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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律师刑事,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博兴律师刑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2:34:55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揭阳律师刑事,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3个关于【揭阳律师刑事,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第6名嫌犯”公开生活22年,“另案处理”不能没下文
  • 洪树涌参加12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
  • 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 “第6名嫌犯”公开生活22年,“另案处理”不能没下文

    1996年3月3日,《揭阳日报》对“1?13”案件的报道。受访者供图

    22年前发生在广东省揭阳原东山区磐东镇的“1·13”抢劫杀人案曾在当地轰动一时,警方的《终结报告》显示,作案者是包括林锐坚、林晓明等在内的“六林”。如今其中的“五林”已经陆续出狱,“第六名嫌疑人”林晓明依然在逃,另案处理。可据新京报报道,林晓明表示,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他之前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犯写进了判决书。

    “嫌疑人”林晓明22年来公开生活,司法机关再不抓、不诉、不审、不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理上都说不通。

    报道反映,司法文书认定第六名被告人林晓明参加抢劫杀人的情节至少有:两名主犯提议到乔南村五壁联红土路动手抢劫,他同意并参与对被害人的围攻、殴打、捆绑,一审判决明确称“林晓明携带二节棍”,案件终结报告称“林晓明将二节棍绑缚在杨身上”,可见参与程度并不小。

    如果说,以前关于“另案处理”的人重新出现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那么2014年3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就难以找这方面的推脱理由了。

    《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列举了的适用情形包括了“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就是说,无论按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现在的规定,当年起诉审判本案时如果明“在逃”未现,“另案处理”没有问题。

    但《意见》也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以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市、县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6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林晓明、林卫东、林浩平等人年轻时合影。受访者供图

    如今,林晓明所作笔录显示,林晓明当年去外地是因为“当时全村因‘1·13’案件都传疯了,大家都往外走,村里的年轻人都跑光了”,他在外期间年节时多次回家,还曾两次回乡至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过他。2012年至2013年间,他回乡办厂,公开生活至今,也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犯写进了判决书。

    想必他不敢在证词中撒谎,而办理和更换身份证、在家乡办厂都不难核实。因此,“另案处理”的林晓明案,早该“另案”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而不能没有下文。

    而鉴于同案的其余“五林”至今仍在申诉的事实,明就更应该尽快依法走上侦诉审程序,这也是全面查验“1·13”抢劫杀人案的重要契机,明早被立案通缉,虽经22年,但不存在追诉时诉问题,若他能定罪判刑,自然不需要启动另5人申诉再审程序;否则就应当启动对同案人员的再审。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陆爱英

    揭阳律师刑事,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洪树涌参加12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


    2022年5月22日下午,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辩委”)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一次主任工作会议。经辩委副秘书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刑事专业部部长、广东中立法律社疑难案件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等14人参加会议。


    洪树涌律师介绍自己参加上一届经辩委巡回讲坛(经辩南粤行)活动的情况,洪律师作为主讲人到汕头市律师协会、潮州市律师协会、揭阳市律师协会、汕尾市律师协会、韶关市律师协会和清远市律师协会巡讲,洪律师还参加编写《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风险的调研报告》等等,洪律师还对新一届经辩委的工作提出建议。

    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他不仅在年节时多次回家,还曾两次回乡至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警方均未就“1· 13”案件找过他。2012 年至2013 年间,他回乡办厂,公开生活至今。

    全文6727字,阅读约需11.5分钟




    ▲2018 年10 月24 日,林锐坚、林卫东、、林卓淳、林浩平在广东高院前合影。受访者供图


    今年5月31日,41岁的从广东省揭阳市监狱大门走出,明媚的阳光把他照得有些蒙,以至于分别多年的父母见面说了什么话,他都记不起来。至此,历经一审死刑、终审死缓、5次减刑的,终于重获自由。


    入狱,源于22年前发生于揭阳市原东山区磐东镇的“1·13”抢劫杀人案,被指控与同镇青年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晓明共同抢劫杀害一名送奶工。1996年1、2月间,“六林”中除林晓明被警方称为“在逃”外,依次归案。


    1999年,揭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林锐坚、死刑;林卫东无期徒刑;林卓淳有期徒刑15年;林浩平有期徒刑12年;林晓明另案处理。2001年,广东高院以“林锐坚、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执行”,改判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3人维持原判。


    案件并未因终审判决尘埃落定。2017年,被警方称为“在逃”且在两份判决书均称“另案处理”的林晓明再次出现,其不仅否认参与“1·13”案件,且称自己回乡公开生活多年,从未有警方找过他。此外,5被告人称遭刑讯、案件核心赃物不明等疑点,促使5人多年来坚持申诉。


    2017年9月至10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取了申诉律师团提交的新证据。随后,广东高院对这起22年前的刑案立案复查。


    2018年9月22日,5位申诉人向广东高院递交了承办法官会见申请表及证据图示光盘。2018年11月,申诉律师团多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对复查结果尚无法预测,但广东高院开始复查此案,说明对新出现的第六人等证据体现出重视态度。


    2018年11月28日,第六名嫌疑人林晓明告诉新京报记者,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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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奶工被杀 五青年归案


    1996年1月14日清晨8时45分,38岁送奶工锐被捆着手脚的尸体,让磐东这个潮汕小镇沸腾起来。


    揭阳市原东山公安分局磐东派出所1996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1·13”抢劫杀人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及处理意见》(下称“终结报告”),锐被发现于揭阳市原东山区磐东镇乔南村五壁联南路中段附近,尸体头、面部受伤,颈部及嘴被黑色羊毛衣勒住,手、脚被白色棉芯绳及青灰色的摩托车松紧绳绑住置于前胯。经法医鉴定,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软物压迫口鼻致窒息死亡。


    终结报告显示,现场遗留一副二节棍、一只断裂的棕色皮鞋后跟以及奶瓶、编织篮等物,现场不远处涵洞内发现一件沾有血迹的灰色夹克衫。死者衣裤口袋外翻,身上没有遗留物品。“死者锐身上被抢的只有现金,但数额不明……其衣、裤被外翻,说明系一起恶性的抢劫杀人案件”。


    这起恶性案件让“东山警方压力很大”——1996年3月3日的《揭阳日报》刊发的《东山警方布网捕“狼”》这样描述警方的反应:案发后赶到现场的有时任东山区委委员兼区公安局长吴长强、磐东镇党委副书记兼磐东派出所所长黄耀林、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江、刑警大队长陈锡辉、副大队长黄奇山。在稍后成立的“1·13”抢劫杀人案专案组中,由江任组长,黄耀林、陈锡辉任副组长。




    ▲1996 年3 月3 日,揭阳日报对“1·13”案件的报道。受访者供图


    警即在当地展开大规模排查。经排查,警方将怀疑焦点集中到了本地男青年林浩平身上。据终结报告,时年17岁的林浩平系乔南村人,1994年曾因抢劫过往外地民工单车行为被警方查获,后因时年仅15岁,由警方教育后释放。警方发现,林浩平当时和一些同龄人“鬼混”在一起,常夜不归宿,行踪与经济状况均不正常。据此,林浩平在2月2日被警方带走调查。


    经突审,林浩平供认近段时间伙同林卓淳、林卫东、林锐坚、、林晓明在五壁联南路附近抢劫过外地民工单车及钱物,并在1月13日晚在同一地点与上述5人抢劫杀害了锐。随着林浩平的供认,其余5名嫌疑人除林晓明“在逃”外陆续归案。终结报告称,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4人对各自在“1·13”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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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约而同”的抢劫


    终结报告详细描述了“六林”作案经过。


    1996年1月13日夜,6人“不约而同”来到乔西村林锐坚住处,至20时许到齐。林锐坚说,“最近无钱食点心和买香烟,连传呼机服务费也无钱缴”,其余5人亦均称无钱。林锐坚与林浩平提议抢劫,后由提议至乔南村五壁联红土路动手,获众人同意。


    紧接着,由林锐坚分配作案工具。报告描述,林锐坚至屋内搬出2根镀锌管、2把刀、1支防暴枪、1副由林晓明放在林锐坚屋内的二节棍、2瓶催泪剂、棉芯绳及5顶头罩,分配后由6人分别持有。


    21时许,6人步行至案发地,分成两组埋伏在五壁联路中段两侧,林浩平、林卓淳拉起一条绳横在路间。约10分钟后,受害人锐骑单车经过埋伏处,一场混乱的打斗旋即开始。


    报告显示,林锐坚首先冲上前用防暴枪抵住锐腹部,要求其交钱,锐随即反抗。紧接着,其余5人将杨围住,用镀锌管、刀、二节棍等工具实施殴打。最终,锐被制服,摁倒在路边草坡上,但仍奋力挣扎。


    接踵而至的是捆绑。报告称,持绳绑锐手,林卓淳绑脚,锐激烈反抗,在用脚顶杨胸部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左脚后鞋跟撕裂后遗留在现场。随后,林锐坚从单车篮内拿出一条摩托车松紧带后,同将杨脚绑住。


    然而,已遭捆绑的锐仍未屈服,大嚷“有人抢劫”,林卓淳遂往杨嘴里塞了一顶羊毛帽(前述头罩),又将杨外衣脱成一半后绑在其脖子上。此时,林锐坚从杨身上搜得一叠现金,共1300元。搜完后,林晓明又将二节棍绑缚在杨身上,杨最后被推到路边田中。


    作案结束后,6人往桥西村方向逃脱。22时许,6人再次到达林锐坚住处,开始分赃。其中林锐坚分得400元,林卓淳300元,林卫东200元,林晓明、各得150元,林浩平分得传呼机一部(报告标注“现不明”)。6人甚至还吃了夜宵,余下的100元则为夜宵开支。


    案件侦破后,获得当地媒体的大幅报道。“东山警方以磐东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为主力,布网捕‘狼’,经过18个昼夜奋战,至记者发稿止,8名案犯已抓获6名(当地媒体报道原文),谱写了一曲为民除害为蓝盾添光彩的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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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供的嫌疑人


    “1·13”案件破获后,其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却不像警方破案那般迅速,而是历经多轮反复,部分嫌疑人亦出现翻供现象。


    1996年12月23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1·13”案件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林锐坚等6人携带防暴枪、水果刀、二节棍、镀锌水管、催泪剂等工具,到五壁联路中段埋伏,抢走锐现金1500元以及乐声牌传呼机一部,并将其杀害,随后在林锐坚住处分赃。分赃数额在起诉书中亦出现变化:林锐坚400元与林浩平分得传呼机未变;林卫东、林卓淳、变为各得200元;原有的林晓明得150元及100元夜宵款未提及。


    1997年2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案“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方补充侦查。后检方以同样理由在1997年3月3日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直至案发3年10个月后,揭阳中院才于1999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几乎一致,但出现了两点变化:赃款数额由1500元变为1200元;明确提出是由“林晓明携带二节棍”。最终,5名被告人均因抢劫罪获刑,其中林锐坚、死刑;林卫东无期徒刑;林卓淳有期徒刑15年;林浩平有期徒刑12年;林晓明另案处理。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林锐坚在预审、检察院提审中多次否认参与“1·13”抢劫杀人案;2018年11月7日,林锐坚告诉记者,自己在一审庭审时亦当庭否认参与“1·13”案件。此外,林卫东在预审中也出现翻供,称前述有罪供述是“骗同志(民警)”、“(骗同志因)怕被打”,在检察院提审中其否认林锐坚参与“1·13”案件,则在一审判决后否认参与犯罪。


    一审判决后,5人中除林浩平外均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广东高院认为,林锐强(曾用名为林锐坚)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及无作案时间,“均证据不足”,虽然同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口供有一些不同,“但在一审庭审时已作质证确认,现再否认无理”。此外,判决书除了将“用催泪剂喷射受害人面部的罪犯”由改为林浩平,事实认定部分和一审判决一致。


    最后,广东高院以“林锐坚、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执行”,改判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3人维持原判。


    此后,5人因多次减刑,在2004年至2018年间陆续出狱。其间,5人曾于2007年向广东高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为“案件是公安人员有意制造;原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2008年3月6日,广东高院以5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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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呼机疑云


    在“1·13”案件中,广东高院终审认定的赃物为人民币1200元和乐声牌传呼机一部。在5位当事人对案件侦查的质疑中,除了赃款前后出现1300元、1500元、1200元三个版本以外,上述在终结报告中标注为“现不明”的传呼机亦成为质疑焦点之一。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1997年12月17日,该案一审审判长曾对受害人锐的妻子林瑞芳做过调查笔录。笔录中,问“你丈夫上身上有无买什么东西”?林瑞芳回答“无”。问“有无买BB机”?林瑞芳回答“无”。问“究竟有无BB机”?林瑞芳回答“无,我这一点记得很清楚”。


    2018年11月10日,现年60岁的林瑞芳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笔录中她的说法属实。林瑞芳及其家人证实,当时法院还问及是否有可能锐瞒着家人买了传呼机,林瑞芳表示不可能,因在1996年一部传呼机价格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锐花这么多钱买一部传呼机,当时不可能瞒住家人。林瑞芳长子告诉记者,2018年中秋节前夕,揭阳警方曾到他母亲家中再次询问传呼机事宜,他们的回答与当年笔录一致。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对这部传呼机的获取方式及获取位置,5人口供出现不一致。其中,林锐强说林浩平拿的,林卓淳称是自己拿的,其余人则称是林锐强拿的。关于获取位置,有人称是挂在受害人腰间,有人称从口袋中拿出,有人说不清楚。


    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经林浩平、林锐坚、林卓淳交代,在“1·13”案件作案完毕分赃时,林浩平分得一个传呼机,“但都不明该传呼机来源”。此后该机由林浩平送给峰,峰“在逃”,“因此该传呼机无法提取也无法查实其来源”。


    2017年3月29日,林锐坚等人申诉律师对峰做了询问笔录。峰在笔录中称,1996年“1·13”案件发生后不久,正逢其从打工地深圳回家探亲,刚到家门口行李还没放下,其母称警察要来抓他,要他赶紧返回深圳,峰遂“连家门都没有进”。峰表示,林浩平从未因传呼机一事找过他。


    林锐坚等5位当事人认为,1996年买一部传呼机价格昂贵,购买和使用一般会存有票据,运营商每月要收取话费。如这部传呼机存在,公安机关应能向家属、运营商获取票据、号码等信息。但在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等重要文件中,均未提及这些信息。


    2018年11月9日,新京报记者向该案一审法院揭阳中院递交了采访函,并希望采访该案一审审判长。11月20日,揭阳中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由于当事人律师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广东高院,由广东高院审查中,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官无法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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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起诉的18宗案件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林锐坚等5人在口供中除反复供述“1·13”案件外,亦分别供述多起案件,内容主要为抢劫、盗窃甚至轮奸。在上述揭阳日报含有警方通讯员署名的报道中,这些案件连同“1·13”案件被总结为“8个月时间,抢劫、杀人、轮奸作案19宗,惊动四乡六里,人们谈虎色变。”


    而此后,林锐坚等5人被检方起诉的只有“1·13”案件,其余18宗案件并未起诉。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在‘1·13’案件中所有案犯交代的多宗犯罪事实,除‘1·13’案件外,其他均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这18宗案件中,最严重的当属口供称发生于“1·13”案件前夕的一起轮奸案。案卷显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对此均有供述,综合4人口供大致如下:


    1996年1月上旬的一天,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等人于22时许聚齐后商量抢钱,随后众人携带工具至五壁联路段埋伏。不久,一青年男子骑自行车载一女子经过,被众人围住,男子遭抢劫、殴打后逃跑。后其余人先行离开,由林锐坚、林卓淳将女子拉至另一处实施轮奸,轮奸结束后2人离开与其他人会合,并讲述了轮奸过程。


    在4人的多次供述中,这起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均大致吻合,唯独作案具体人员出现了多次出入。


    在林锐坚的两次供述中,第一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丰(锋)6人。第二次供述6人中无丰,但增加林晓明。

    林卫东只供述1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丰6人,无林晓明。


    林卓淳3次供述相同,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晓明、林瑞勇6人,均无丰。


    林浩平4次供述均不相同,第一次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丰、林瑞勇6人。第二次供述升为至少7人,丰消失,增加、林晓明。第三次供述同样为至少7人,消失,丰又出现。第四次供述又降为6人,林晓明不在其中。


    在记者获取的资料中,无法找到林瑞勇对此案的供述,但上述揭阳日报报道则称,首先供出轮奸案的为“林某勇”。报道称,“林某勇”于1996年2月7日3时多被抓获,经警方突审,“林某勇”交代了他们几个人抢劫及轮奸一女青年的犯罪事实。报道描述,该案作案时间为1996年1月4日,作案人数为6人,其中包含“林某坚”、“林某纯”、“林某勇”3人。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4月25日向揭阳中院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这起轮奸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调查,无法找到被害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被害人的证实材料。我院以为被告等人强奸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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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失”的嫌疑人




    ▲2018 年夏,林晓明自拍照。受访者供图


    2017年,“六林”中唯一未归案的林晓明出现,让尘封22年的揭阳“1·13”抢劫杀人案再起波澜。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磐东派出所1996年5月29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林晓天别名林晓明,“现在逃,无法抓获归案”。此后,当地警方并未放弃对林晓明的寻找,曾于1998年1月8日向林晓明祖母询问林晓明去向,但林晓明祖母称不清楚。在该案一审、终审判决书中,林晓明作为同案嫌疑人被注为“另案处理”。


    2017年5月22日,林锐坚等人申诉律师在林晓明位南村的工厂中对其做了证人询问笔录。林晓明在笔录中称,其在“1·13”案发后不久即赴深圳,离开原因为“当时全村(因‘1·13’案件)都传疯了,大家都往外走,村里的年轻人都跑光了”。数年后,他又从深圳至广州呆了五、六年。在此期间,他不仅在年节时多次回家,还曾两次回乡至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过他。2012年至2013年间,他回乡办厂,公开生活至今。


    此外,林晓明称不认识林锐坚、,有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5人中他与林浩平最熟悉。对一审判决书所称他在作案中带的二节棍,林晓明回答“我没有什么印象,肯定不是我的”。2018年11月8日,林晓明在其工厂中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上述笔录内容。


    林晓明回忆,1996年林浩平被抓第二天,他与林卓淳、林卫东一起去磐东派出所找林浩平,看见林浩平被铐在派出所院子里,他们试图叫林浩平,但未获回应。此后,警方因“1·13”案件在村里大规模排查,其听说凡是带进派出所的年轻人都要挨打,他出于恐惧才离家。此后多年间,由于未听说警方找过他,他也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嫌疑人写进了判决书。


    2018年11月9日,新京报记者就“1·13”案件中18宗案件为何未起诉、第六嫌疑人为何未处理等问题向揭阳市公安局递交了采访函,至11月27日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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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复查


    林锐坚自2001年入狱服刑后,一直坚持申诉,林锐坚之父林乐波与之父林邓文多年来亦申诉未停。2004年2月,广东高院曾驳回林乐波申诉,称原判认定的林锐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林锐坚无作案时间”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2004年和2007年,林浩平、林卓淳先后刑满出狱,也加入到申诉队伍中。其间,国内多名律师介入协助,数次赴揭阳调查取证。


    2017年9月至10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取了申诉律师团提交的新证据。其中一名申诉律师称,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致电律师“说涉及未处理嫌疑人,由原判决法院处理”。


    2017年11月1日,林锐坚等人与部分申诉律师再次向广东高院递交申诉状,该院立案庭一名副庭长收下了申诉状和证据材料。同月28日,申诉人及律师从法院获悉,广东高法已就此案形成报告上报领导。随后,广东高院以“(2017)粤刑他第57号”为案号,对这起22年前的刑案立案复查。


    2018年9月22日,5位申诉人向广东高院递交了承办法官会见申请表及证据图示光盘。2018年11月,申诉律师团多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对复查结果尚无法预测,但广东高院开始复查此案,说明对新出现第六人等证据体现出重视态度。


    2018年11月28日,林晓明告诉新京报记者,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


    林晓明说,他已知晓林锐坚等5人就“1·13”案件申诉多年,“如果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找我,我愿意如实作证。”


    新京报记者 卢通 广东揭阳报道 编辑 曹林华 锟 校对 范锦春


    值班编辑 李二号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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