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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开设赌场罪是治安还是刑事案件,南昌2020年赌博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你隔壁家小林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0 14:28:46

南昌一女子手持23个银行账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充值结算服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近日,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至2022年7月

姜某与某网络赌博平台参赌人员及“银商”(从事游戏币的网上销售、回购的人员)联系,为参赌人员及“银商”提供上分充值及下分结算服务。

2020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4日

姜某收取参赌人员及其他“银商”上分充值共计人民币6.62元,支出0.94元,违法所得879345.68元。

2022年7月4日

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姜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银行卡21张、账本2本。

2022年7月12日

南昌县公安局依法冻结了姜某持有的23个账户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7902.4元;冻结了与姜某发生交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8751733.13元。

2022年8月至11月

姜某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91443.28元。

南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已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依法扣押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冻结被告人姜某所持有23个账户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7902.4元,及被告人姜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443.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被告人姜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银行卡21张、账本2本,予以没收。

普法小课堂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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