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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江西萍乡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咨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中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9:46:14

■ 观察家

现在王林因卷进绑架杀害弟子邹勇一案被刑事追诉,是一个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大好机会。该抓不抓伤害法治,抓了不依法办案,同样伤害法治。

昨天上午,“气功大师”王林的辩护律师在向萍乡市公安局递交律师辩护公函后,前往萍乡市看守所会见羁押中的王林,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案情重大”。

如果说,2年来王林涉嫌非法行医、非法持有枪支等七宗罪而能一直逍遥法外,使得当地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伤害;那么现在王林因卷进绑架杀害弟子邹勇一案被刑事追诉,是一个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大好机会,办法即是严格依法办案。但本案刑事追诉一开始,即发生了无法定理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形,实在不应该。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王林已于本月15日被采取拘留之强制措施,王林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王林的辩护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常第一项任务即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否则后面的辩护工作难以展开。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一般案件看守所仅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应安排会见,而且应“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现在各地看守所大多情况下都能做到即到即安排,当天即能会见,没有准许不准许一说。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现王林虽卷进绑架杀害弟子邹勇一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因为王林招供称“他并未直接接触过凶手,没想到他们把邹勇弄死了”,警方先以涉嫌非法拘留罪对其立案并无问题。但无论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不属于辩护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的范畴,现王林的辩护律师持“三证”会见,看守所理应及时安排。

该抓不抓伤害法治,抓了不依法办案,同样伤害法治。期待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王林案的过程中,能够回到法治的轨道上。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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