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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律师被拘留,律师不按时出庭 惩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桦南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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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律师?拘留五日!罚款三千!
  • “20年后抽老师耳光”男子被栾川警方拘留!律师称或涉寻衅滋事
  • 一高校教师侮辱辽宁男篮,南京警方侦办,律师称涉嫌寻衅滋事可拘留罚款
  • 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律师?拘留五日!罚款三千!

    6月21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律师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他们到底做了什么?

    听现场人员说,他们殴打了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态度可恶劣了!

    ★ 事件回顾 ★

    六合法院受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刘梅(化名)一纸诉状将李文(化名)告上法庭,并聘请了白刚(化名)担任自己的诉讼律师。

    庭审结束后,李文及其母亲王玲(化名)公然拽扯、甚至挥拳殴打对方当事人律师白刚,致使其衣服破损。

    一起了解下具体过程~

    4月15日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文及其母亲王玲突然情绪激动,在大厅内追逐并拽扯刘梅代理律师的衣服,意图阻止其离开。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法院干警及时阻止,并对二人进行了训诫。

    6月18日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王玲对刘梅代理律师当庭的陈述表示严重不满,在对方即将离开法庭时拽扯其公文包,李文趁机上前拽扯他的衣服并进行殴打,后被法院干警第一时间制止。在此过程中,法院书记员手臂还被抓伤,留有痕迹。

    当事人如此扰乱法庭秩序

    一而再的大打出手

    六合法院:必须依法严惩!

    因李文和王玲母子二人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文拘留5日、对王玲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文与王玲二人均表示悔过,并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来源:六合法院

    打律师被拘留,律师不按时出庭 惩罚

    “20年后抽老师耳光”男子被栾川警方拘留!律师称或涉寻衅滋事

    事发视频截图。

    随后,肇事男子常某曾2次在网络上发出长文,解释打老师原因是13岁就读于河南洛阳栾川实验中学时,常遭受老师张某欺负。被捕当日,网络上再次出现肇事者常某的自述视频,视频中常某否认上传打人视频,并承认打人有错,但老师张某也应该“承担50%的责任”。

    12月21日,南都记者就该案件咨询刑事辩护律师付建,他认为,该案件中肇事男子常某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学生在大街上,没有任何缘由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和扰乱了社会秩序。至于老师之前是否打过学生,不影响本次事件的性质。”据悉,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条件为情节恶劣。付建表示,如果查明是该肇事男子在网上散布该视频,其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坏了我国传统尊师重道的道德观念,散布视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从严从重处罚。

    此外,肇事男子称未成年时受欺负,如今是否还有提告可能?付建认为这种可能性较低,因为时隔多年,难以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有目击者、人证等,可能也并不足以举证。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一高校教师侮辱辽宁男篮,南京警方侦办,律师称涉嫌寻衅滋事可拘留罚款

    极目新闻记者

    近日,网传南京财经大学一教师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辽宁男篮及球迷的言论,还借“九一八”侵华历史事件侮辱同胞。28日,该校回应称,学校高度重视,启动调查。极目新闻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目前案件已受理,正在侦办中。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有网友称一个名叫“我是沟哥”多次发表侮辱辽宁男篮及球迷群体的言论,还借“九一八事变”侮辱同胞,网友称“我是沟哥”疑为南京财经大学一名教师。

    11月28日,南京财经大学发布声明称,学校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仙林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已接到关于此事件的报警,目前案件已受理,正在侦查办理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该网民发表不当言论,涉嫌寻衅滋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网民为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学校也可以依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对该教师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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