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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滕州市请刑事官司律师(滕州律师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萝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8:42:45

枣庄滕州市请刑事官司律师(滕州律师所)

“你们是不是官官相护,我的罐车发动机被人偷了,公安局不立案,你们到底管不管?”日前,某镇人赵某来到滕州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情绪激动地反映自己的案件,控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追究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原来,赵某与朋友张某各有一辆罐装车,同在一个车队拉散装水泥。后车队活少,拉不上活的赵某决定另谋出路。他将自己罐车停在水泥厂停车场里,把车钥匙交给张某,让张某帮忙照看。后因车队生意一直未好转,赵某打算把罐车卖掉。2016年9 月,赵某联系买主来看车,却发现自己罐车的发动机被人盗了。后来查明是张某看赵某长期不用,私自将赵某车上发动机换到自己车上去了。两人就赔偿及修复原状事宜协商未果,于是赵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赵某不服气,决定来检察院讨个说法。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一幕。

接访人员全面了解了赵某所诉情况,认为是赵某本人将车交给张某,张某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占有。对于合法占有的东西造成灭失损毁,可能构成侵占罪,但这属于自诉案件,需赵某自己去法院起诉。于是耐心地向赵某作出解释。然而赵某对法律了解不足,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又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律规定有较大差距,加之对司法机关之间关系带有较大偏见,听不进去接访人员的解释,偏执地认定自己这事儿检察机关是“官官相护”。

事情一时陷入僵局。既然对检察人员有偏见,接访人员决定将赵某带到大厅律师值班室,由值班律师对赵某接访。正在值班的该市律师张成龙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信访人仔细分析了案情,讲解了法律依据,并告知信访人该案不构成盗窃罪,只能通过刑法第 279 条提起刑事自诉程序,起诉被告人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经过检察人员和律师耐心细致地讲解和引导,赵某终于对自己的诉求有了正确理性的认识,并委托张律师所在的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该事务所指派两位律师作为赵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立案后,被告人主动要求调解。最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上访人心结得到及时化解。

据悉,该院 2016 年底确立以“八化”为要求,结合创建“服务型”“公信型”检察院,在检察服务大厅配套研发了大厅管理系统,设立了律师值班室、检调对接室和公开听证室,引入第三方矛盾化解机制。 以忠实履职、 规范司法、构建良性检察公共关系为抓手,联合市律师协会选派60 名律师轮流在大厅值班室值班,向来访群众提供咨询、答疑解惑,健全律师值班接访、预约接访、联席会议等机制,深化律师参与化解矛盾和代理申诉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截至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申诉216 件,召开律师座谈会5次,协助化解信访矛盾纠纷58起。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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