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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有名的刑事律师(长沙比较著名的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06:42:07

湖南省长沙有名的刑事律师(长沙比较著名的刑事律师)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6年多的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知名律师,互诉对方诽谤。但该案没等到法院的最终实体裁决,便发生了一件不寻常之事:在一审判决一人无罪一人判刑6个月后,两人均提起上诉的二审期间,一人去世了。

官司的一方是著名法学家邱兴隆,另一方是长沙知名律师喻国强。这起令人瞩目的刑事互诉案件,也被称为律师界的“邱喻大战”。

因为邱兴隆的去世,“邱喻大战”二审如何进行,法律界人士曾予以高度关注。该案击中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盲点:刑诉法对于“自诉人死亡之后二审如何进行”并无明文规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喻国强诉讼代理人徐殷律师处获悉,她于2月21日领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意味着案件再次回到争议原点,不同的是,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在了。

名律师因诉讼代理起纠纷

邱兴隆是著名法学家,也是知名刑辩律师。著有多部重要刑事法学著作,曾因提出全面废除死刑而备受关注。

2014年11月,在对喻国强的自诉状中,邱兴隆对自己的介绍是:曾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担任过知名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为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法与律师学科带头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在法学界与律师界有相当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喻国强在反诉邱兴隆的诉状中,介绍自己:曾为长沙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民革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优秀律师”,在律师界甚至政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邱喻交恶源于诉讼代理。

2005年4月,喻国强所在律所曾接受长沙市电业局委托,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了该局诉长沙矿业集团拖欠1.35亿元巨额电费案。但随后,喻国强与长沙市电业局因代理费发生纠纷。

2009年3月,长沙电业局委托邱兴隆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喻国强提起侵占罪的刑事控告。该案直至2018年7月23日落下帷幕。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自诉人长沙电业局(当时已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对喻国强的起诉。

在此期间,长沙电业局向湖南省律协投诉喻国强侵占执行案。2010年10月,湖南省律师协会在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作出对喻国强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喻国强所在律所被注销。时任分管律师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万传友。

2012年,原人民网湖南频道记者张志诚撰写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该文章对邱兴隆所作的介绍包括:“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2013年8月,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了上述标题文章,并对文章内容进行了复制和改动,对邱兴隆的介绍改动有:后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

2014年10月21日,曾主管律师工作的原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被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双规”措施。

同年10月24日,喻国强在成员人数达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标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在信中,喻国强称,作为长沙电业局代理律师的邱兴隆,与其同学万传友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

履历显示,邱兴隆与万传友均于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万传友案判决书中,邱兴隆系万传友受贿、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一审一人被判6个月一人无罪

据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邱兴隆基于喻国强发表的上述言论及后果,以被告人喻国强犯诽谤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雨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3月16日,雨花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2月13日,该院恢复审理。

邱兴隆认为,喻国强捏造其2次坐牢5年的虚假信息,在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同时,捏造其与万传友勾结的虚假事实,并在微信群散播。请求法院判处喻国强诽谤罪。

据雨花法院查明,邱兴隆曾于1997年11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998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对邱兴隆宣告无罪。在被宣告无罪前,邱兴隆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未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0日,喻国强也以邱兴隆犯诽谤罪为由提起反诉。

喻国强反诉的理由是,2015年11月,邱兴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文,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且捏造喻“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2015年11月30日,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还推送了邱兴隆的上述文章。

判决书显示,雨花区法院针对两人的互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7年7月26日,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喻国强发布的上述涉案文章及修改内容,对自诉人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且转发次数达到555次。此外,喻称邱与万传友“为1200万元相互勾结”是捏造的事实,且在微信群浏览和转发,严重损害了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

雨花法院认为,喻国强构成诽谤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早在判决前的7月19日,雨花法院逮捕了喻国强,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对于喻国强反诉邱兴隆诽谤案,雨花法院认为,喻国强因为涉嫌侵占罪、诽谤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诉,邱兴隆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虽有贬损之意,但没有捏造事实损害喻国强的人格、名誉;同时,邱兴隆的涉案文章,仅损害龙腾公司的商业信誉,没有损害喻国强个人的人格、名誉;此外,喻国强没有提供邱兴隆上述文章在网络被点击、浏览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转发达五百次以上的证据。所以,邱兴隆不构成诽谤罪。

当事人一方去世,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邱兴隆、喻国强均不服提起上诉。

据长沙中院二审裁定书,邱兴隆认为,对喻国强的量刑明显过轻,此外对反诉部分事实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改判。喻国强也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邱兴隆“入狱”、“坐牢”并非捏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其提供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损害其辩护权等理由,提出上诉。

然而,就在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肺癌不治去世。

法学界不少同仁对邱兴隆的去世表示哀悼。

同时,持续关注该案的法律界人士,也对该邱喻案在法律程序上何去何从表示关切。

我国现行刑诉法仅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即刑诉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对于自诉案件二审中自诉人死亡后案件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2017年9月22日,在邱兴隆去世后,喻国强发出声明,“从即日起,停止对邱兴隆先生的一切诉讼行为。已着徐殷律师撤回在长沙中院对邱兴隆先生的刑事反诉,取消对邱兴隆先生新的诉讼。”同年11月20日,喻国强获得取保候审。

但后续的情形却表明,这是一场“死了都要打”的官司。

徐殷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由于种种原因,喻国强后来又撤回了撤诉申请。而法院向徐殷口头表示,“关于该案后续的审理,已向上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达批复,该案将继续审理。”

徐殷说,当时她和喻国强的另一位辩护人申早春律师认为,最高法的批复涉及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曾向长沙中院申请查阅该批复,但至今未果。

2020年2月21日,徐殷律师收到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根据本案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雨花区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什么属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裁定书没有解释。而上述法条的具体规定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长沙中院作出裁定的日期是一个月前的1月22日。

长沙中院的裁定书 律师徐殷 供图

专家分析:自诉人去世后,法院终止审理无根据

案子因发回重审又回到一审,而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已经不在世,新的一审是否以及如何继续审理?对此,2月21日,另一方当事人喻国强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曾担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知名刑辩律师贺小电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从程序上看,邱喻案其实包括邱诉喻诽谤本诉案与喻诉邱诽谤的反诉案两个诉讼。在自诉案件包括本诉与反诉中,自诉人、被告人均为自然人。

作为自然人,就可能死亡而造成诉讼主体上的缺失。针对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死亡的,自诉案件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证据不足,或者其行为根本不存在,或者其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宣告无罪。

贺小电说,具体就喻国强反诉邱兴隆诽谤案而言,因为作为被告人的邱兴隆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直接作出终止审理,或通过查明事实确认邱兴隆不构成诽谤犯罪,而宣告其无罪。当然,作为反诉人的喻国强也可以选择撤回反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而邱兴隆自诉喻国强诽谤案,则可从三个层次分析:

其一,因为邱的去世,法院是否可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呢?贺小电认为,不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显然,邱诉喻的诽谤案,不符合按自诉人撤诉处理的条件。”

其二,邱去世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能否参与诉讼?贺小电认为,基于诉讼权利能力应以主体存在为前提,因邱在自诉案件的审理中去世而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但其名誉权仍然存在。在其生前名誉权遭受诽谤侵害,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邱没有提起的情况下都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在邱提起后没有遗言表示撤销的情况下,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参与诉讼,“像民事诉讼一样,变更诉讼主体。当然,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可以就特殊程序问题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予以批复解决。”

其三,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愿意参与诉讼,怎么办?贺小电认为,自诉人在提起诉讼后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得出结论,以确定其是否受到诽谤。因邱兴隆已经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因其去世就失去其效力甚至消失。若邱所诉事实及请求成立,不让诽谤者承担责任,对死者不公平。而若邱所诉事实及请求不成立,喻却要被定罪,即使是免刑,对喻也不公平。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诉讼主体死亡并非一定不能审理,而应依照法之本意对案件作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如据《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应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此外在一些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也可通过缺席审判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总之,在本案情形之下,法院如果终止审理,缺乏法律根据。所以,本案并非“死了都要告”,而是“告者死了,法律还得公平得出结论,或还无辜者清白,或让有罪者承责,不能在程序上以终止审理而不明不白。”

贺小电认为,邱诉喻诽谤案的最佳处理方式或许是:由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作为新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与喻达成调解或和解,或者,新的主体撤回自诉。毕竟,“逝者已逝,生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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