害了律师制度。“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互相揭发、互相攻击,那律师制度中最起码的信任从何谈起?”

黄天时表示,虽然司法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取消了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一名律师也可以单独会见嫌疑人。但为了自我保护或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还是两个律师一起会见,或者由律师带助理会见。“这样既能主动接受监督,也能互相作证。”黄天时说。

(文中王浩、丽丽、张诚、马迈 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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