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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泸州周边委托刑事案件律师推荐,泸州白沙长江大桥最新消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0 07:04:36

6月7日凌晨,两名在长江泸州城区江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男子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泸州市渔政部门鉴定,在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含一条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胭脂鱼。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唐某已被刑拘,此案成为长江四川段水域内第一次以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

两男半夜电鱼 被夜巡人员发现

凌晨三点的长江边万籁俱寂,只有江水拍打堤岸,发出细微的声音。江城泸州的人们沉浸在睡梦中。但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民警和泸州渔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夜巡队,却悄无声息地在沿江两岸重点地段巡逻,防止有人非法捕捞长江水生物。

“江面有灯光,可能有人电鱼。”当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江国窖大桥附近江段时,发现漆黑的江面上,似乎反射出灯光。执法人员停车、熄火,下车沿江查看。发现江边果然有两个手电光影,一名男子背着电瓶正在非法电鱼,另一男子拧着水桶紧随其后。

长航公安泸州派出所副所长周正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电鱼对水生物的损害是致命的,对水生态环境也会产生严重破坏,历来为法律所禁止。因此,长江电鱼也是长航警方和渔政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考虑到长江边具有危险性,如果我们贸然采取行动,嫌疑人受惊吓可能逃跑。”周正说,万一落水或跌落岩坎,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紧盯嫌疑人动向守株待兔,沿岸布控。

凌晨四点左右,两名嫌疑人沿江下行约三十分钟后,离开江岸往公路上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将两人控制。当场挡获电瓶、增压器、舀子、头灯、水桶等作案工具。经秤重,水桶中有长江野生鱼类6.94公斤,其中大多数为鲤鱼、鲫鱼等常见鱼类。

猎杀珍稀鱼类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两人是泸州市某企业职工李某和唐某,一个80后一个90后。因为喜欢吃鱼,两人置备了电鱼工具,常去乡下水田中电泥鳅黄鳝等。7日凌晨2点多,李、唐二人心血来潮相约去长江电鱼,两人从泸州市冬泳协会基地处下水,沿长江往下游电鱼捕捞。两人以为夜深人静执法人员都休息了,所以旁若无人在江边电鱼。正当两人满载而归准备打道回府时,被执法人员挡获。

在清点登记鱼类品种时,渔政执法人员发现一条长约17厘米、重约55克的死鱼与众不同,形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级野生鱼类胭脂鱼。经渔政部门专家初步鉴定,该鱼确系胭脂鱼。“这是一种在水族箱环境中还没有过成功繁育先例的中国特有珍稀鱼种,只能在野生环境中生存。”

据执法人员介绍,胭脂鱼生长于中国长江水系,系卵生动物。因胭脂鱼体型奇特、色彩鲜明,尤其幼鱼体形别致、色彩绚丽、游动文静,被人们誉称为“一帆风顺”,在东南亚地区更享有“亚洲美人鱼”的美称,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稀鱼类品种。在6月6日于宜宾长江合江门增殖放流的20万尾长江特有珍稀鱼类中,就包括胭脂鱼。

周正告诉记者,李某和唐某被挡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以两人涉嫌非法捕水产品为案由展开调查、固定证据。但当渔政执法人员在捕捞物中发现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案件的定性就发生了改变。经报告请示上级,该案案由最终变更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长航警方称这是长江四川段水域出现的首例同类案件。

“胭脂鱼对野生水环境的依赖度特别高,捞出长江必死无疑。”周正说,嫌疑人被挡获时,被捕捞出水的胭脂鱼已死亡。目前,李某和唐某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关于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一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调整规范。而依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捕捞水产品的主要有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若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刑法具体表现在量刑上,却更讲究谦抑性的原则。“虽然法常不容情,但法律却仍不外乎人情。按照罪名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四要件来看,对案件要定罪量刑必须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罗敏 泸州、宜宾新闻热线

编辑 江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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