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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律师刑事,榆树市环保局工作人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任丘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2:24:2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榆树律师刑事,榆树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以下3个关于【榆树律师刑事,榆树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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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够

    专注于诈骗、传销、外汇、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联系电话:589

    导语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因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被控诈骗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罪案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典型案例。笔者提炼出7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正文

    1.【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其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刑初95号

    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贾某某辩解称:我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辩护称:

    1、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实际上,被告人既没有主动向刘某某表明其有办理工作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收取现金。真实情况是,刘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让其帮助寻找有办理工作能力的人,被告人向其推荐了张某,在刘某某直接同张某取得联系后,听信了张某的说辞,向张某给付20万元整,后被告人在听说刘某某办理工作需要35万元,而刘某某短期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处于帮助朋友的角度考虑,以自有资金分三次向张某及张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1万元,用以帮助刘某某垫付剩余款项。后张某被人民法院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被告人垫付的11万元也索要未果。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骗取自诉人财产与事实不符;

    2、被告人在本案中只起到居间介绍作用,而非成立委托关系,在刘某某同张某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随即退出,在本案中未获得收益;

    3、被告人在相关协议上的署名行为不担保证责任,也不担债权债务转移的责任。因张某未在该份协议上签字,该份协议只能证明刘某某曾向张某支付欠款的事实。

    2、【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案】王某某应当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了审查人员审查,不存在伪造合同诈骗的事实。合同没有原件不能断定真伪。故无罪。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刑初90号

    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在金钱村有耕种土地,是当时村干部张某某答应让其耕种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张某某给的。合同原件在征地补偿时已经上交。其没注意合同具体内容,也没有找他人核实,认为只要是村干部给的就是真的。其认为自己有权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王某某全家自1992年从外地迁入金钱村至今,征用土地时其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法律身份,应获得土地补偿款;(2)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土补小组同意的,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并经过备案,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经过了审查人员审查,对合同进行确认,不存在王某某伪造合同诈骗的事实;(4)因合同没有原件,仅从合同上”梁某”的签字和公章不能断定合同真伪。

    3.【伪造房屋拆迁面积领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孟某某没有诈骗犯罪的故意,所得的拆迁补偿款经有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给付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孟某某无罪。

    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刑初123号

    4.【以替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方式收取费用】被告人与刘某是合作关系,对办证收费的整个流程是相当清楚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赚取的仅仅是中介费。证据链不完整,并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刑初638号

    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史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1.我给刘某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承诺两次不过退款,没有承诺保过;2.收到刘某介绍的33名考生的钱,其中一部分用做找替考,未通过的考生我答应退款,并出具了欠条,我与刘某应系民事纠纷。

    被告人史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事实没有查清,被告人史某开办长春智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某系合作关系,二人共同合作经营会计培训事宜,刘某知道所有的考试流程和报名流程,对整个事件办证收费过程清楚知悉;

    2.钱款是谁的没有查清,刘某交付史某公司的钱款是参加考试33人的钱款,但没有证据证实未通过考试的26人是否收到了全部钱款;

    3.史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史某是通过提供学生考试中介服务的方式赚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刘某或33人的钱款;

    4.刘某对整个事件过程清楚、知情,刘某从主导招收学生,录入学生信息并对史某保密学生信息,参与考试交费流程,以及交付考试钱款的行为都不是基于错误认识;

    5.多次补充侦查程序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在一、二审庭审以后,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20日、2017年10月24日、25日等时间又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属序违法,对于后期多次侦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史某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史某诈骗犯罪,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并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请求法庭确认被告人史某无罪。

    5.【以他人名义贷款购买挖掘机后不再还款】当事人之间系借贷关系,并非买卖关系,受民法调整。张某2没有与张某1共谋诈骗的行为,张某2也没有收到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故二被告无罪。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刑初11号

    无罪辩护理由: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并辩称:因为自己名下有贷款,不能购买钩机,所以用张某2的名字购买。虽然2014年5月24日张某2与刘某2签订买卖合同,但当时(自己)想借款,签的(却是)买卖合同。张某2签合同时自己不在场。虽然和刘某2签了合同,但并没成交,合同并没有履行,刘某2也没有给自己60万元钱,自己也未出收条。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刘某2作为多年经商个体户,他对交易支付、收款走账等常规习惯应该是很了解的,所以他交给张某260万元而不要收据这一行为不符合常理。这么重大的交易和如此多的现金,仅凭刘某2自己说的“张某2特别痛快,我感觉他诚心想卖钩机”一句话不能成为交钱不要收据的理由,并且刘某2说60万元放在自家床底下,可信度太低。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并辩解称,刘某2是否给张某1钱自己不清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2没有与张某1共谋诈骗的行为,张某2也没有收到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本案应属于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是:

    一、针对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租车协议: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1与刘某2)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关系,张某1并未与刘某2实际交易;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并没有收到车款,(买卖协议)等于没有履行。该组证据没有相关的交款凭证,不能(认定为)实际履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不具备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针对刘某2及其儿子刘某4书写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1辩护人认为,根据辩护人自己的调查,在双阳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没有发现刘某4有过两次出国的经历,刘某4只是在2010年5月4日赴新加坡,于2012年5月回国,没有第二次出国,因此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刘某260万元的来源;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是主观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大量的现金储存在家中与常理不符。

    三、针对证人刘某1证言、刘某2陈述: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1与刘某2所说不属实,张某1与刘某2不存在买卖关系,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刘某2给付60万元而不要收条不符合常理,这个合同是在2014年签的,(刘某2)却在两年后报案,在这期间也未主张交付等民事权利,不符合常理;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认为,刘某1与刘某2所说的并不能证明刘某2向被告人支付了60万元,因为一方面这60万元来源不明,另一方面,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给钱后没有让对方出收条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所以不具备证明力。另外,本案中刘某1与刘某2有利害关系,且二人是小舅子与姐夫的关系,更不应采信二人的证言。

    四、针对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案件详情表、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关于张某2贷款购买挖掘机的情况说明等一系列书证及证人魏某、马某、高某、沈某、盛某、赵某、刘某3及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1、李某2、尹某证言,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均与本案无关。

    五、对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告人张某1、张某2在庭审时均对此进行了否定,认为自己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内容不属实。

    6.【托关系帮家属办社保领取社保金】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已经退休下岗,对刘某1是否符合办理社保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知。客观方面,办理过程没有参与,也没有拿过一分钱。故无罪。

    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刑初222号

    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和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被告人黄某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认为我当时不知道办社保的条件,赵某没跟我说,所以认为农村户口也可以办,我当时想帮我嫂子刘某1忙,我嫂子给我拿31000元钱办社保,我给赵某30000元,剩余1000元钱请人吃饭了,我没得利益,所以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已经退休下岗,对刘某1是否符合办理社保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知。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在给刘某1办理社保的过程中,除请人吃饭花1000元钱,其他办理过程均没有参与,也没有得到一分钱。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对被告人徐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认定刘某1领取社保金人民币23097元,本案认定数额为截止2015年5月份刘某1共骗取社保金人民币80448元,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领取的社保金如何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7.【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需要考试收取财物】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故意,其受他人欺骗同样是被害人。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蒋某某被王某某欺骗的可能性。故无罪。

    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刑初字第504号

    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我没有诈骗,不构成诈骗罪。我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我也是相信王某某有能办驾驶证的这个能力,而且办证的钱我也全数给王某某了,有证人能够证实。王某某骗我我不知道,我一直是非常相信他,而且我也一直在催王某某办理驾驶证这个事,如果办不了,赶紧把钱返给人家,否则就构成诈骗罪了。

    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某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故意,其受他人欺骗同样是被害人。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蒋某某被王某某欺骗的可能性。

    榆树律师刑事,榆树市环保局工作人员

    榆树市司法局:律师助企构建环保生态产业链

    为推进“落实‘三抓’行动部署 服务企业‘123’工程”活动,落实长春市司法局“123”工程活动推进会精神,将服务领域按“三大攻坚战”要求延伸拓展,开展好“法律呵护长春碧水蓝天”专项行动,6月5日,在第47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榆树市司法局组织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入长春孙老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了一场法律知识培训。

    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对接的这家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榆树市松花江畔的大坡镇,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以养殖业为主,由于粗放型经营,各种生物废弃物及动物粪便随处堆放,附近居民苦不堪言,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甚至诉至法院。在这一背景下,孙民董事长聘请了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的梅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在梅律师的建议下,公司董事长孙民先生逐渐转变经营理念,投入大量资金,利用现代化的发酵技术和先进生产设备,将生物废弃物及动物粪便变废为宝,生产出“孙老乐”牌有机肥,初步形成绿色节约环保生态产业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梅律师起草审查合同20余份,参与相关谈判4次,为该企业的健康发展付出了心辛劳和汗水。孙民董事长曾这样说:“宁可放弃金山银山,也要保护绿水青山”,正是听取了律师建议,企业经营团队才逐步构建起环保生态产业链,他们对律师事务所及梅律师的工作表达了诚挚谢意。

    目前,长春市孙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评为“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生产的“孙老乐”牌、“榆家庄”牌农产品被评为中国长春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

    开展讲座

    深入企业

    提出建议

    情况介绍

    (转自长春市司法局“123”工程活动专网)

    法润民心护——榆树市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二三事

    本报记者 刘岩

    民以安为乐,国以安为兴。今年以来,榆树市人民法院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引,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尽心尽力解民忧

    “法官,谢谢您!我之前没起诉过,什么程序也不懂,多亏您帮我解决问题,我才不用请假在山东、榆树之间来回跑,不仅没耽误工作,还让我省了不少心。”家住榆树市的刘先生感动地说。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处理在山东的业务,双方约定被告的委托费用自2017年至2021年共计21.5万元。后原告将上述费用预付给被告,但被告仅为原告处理了2017年的业务,自2018年开始不再为原告处理业务,也未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于是,原告刘先生向榆树市法院提起诉讼。

    榆树市法院市区人民法庭法官复受理了此案。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向其释明法律关系。通过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场纠纷就此化解。“如此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法官告诉记者。

    法律无情人有情

    “他欠我化肥款已经6年了,感谢法院帮我把钱’要’回来。”申请执行人张某激动地握着执行干警薛扬的手说。被执行人杨某当庭写下了具结悔过书,并表示感谢法院挽救了他和他的家庭,以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张某经营着一家化肥销售商店,杨某是附近村里的农民。自2016年起,杨某连续3年从张某处赊欠化肥,迟迟不还货款。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张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但杨某依然不肯还钱,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薛扬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梳理卷宗,经调查取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家中存放着未脱粒的玉米。为防止杨某转移财产,薛扬及时向强制执行组组长汇报,强制执行组于2021年12月20日查封了杨某家的玉米。薛扬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某及其家属沟通,但其家属表示,杨某已去外地打工,自己并不欠张某的钱。针对此情况,强制执行组组长王显野与薛扬立即前往杨某所住的乡镇实地调查取证。经当地基层党组织证实,杨某的玉米已经变卖,且杨某就在家中,并未外出打工。经综合研判、制定预案,强制执行组全体成员前往被执行人杨某家中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将被执行人杨某拘传到院后,他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经调解,杨某将化肥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这次执行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更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榆树市法院在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执行有力量、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真情真意化纠纷

    以情化纷人和谐,用法止争常警醒。榆树市法院时刻秉持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进一步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加强诉前调解,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服务乡村振兴,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兼具法律温度的司法服务,真正成为百姓的知心人、解忧人。

    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兄弟是血浓的关系,有着与生俱来的亲密。然而,家住榆树市大岭镇的宫氏兄弟却曾扬言要与彼此“老死不相往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对亲兄弟因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曾对簿公堂,险些“大打出手”,二人关系破裂。为修复兄弟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榆树市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庭长李道明驱车前往宫氏兄弟的家中进行调解。

    宫氏兄弟均表示不会和解,一定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承办法官采取“迂回战术”,向当地村民了解了案情原委。当地村民表示,兄弟二人关系一直很好,这次闹得这么凶只是因为“话没说明白”,双方都“放出狠话”,伤了对方的心,没法收场了,这才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听到这里,心中一下子有了突破点,立刻召开“家庭现场调解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

    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为缓解兄弟俩的不满情绪,法官用平实家常的言语、和蔼可亲的态度拉近了双方当事人的距离,引导兄弟俩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并从法律、情理方面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兄弟俩握手言和。原告为了不让兄长为难,也撤销了起诉。两兄弟的关系恢复如初。

    在司法实践中,榆树市法院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共119人参与诉前排查,化解各类矛盾争议。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占一审立案数30%以上,律师服务平台应用率保持在70%以上。各人民法庭下沉辖区后,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建立了乡镇司法所干部、村治保主任为联络员的司法联络员制度,形成“三位一体”协作格局,发挥“乡土司法”审判优势,及时排查辖区村屯矛盾纠纷,创建了3个“无诉讼村屯”。同时,推动形成了“网格吹哨、法官报到”工作新模式,法官干警“兼任三长”,有141名法官干警兼任社区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包保3273户居民、8182人,收集群众问题82件,解决了68件。

    周到服务暖民心

    近年来,榆树市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加大对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诉讼服务力度,尽可能地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受理、诉讼费减免等方面的便利,将司法为民、人文关怀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着力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榆树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一位神情焦急的当事人引起了立案庭工作人员的注意。经了解,当事人是残障人士,既不了解诉讼立案流程,也不能通过语言进行交流。立案庭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立案庭法官助理来到诉讼服务大厅,引导当事人进行立案。为方便交流,法官助理特意拿来了纸和笔,示意当事人可以通过“纸上对话”进行沟通。通过手写文字、简单的肢体动作、看其手机提供的照片文件等方式,法官助理得知当事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便耐心地向其“解答”,指导当事人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并告知当事人:“若将来有诉讼需求,法院可以为你聘请手语翻译人员,协助你参与诉讼。”同时,为当事人写明了立案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和立案程序。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暖心服务,当事人用手语点了一个大大的“赞”。

    春风化雨润民心。榆树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找准为民办实事“小切口”,做好民生服务“大文章”,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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