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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刑事上诉律师(偃师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5:38:57

偃师市刑事上诉律师(偃师刑事案件律师)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夏秀琴 萌友 廖笑艳 王雨潇/文图

5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并公布了三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

据悉,从2018年1月23日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10件197人,审结7件131人,生效4件80人;受理一审恶势力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49件315人,审结36件233人,生效31件189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3人,重刑率达到28.3%,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达53.9%。依法审理了洛宁狄治民涉黑组织、栾川王彦成涉黑组织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操纵把持基层政权案;栾川王红强涉黑组织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扰乱金融秩序案;胡育彪涉恶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案;张红涛涉恶组织强收“停车费”、寻衅滋事案;偃师蔡猛虎涉恶组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秩序案等涉黑涉恶案件,有力震慑了涉黑恶犯罪,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一】蔡猛虎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以来,时任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9组组长的蔡猛虎纠集其妻杨春桃、其子蔡阳阳、其侄蔡建平及多名后庄村村民,以偃师市“水岸绿洲”小区的3、9、10号楼占用了后庄村9组的土地,业主装修所用的沙、水泥等建筑、装修材料,只能由9组群众提供为由,多次纠集本组群众到该小区门口阻拦业主从其他经营者处购买建筑、装修材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在该小区门口经营水泥、沙、砖等生意,该小区3、9、10号楼业主的装修所用沙、水泥等建筑材料被蔡猛虎等人垄断经营,200余户业主不得已从蔡猛虎等人处高价购买水泥、沙、砖等装修材料,至2018年春节后,蔡猛虎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8年5月30日,蔡雅辉与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水岸绿洲”小区7、13、15号楼地下车库和地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在蔡雅辉开始施工时,蔡猛虎组织被告人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利用汽车、铲车堵门的方式进行阻拦,至6月21日案发,导致蔡雅辉等无法进行工程施工长达22天,依合同约定蔡雅辉应赔偿中成公司22000元。

被告人蔡猛虎纠集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等人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偃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承包土方工程的目的,采取车辆阻拦等手段,持续阻止他人正常施工达二十余天,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猛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猛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蔡猛虎为实施犯罪活动组成了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多名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垄断一定区域装修材料市场,多次采用暴力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该区域生意,致使业主放弃自由选购装修材料的权利。该组织为强揽工程长期阻挠建设项目施工,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秩序,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毒化了当地投资环境,损害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安全平稳运行。

【案例二】王彦成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王彦成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2005年6月,被告人王彦成开始担任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党支部书记。为了笼络人心,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王彦成与庙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铁锤、副主任王桥等人利用威胁、设计陷害、直接罢免等手段排除异己,通过贿选、指定等手段安排、拉拢听命于自己的人进入庙子村村两委班子或担任村民组组长、村妇联主任,逐渐形成以王彦成、李铁锤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桥、杨世铎、史德团、郭海、陈润献、张晓明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在庙子镇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庇护、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逐步控制和把持了庙子镇庙子村基层组织,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

垄断农村工程建设,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职务侵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贪污等违法犯罪事实40余起,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经过汝阳法院一审、洛阳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彦成、李铁锤纠集被告人王桥、杨世铎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村镇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彦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铁锤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威胁政治安全,是扫黑除恶打击的重点。王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把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并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长期侵害群众利益,在当地及周边一带形成了严重的地域和心理控制。通过对王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严惩,充分彰显出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决心,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也进一步肃清了基层组织毒瘤和政治生态蛀虫,对于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民心所向和百姓所需均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案例三】王红强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王红强等23人涉黑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被告人王红强、郭鹏举与他人合伙出资,在栾川县注册成立“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以合作社为幌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王红强先后招揽王志强、牛新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红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攫取决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壮大组织,在王红强的领导下,以其在栾川饭店的合作社办公室为“据点”,依托合作社低息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组织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索讨债务,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聚敛巨额财富。该犯罪组织在暴力讨债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在其合作社办公室等地,王红强及其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扎竹签、烧指甲、喝辣椒水、扒裤子等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摧残,殴打残害群众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强纠集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红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郭飞飞等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王红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高额放贷为诱饵,以非法讨债为手段,以聚众敛财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直接暴力或者有组织采用采用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拦截、辱骂、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部分被害人慑于顾及面子、不堪滋扰、产生负面影响等心理弱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类黑恶势力从严惩处,彰显了两级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确保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不受黑恶势力的非法侵害,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预防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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