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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刑事律师,「普法知识」刘宏伟律师用法律教您怎么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5:32:11


1、再审期间可以诉讼保全吗?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再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与一审、二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再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是完全相同的,再审当事人申请财产,同样应当予以支持。况且,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只有在一审或者二审才能申请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2、青少年犯罪的精神支柱是什么?

现在青少年犯罪成逐年上升趋势,除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以及其他的社会客观原因以外,经过社会问卷调查,青少年存在着支持或加持其走向犯罪的几大灰色精神支柱:亡命主义的英雄观、吃喝下流的乐趣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金钱万能的价值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原始野蛮的报复观。

正是这些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与社会主流的“三观不一致”,导致上述青少年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纵火、盗窃、诈骗、抢劫等一系列犯罪的发生。因此要为这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以及“来来来来学法,学法知法不犯法;道道道道犯罪,知罪戒罪免受罪”的遵纪守法教育。


3、《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释明?

《民法典》第18条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部法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它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追究和处罚的法律,也就是传唤、询问、取证、裁决、复议复核申诉的法律。


5、《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时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充当监护人,以监督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判断能力而致财产浪费和倾家荡产。以后,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观念,监护职务虽然有权利的内容,但更主要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情况,设定监护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形式。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呢?《民法典》第39条做了细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6、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民法典》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7、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8、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出资和经营模式,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9、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0、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行为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如下几类:第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存在重大差别,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重大行为是行为人故意行为和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我们认为,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

第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实施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极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民事行为的撤销,需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不得擅自自行终止民事关系。民事行为的撤销需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撤销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已发表的歌曲擅自改词是否侵权?

著名的词作者张某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某出版社出版了一盘录音带,其中有一首歌使用了原创的曲调,但歌词却被更改,张某认为这首歌借用原歌曲的曲调,内容却面目全非,于是他请求该出版社停止侵权,销毁母带与尚未销售的光盘: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出版社拒绝产生纠纷。


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修改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作者不仅有权自行修改自己的作品,而且还可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属于作者行使的,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割裂、丑化、篡改的权利。赋予作者各项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持作品的纯正性,从而使作者名誉、荣誉不受贬损。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版权密切相关,如果他人以篡改、歪曲等方式损害作品的完整性,其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本案中,某出版社未经歌曲作者张同意,擅自删除原来的歌词,事实上已修改了原作品。这一行为是对原作品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已侵害了张某的修改权,同时也侵害了作者的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12、法人终止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68条规定的法人终止的条件: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3、法人解散的条件?

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的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022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商标鉴定规范》等3项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5、《海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海商法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很多律师也不太清楚,不是这方面的专业律师是无法实操的。《海商法》是关于海运服务贸易的一部法律,包括海事行政和海上刑事法律关系。我国《海商法》还有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专业律师很少,但几乎每个月都面临国际上的仲裁和官司,现在我国布局和实施“一带一路”的国际战略,急需寡占市场缺口很大的海商法律师,望引起业界的重视。

16、如何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持续三年的新冠疫情律师代理刑事辩护和申诉案件出现预约难、递交会见手续难、会见难的“三难问题”。在今年春夏之交北京的新一轮疫情发生,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情绪给首都各项工作带来了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在实现全市各行政区远程视频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向前一步”,打破跨区域、跨级别远程视频会见的壁垒,拓展了律师会见的新途径。

在今年四月到六月两个月的时间里,北京市公安局主动作为:测试系统、试点上线、全面推行律师新的会见方式。使得律师的会见工作安全稳定、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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