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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咨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十佳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乔四爷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04:56:39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咨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十佳律师)

无疑,张奎香案是这几天人们热议的焦点。我对张奎香案件持悲观态度,一个是因为案件事实摆在那里,多次闹访、缠访,最高法有判例对类似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源于对该案辩护人的担忧。该案辩护人不但自己踩了雷区,而且还没有吃透控方逻辑。

下面对该辩护人的几点失妥之处说明,提醒该辩护人注意,不要自作聪明,不但案子把砸了,还自己受了处罚。

1.存在违规在网络公开起诉书的嫌疑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赋予了辩护人阅卷权等权利,但是没有赋予辩护人传播相关案件材料的权利。全国律协 2017年8月27日公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该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温州一胡姓律师因将起诉意见书让被告人家属拍照,后家属将起诉意见书在网络传播,该律师被律协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起诉书是要向社会公开的,但是关键是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在哪里公开。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制作的,上述事项由检察机关绝对。案件开庭后,如果是公开审理的话,任何人可以就起诉的内容向外界透露。辩护人绝对不能将起诉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向公众传播。案例中虽然是起诉意见书,但是起诉书意见书和起诉书都是两个阶段程序终结文书,都需要入刑事卷宗的,再者案件材料和卷宗不是一个概念。擅自公开起诉无疑违规。

现在无法明确起诉书是谁公开的,但是你的嫌疑最大,如果真这样,那你的行为违规了。

2.有片面解读案件,混淆视听之嫌

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说张奎香代理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网上投诉都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我不得不说你是片面解读案件,混淆视听。起诉书写的清清楚楚,张奎香被控寻衅滋事是因为多次缠访、闹访,其中一次甚至在上访时下跪。所谓的七次投诉至少多次缠访、闹访的一次行为,控方是对多起行为综合评价从而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每起都是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综合评价。你作为辩护人这种控方思路你应该是很清楚,但你把其中的一起事实单独拿出来,孤立评价,并加以放大,是曲解、片面化解读案件,已经混淆视听。

作为专业的律师,片面解读案件,我希望上述问题只是你专业上的疏漏而已。

3.庭审辩护做好充分预判

虽然从起诉书来看,控方依据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条款,但是如果诉求中涉及钱款的内容,以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并引用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解释,作为定罪依据是最准确的。公诉机关有变更起诉书的权利,可以随时对起诉的条款进行变更,因此在辩护中做好充分的预判很重要。

以上是我对你的善意提醒,其实本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希望你多动动脑子,把精力放在案件本身。另外我的上述三点提醒,均是基于网络材料,如果情况不属实,希望你及时发表声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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