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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好的刑事案件律师(济宁著名刑事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月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5 20:47:03

济宁好的刑事案件律师(济宁著名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担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觉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振海


前几天我在微信圈看到《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文章标题,心头为之一震。但真正吸引我通读文章内容的,是这篇文章刊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上。读完第一时间便在微信圈转发,注明:“这篇文章在最高检公众号发出,意义非凡。”


或许是因为之前在检察院工作,再加上现在从事的刑事辩护业务,我一直非常关注检察机关的改革动态。正所谓“爱之深才责之切”,我也更喜欢批评检察机关的不足。但这两年检察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担当精神和负责态度,着实令我感动和钦佩!关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向教育部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激活正当防卫僵尸条文,制发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机关办案;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建立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由省级院统一把关机制,坚持不枉不纵;对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犯罪认定严格把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等等。看到最高检公众号推出上述文章,更使我加深了这种感觉:这才是检察人应有的姿态,好样的!


这篇文章出自一位工作多年的基层检察官之手,全文字里行间透露出对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面笔者不揣浅陋,简单谈谈读这篇文章的一些感想。


责任担当而非责任追究。“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有一部分读者认为这篇文章在说发生冤假错案时,检察机关应承担最大的责任。但结合文章内容来看,作者主要还是从如何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此后其在补充文章中也阐明了这一点,并不是说案子办错了,检察机关要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认为,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存在较大差别。一是思想境界不同:前者是职业道德层面的觉悟,后者是法律层面的机制;二是工作方式不同:前者是积极能动地预防,后者是消极被动地等待;三是强调的内容不同:前者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后者强调各个机关的责任大小。


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各种原因,不加区分一概让检察机关承担最大责任,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文章的本意。“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彰显了检察人的责任担当。既要勇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


责任担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责任担当与业务能力、办案时间长短、职级大小并非绝对正向关联。业务能力不错,但拈轻怕重不愿意挑担子,不叫有责任担当。工作多年,但不求上进得过且过,不叫有责任担当。不能提升工作格局,死守法条机械办案,不叫有责任担当。将不好办的案子推卸给其他同事或者其他机关,不叫有责任担当。遇到外来干预力量不能秉公执法、仗义执言,人云亦云、顺水推舟,不叫有责任担当……


责任担当不是高深的理论,它体现在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面对侦查机关压力,该不捕时不批捕,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被害人的无理纠缠,该不诉时不起诉,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冤假错案,敢于提出自己观点勇于纠正,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不怕麻烦提出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就是一种责任担当,等等。


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使得检察人员必须有担当精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被列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一。


优化办案机制,将责任担当落到实处。责任担当不是一句口号,检察机关必须提升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文章对捕诉一体化后如何保障批捕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担忧,但笔者认为,评价捕诉一体优劣,一要看形势,二要看成效。


所谓看形势,就是看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捕诉一体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捕诉一体有利于检察官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取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提升办案质效具有深远意义。


所谓看成效,是指看实践数据,哪个办案机制起诉质量高,批捕比例低,更能预防冤假错案。起诉批捕分立,通过制约提升批捕质量的说法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也曾存在对于批捕的案件,是否起诉意见不一致时,为了维护检察机关的“脸面”“带病起诉”的现象。据了解,捕诉一体化机制运行后,很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批捕的比例不升反降,批捕质量反而有了较大提升。


重视律师意见,是责任担当的体现。重视律师意见,是检察人员工作格局高、有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虚心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全面评价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实践中还存在有检察人员对辩护律师介入有排斥心理,对辩护律师提的意见听不进去的现象,这都说明了检察机关开展担当讨论、强化责任意识恰逢其时。


重视律师意见,可以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办理过程中。例如,对于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检察人员能够自己核实的最好不要退回公安机关核实,这有利于增强对案件的亲历性。对于律师提出见面沟通的申请,检察人员能抽出时间见面最好,不能见面也要电话沟通,有利于控辩交流的互动性。


重视律师意见,也可以体现在其他事项中。例如检察机关开展内部业务培训时,可以请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囿于工作职责和角度不同,不少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时会开展核实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的工作,对检察人员审阅案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往往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有利于补足检察人员亲历性不足,在办公室审查案卷材料的盲点。


无需背上“第一责任”的担子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琳君


近日,《检察日报》刊发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从文中内容来看,笔者很高兴看到作者作为一名检察人对办理刑事案件怀有的深重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


然而,既然谈到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和检察机关责任担当的问题,笔者也谈几点粗浅意见。


何谓错案?国家赔偿法在厘定刑事赔偿时并没有使用“错案”一词,可见,法律对“错案”一词的使用非常审慎。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七种可取得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五种侵犯人身权,两种侵犯财产权。其中,除了三种属于“无罪”赔偿外,其他几种都属于违反刑事程序法的情形。


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起诉、错误判决的赔偿义务机关均有明确规定,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错误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可厚非的是检察机关责任重大,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但从刑事诉讼的整个环节来看,检察机关既不是序数上的第一位,也并非责任上的第一位,其无需背上“第一责任”的担子。


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体现了责任追究的界线。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应当树立程序正当的观念,只要检察官(检察机关)没有违反诉讼程序,即使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捕诉合一对检察机关的责任承担提出新的要求。提到检察机关责任承担,就应当看检察机关的权力。除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部分侦查权以外,批捕权和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最重要的两个权力,而两项权力的内部分配即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一直是法律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检察机关司法机构改革已明确推行“捕诉合一”,即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该举措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对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批捕权和起诉权均为同一检察官行使,同时也加重了检察官的责任。但不管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均为检察机关对起诉权、批捕权的分配和调整,不因此而加重或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认为批捕权和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是第一责任人。笔者对捕诉合一持赞同的观点,因为只有检察官在批捕的时候从将来要起诉的角度充分地考虑证据和事实,才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会考虑采取其他更轻微的强制措施,使无罪的人免受长期的羁押。


公诉定位与检察责任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由此可见,法院不管是从角色扮演还是所处地位,其作用虽然在序位上排在最后,却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说其为第一,并不为过。


在法治健全的新时代,包括公、检、法各司法机关的权责规定已经相当详尽,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统一的,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不是“学雷锋见行动”,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应与中央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界线内。特别是现今诉讼制度改革之际,正确处理好法庭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公诉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力,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犯罪嫌疑人意见,对案件证据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发现、挖掘,并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才能更大程度地体现实体与程序正义,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发挥律师在检察机关办案时的作用,也是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避免错案的发生,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起诉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与辩护人良好沟通,对刑事案件全貌进行了解核实。刑事案件在批捕时,公安机关由于打击犯罪的天职所在,更倾向于从收集有罪证据的方向入手。犯罪嫌疑人本人由于个人素质或对法律的无知,无法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充分地告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不平等。辩护人的出现,恰恰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纠正作用。笔者作为律师,也希望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起诉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在辩护人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论点时,能够客观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谁是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都不是关键,亦不管这个“第一”是大小还是序位。强调责任只不过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笔者作为律师,更深切地感受到我们检察机关的进步、责任和使命。唯有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的作用,才能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因为虽然我们需要错案发生后有人承担责任,但更希望不发生错案,切实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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