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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西固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7 21:42:1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专家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以下3个关于【专家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胡常龙: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刑事辩护
  • 北京刑事律师排名前十名有哪些
  •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淇:证据制度变革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胡常龙: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刑事辩护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十六届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学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权律师事务所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刑事辩护:挑战与”。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胡常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胡常龙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

    非常感谢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学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的邀请。本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刑事辩护”,围绕该问题,我谈两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无论是在上还是实践上,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上均取得很大发展,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刑事实践的冲突

    我总结为四个方面:

    (一)的丰满与实践的骨感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反哺实践的能力不足。当然,刑事实践题不同,原因复杂,远非仅有的进步所能解决的。

    (二)老问题依然存在,新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疫情期间,刑事实践出现了新问题,老问题也呈现出新变化。例如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解送到看守所,而是羁押在,所形成的口供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等。

    (三)立法和的矛盾和冲突依然严重,问题依然突出。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量解释的出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越来越规、严谨、理性,但实践中的老问题却仍然无法解决,还出现了新问题。

    (四)一些刑辩律师证据运用能力不足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就我国当前的刑事实践而言,社会对高质量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迫切、大量需求与律师队现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的矛盾极为突出,供给侧人才匮乏,需求侧人才难求。

    二、刑事证据运用中的突出问题与辩护应对

    我归纳总结了我国当前刑事实践中证据运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就一些问题的辩护应对发表一下意见。

    (一)非法证据排除序启动难、启动后排除难问题

    这是我国刑事证据运用过中的一个老问题,但仍然是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立法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解释已经规定的比较规、严谨、,但问题在。

    1.骗供、诱供、威胁取供形成口供

    为数不少的法官、检察官仍然将排除的重点仅仅局限于刑讯逼供,机械狭隘的理解刑讯逼供,而对立法规定“刑讯逼供等方法”中的“等方法”问题关注不够。经过多年的立法和治理,纯粹的传统意义上暴力刑讯已经很少了,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骗供、诱供、威胁取供,对于以追究被追诉人近亲属刑事责任等为要挟,致使被追诉人极度痛苦,意志自由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失去意志自由,当然应当理解为“刑讯逼供等方法”,但实践中却少有关注,更极难得到排除。

    2.变造讯问笔录问题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属于个例,一些案件中侦讯问后形成的讯问笔录并没有准确地反映讯话的内容,而是对相关的内容从有罪的角度做出了,或者将问话的内容作为了答话的内容,似是而非,没有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却要求嫌疑人签字摁手印,进而形成了对嫌疑人不利的讯问笔录。这类讯问笔录能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样值得关注。

    3.疫情期间非法羁押形成的讯问笔录

    疫情期间,为数不少的侦拘留后并没有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解送看守所,而是直接关押在。期间,侦可以随时提审嫌疑人,但却拒绝律师会见。从法律角度审视,这显然不合法,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下形成的口供当然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却少有人关注,更极难排除。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虽然我国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非法证据序启动难、排除难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否定非法证据排除序实用价值和功能的理由。在目前的情下,律师可以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非法证据排除序的手性、质证性上,即可以通过请非法证据排除而请调取侦阶的全录音,通过审看全录音质疑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找出讯问笔录中的缺陷和不足,从而达到有效质证口供的目的。否则,单独请调取全录音是很难获得侦和的的。

    (二)选择性移送、选择性出证和选择性采证问题

    实践中,一些案件中侦、公诉在向公诉和审判移送案卷材料时,存在着将一些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不予移送的问题,即使移送,也可能在法庭上不予出示。例如,嫌疑人在侦可能做出多次无罪辩解并形成了讯问笔录,但侦却不移送这些讯问笔录,而仅仅移送有限的一次或者数次有罪供述。检察将卷宗移送后,在开庭时却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卷宗材料。法官在面对卷宗中互相矛盾的证据材料,却不当地采信有罪证据、罪重证据,无视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的证明价值和作用。

    在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一旦上述情形,可以提交书面请,要求检察和审判调取这些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如果是在法庭审判过中,可以直接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出示这些证据,或者直接作为辩方证据出示。

    (三)电子数据使用失问题

    当前实践中电子数据使用实践问题很多,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侦、公诉和审判电子数据使用不规问题,例如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固定、保存、使用序失、电子数据书面打印材料滥用问题等,辩护律师应当在精研电子数据和立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电子数据运用能水平,包括质证的能力、技巧、技术等。

    (四)证明标准把握的随意性问题

    突出表现为证明标准判断中的经验主义、有罪推定和主观臆断。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中存在混乱和模糊认识最多的一个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过中的重要证据内容。立法修改的目的在于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但实践效果不佳。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和理解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经验主义、主观臆断、有罪推定问题。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应当在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明确说服的对象和诉讼目标,善于运用无罪证据质疑、攻击控方证据体系,同时还必善于控方证据和证明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进而使裁判者得出控方证据不足的判断。

    (五)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仍然是我国刑事证据运用过中的一大痼疾

    疑罪从无的贯彻期困扰着我国的实践。虽然经过多年的立法和努力有所改观,但仍不同度的存在着贯彻难问题,原因是多方面。而疑罪从有是冤假错案酿成的基本路径和主要原因,几乎所有的疑罪原生态都是疑案状态。疑罪从有原因复杂,而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无疑是改变这一现象的重要一环,这又对律师的证据水准和实践把握运用能力提出了很要求。

    (六)一些案件侦情说明斥诉讼实践

    在当前证据运用实践中,侦情说明极为常见,甚至在为数不少的案件量存在着情说明,这些情说定度上甚至取代了一些重要证据成为检察官和法官判断的重要依据。仅仅一纸情说明就成为侦失行为正当化的依据,成为侦序失、序违法的书面解脱理由。在最近我辩护的一起案件中,侦的情说明既成为搜、扣押、辨认无见证人、无问题合法化的依据,也成为侦违为合法化的理由。个人认为,情说明大量斥诉讼实践,可能会误官,影响证据裁判的贯彻,还可能因此助侦调取证的惰性,应当加以限制和规制。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要重视对情说明的质证问题,善于从证据能证明力角度质疑。

    (七)证人不出庭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这三年

    证人不出庭问题原因复杂,其中一个根本性原因在于刑事庭审的形式化,证人出不出庭对法官的裁判结论影响不大,法官的裁判结论不是建立在当庭听证的基础上。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才是证人出庭的基本着力点。就辩护律师而言,当然不能因为证人出庭难就忽视请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仍然应当重视请证人出庭,通过询问证人最大限度挖掘有利于己方的诉讼信息,进而达到反驳控方,说服裁判者的目的。

    (八)轻视、漠视甚至无视辩护证据

    实践中,有些案件中人员存在轻视、漠视甚至无视辩护证据,进而轻视、漠视律师辩护意见的问题。在此情下,律师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耐心地与人员沟通,据理力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担当问题。沈家本说:“得其,贵得其人”,法治的发展,人是根本,而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担当无疑是的基本保障。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法治基石的证据,就成为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故夯实证据基础,准确把握证据运用规律和特点,适应新刑事证据制度新发展,面推进献刑事辩护律师力量和智慧,就成为新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谢谢大家!

    专家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北京刑事律师排名前十名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办法亲自委托律师,此时作为当事人家属,可以出面委托律师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对于专业律师的水平要求较高,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律所规模和律师的及胜诉率,北京刑事律师排名前十名有哪些?


      一、事务所,刑事法务是中的传统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多年来办理过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汇集了大量辩护的案例。中刑事律师团队成员多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专业基础扎实;且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从事刑事工作的丰富经验,可以从多角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通过自己不断的经营,的服务理念,让我们的客户亲身感受本所律师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勤勉克己的工作态度以及精通专业的法律素质和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

      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分肯定。


      四、律师事务所,中正,嘉言善行。律所作为新型律师事务所,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

      五、事务所,秉承“志存,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的核心理念,致力于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两师事务所,是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涉及法律服务的各个业务领域,均为大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七、律师事务所,综合老所,专业覆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物业管理、企业法律、建筑工、债权债务、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八、律师事务所,经过数年快速、的发展,的业务领域已涵公司综合类业务、证券与市场、银行与金、产权、房地产和建设工、诉讼与裁,高端私人法律服务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

      九、律师事务所,擅民事纠纷(纠纷、债务债权、遗产继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等业务领域。


      十、律师事务所,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淇:证据制度变革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十六届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学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权律师事务所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刑事辩护:挑战与”。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淇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淇 北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非常参加一年一度的权刑辩论坛,刚才聆听了三位老师非常的演讲,他们讲的非常全面。刑事证据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完善的阶。但从刚才三位老师的讲解中,我们也能整体上感觉到,老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庭审对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即使解决了或者部分解决,但是依然以新的方式出现,比如隐性的强迫供述的问题,分案的证据质证问题、疫情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等。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或者以新的方式来出现,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复杂形势。下面我主要从两个大的问题、四个小问题的角度来探讨这个主题。

    一个问题,专门性证据扩张的问题。

    为什么专门性证据在最高法解释中有扩张?这样的扩张有什么样的背景?我们只有理解这个背景,才知道它为什么要扩张。最近这些年来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整体的犯罪类型结构出现重大的变化。以过去的犯为主的犯罪现在慢慢往法定犯发展,所谓的法定犯,比如说环境资源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由刑法人为规定的犯罪,犯罪圈在整体上出现了扩张。这种扩张之后,传统的四大证据类型例如法医、物证、几种传统的鉴定意见是没有办法满足新的需要。

    这种扩张对律师刑事辩护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意味着很多传统上我们认为资质存在问题的一些鉴定意见,现在一定度上被合法化了。

    一方面的扩张是,最近这些年来很多的辩护律师会遭遇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例如鹦鹉案件、兰花案件,还有前两年的江西三清山巨蟒峰的案件,都涉及到一些超出传统鉴定意见领域之外的专门性。专门性证据类型的扩展对于刑事辩护有一个很大的冲击,意味着控方的证据体系、证据类型化了,传统意义上它可能不能作为证据,或者作为证据的时候往往会被质疑的专门性意见,现在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对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不能单纯的对鉴定意见的资质提出质疑,这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需要对专家出具报告的形成过提出更实质性的辩护,这是一个方面的影响。二方面的影响,辩方也可以分利用这样的条款,必要的时候通过引入专家报告。因为这个条款表现出最态度,现在对于鉴定人的资质要际上有进一步的淡化,更多的是从实质上审涉及专业意见的专家意见。

    二方面的扩张是,事故调报告取得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方面也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在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事故调报告,而这些事故调报告很上是在行政调阶形成的。事故调报告现在能不能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按照鉴定意见的规定进行,比如当我们对事故调报告中专门性问题存在疑问的时候,报告里面涉及到专业性问题的专业人员是否需要出庭作证,能不能出庭作证,对其行审?这些问题可能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个题是关于证据移送。

    一个大的突破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移送问题。最高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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