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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案,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3:51:08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周地工业区某五金店发生了多起钢铁材料被盗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该五金店,以翻铁门方式入内盗走钢铁材料后变卖,被害单位报称损失人民币3956元。5月6日,顺德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涉嫌盗窃罪向顺德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改进审查逮捕工作方式,顺德区检察院于5月12日上午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的社会危险性。

听证会由检察官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杨军副检察长主持,邀请了三名听证员(均为人民监督员,分别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社工机构人员)、被害单位报案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就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听证。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及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员围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情节等问题向办案人员、被害单位报案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提问。随后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闭门讨论。

听证员讨论后,主持人宣布复会,由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经评议,听证员认为,陈某杰短期内多次自备工具密集作案,期间还调整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设备,具有一定的事前预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有再犯和逃跑的可能性。此外,其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在本地无固定住处,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此,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陈某杰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其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并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情节,可以作为后续审判量刑的考量因素。

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参考听证员的意见,顺德区检察院于5月13日依法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同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人民监督员。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增强了案件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顺德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刑事监督权的重要实践,体现了检察机关“开门办案”,也对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

关于检察听证,也许你应该知道以下内容:

1.什么是听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条,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听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3.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听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系列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4.听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因此,听证员的意见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哦!

来源: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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