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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南京刑事上诉律师谁厉害,南京女大学生遇害后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发财兄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1:12:45

8月26日9时,“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8时许,被害人李某月父亲李胜在法院门口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也希望维持一审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是我们的初衷。”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开庭审理中。

据天目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7月7日上午,“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害人李某月父母到庭听取判决结果。西双版纳中院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7月25日,“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等3人提出上诉,其中洪峤提出的是无罪上诉;张晨光、曹泽青两人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故提出上诉。

8月26日上午,就“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天目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委员徐宗新律师,请他为我们从专业角度浅析“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一审判决结果及接下来的二审。

天目新闻:比对此前一些类似的恶性刑事案件,“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否量刑得当?

徐宗新:我们国家刑法在故意杀人罪上适用死刑的总体刑事政策是重点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如果是因为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一般都是慎重适用死刑的,少杀慎杀,除非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属于因为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一般来说可以类比为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但是我们注意到,一审判决认为,女大学生的男朋友洪峤精心策划了故意杀害女朋友的行为并进行掩埋,他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所以这类案件虽然总体上是慎重适用死刑,但对洪峤还是适用了死刑,一审法院认为是有必要的。这是一审法院的观点。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一审判决结果是否量刑得当,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何况在一审宣告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即便被告人不上诉,也要经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层层复核,最终才能确定死刑判决是否准确恰当,如果准确恰当,则死刑判决生效,如果死刑判决适用不恰当,或者案件事实、证据上尚存疑点,一般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说明,我们国家对死刑适用确实是非常审慎的。

天目新闻: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此前,记者采访李胜时,他向记者表示为了严惩被告,自愿放弃赔偿,对于这种恶性刑事案件而言,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确实能够影响判决结果?

徐宗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夫妇有权提起要求各被告人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他们主动自愿放弃这个权利,法庭当然也是可以允许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还是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是否放弃民事赔偿权利,本身看似并不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但实际上对判决也会产生一定间接影响。因为被害人近亲属放弃民事赔偿权利的同时,往往协助公诉机关加强指控,要求法院严惩凶手。而且,放弃民事赔偿权利的近亲属,往往并不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以这就导致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并未被抚平,社会矛盾并未化解,那么犯罪所带来的结果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危害社会,故必然会影响到法庭在量刑裁判上的考虑。

天目新闻:在二审开庭前,李胜曾告诉记者自己收到其中一位被告人曹泽青律师的短信称,“曹泽青想通过上诉来保留谅解的希望并对您进行补偿。其家人也表达了这个意思,因此上诉。曹泽青对其行为非常后悔,再次表示歉意。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我们积极争取能取得您的谅解。”关于“谅解书”,李胜曾多次表示绝对不会出具谅解书,要严惩罪犯。“谅解书”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什么角色?重要性有多大?李胜若是出具“谅解书”,是否真的可能会影响二审判决结果?

徐宗新:就像刚才提到被害人近亲属是否放弃民事赔偿权利问题一样,被害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谅解的,说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还没有得到完全修复,社会矛盾并未完全化解。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是刑事案件中一种考虑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

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死刑案件中,谅解书的作用可谓十分巨大了。因为我们中国历来有“杀人偿命”的一种思维,这种想法也不能绝对地评价是对是错,但是从现在国际上的刑罚适用趋势来看,总体上还是要少杀慎杀的,我们也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时代了。但是什么案件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个确实是有讲究的,是审判人员需要深思熟虑、严格依法论证的。如果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虽然很痛苦,但是经历了这场变故后,鉴于行凶的人自愿主动积极赔偿、真诚认罪悔罪等心态,愿意接受行凶者的道歉,并且愿意原谅对方、不建议法庭对凶手采取一命抵一命的方式进行判决的话,那么对审判机关来说,可能就消除了判决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障碍,结合被告人的其他犯罪情节,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依法从轻判处,没有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了。

本案中如果李胜出具谅解书,那么就是在二审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酌定量刑情节,是有可能会影响到二审判决结果的,尤其是对听从洪峤指挥实施杀人行为的张晨光与曹泽青而言,如果能取得近亲属的谅解,价值意义更大。

天目新闻: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几率大吗?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对二审结果有影响?

徐宗新:我们没有参与庭审,尤其是没有看到完整的证据材料,所以无法预测二审维持原判的几率大小。从宏观上来看,我国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般在20%上下。具体到每个案子中,都要依据事实和证据来逐一审查。

法律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案件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比如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等等,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们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洪峤是以无罪理由进行上诉的,这需要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他的无罪理由,比如是否确实是犯意的提起者,是否是他组织策划指使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等等,如果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当然,从目前媒体报道和一审判决的披露来看,被害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至于洪峤如果单纯以自己不在现场、杀人不是他指挥的来辩解,是比较难成立的。如果有证据证实是蓄谋杀人、雇凶杀人、指使杀人,杀人后拒不交代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从严惩处。

另外,一审中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洪峤此前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那么他在此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是否仍然处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如果仍然处于患病期间,那么是否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做的,也就是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他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了。相信我们的二审法院一定会充分保障各上诉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的。

最后,媒体此前报道说,该案中张晨光与曹泽青作为被洪峤诱使以“国家安全需要”为由而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那么张晨光与曹泽青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到底如何?一审判决认为这两人也是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所以也是主犯,判了死缓。但是这两名上诉人肯定希望自己的作用地位更低一些,能否改判无期徒刑甚至更轻的刑罚,二审中这一点预计会成为控辩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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