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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分工,谢敏 女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33:04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分工,谢敏 女律师】,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分工,谢敏 女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谢政敏律师感言(二十一)
  • 律师事务所的9个段位
  •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展望
  • 谢政敏律师感言(二十一)

    谢政敏律师感言

    (二十一)

    2022年2月6日

    刑事律师要协作不要互相拆台

    本律师办理的很多案件,接案前当地律师已经介入,因种种原因,当事人转而向本律师求助。这就涉及到和之前介入律师的关系处理的问题,按当事人的想法,要解除之前律师的委托,请本律师全权代理。

    本律师认为,这样不妥:本律师办理的案件面向全国,来往办案的差旅费成本很高,如果辞去当地律师,本律师事必躬亲,要多次往返于当地,给当事人增加了差旅成本,也增加了本律师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全国律师是一家,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关照,不可互相拆台,若因我的介入而解除当地律师的委托,是本律师不愿意看到的。

    故每次遇到当事人辞去之前辩护律师时,本律师都予以劝阻,说服当事人继续留用。一方面,当地律师可以帮助复制卷宗,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进度,给办案机关呈递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减轻本律师工作负担,使得本人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另一方面,和当地律师合作办理,可以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以后案件合作打下基础;再者,和当地律师分工协作,合作办理案件,尽管本律师承担主要辩护工作,当地律师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增加了辩护力度。事实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和当地律师都建立起了非常深厚的友谊,增加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扩大了在当地的影响力,开拓了案源。

    2022年2月11日

    杨某侠事件,真相仍需继续挖掘

    昨晚,徐州官方发布杨某侠事件调查通报,这已经是徐州官方就该事件第四次通报了,该通报告诉我们以下信息:

    经DNA检测,确定杨某侠和小花梅同属一人。

    小花梅确系被同乡桑某妞和桑某妞丈夫时某忠拐卖至徐州,桑某妞和时某忠均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小花梅所谓的丈夫董某民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丰县相关部门已对杨某侠及其子女采取相应帮扶资助措施。

    本律师认真阅读了通报,认为杨某侠事件仍然疑云重重,徐州官方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清并公布以下事实回应公众关切:

    一、杨某侠到底多大年龄,其准确的出生日期是什么时间,被桑某妞及其丈夫拐卖至徐州前精神状况如何,神志是否清醒,有无精神病。

    二、桑某妞是如何将杨某侠拐卖到徐州的,在拐卖过程中有无采用殴打辱骂捆绑等暴力手段,有无强奸杨某侠。杨某侠是如何被拐卖到董某民家的,是桑某妞直接拐卖到董家的,还是被多次转手卖到董家的,如果是转手倒卖,经了几手,如何转手倒卖的,采用了哪些手段?期间有无采用捆绑殴打辱骂等不暴力手段,有无遭受强奸,如何强奸的?谁和桑某妞洽谈的收买事宜,拐卖价格多少,谁付的款,如何付的款,款付给了谁。

    三、既然徐州官方通报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那么董某民是何时开始非法拘禁杨某侠的,是收买伊始就开始的还是收买以后被拘禁的,为何要拘禁,采用什么手段拘禁的,拘禁持续了多长时间,在拘禁期间有无对杨某侠采取殴打辱骂及其他暴力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网络公布的视频和照片显示,杨某侠脖颈上被锁一锁链,是谁锁上的,为何要锁,何时锁上的,持续了多长时间。

    四、期间杨某侠是否有逃跑行为,逃跑了几次,董某民是否将其追回,采用何种方式追回的,其他人有无参与,如果有其他人参与,都有谁参与的,如何参与的,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参与的,有无对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形式参与。

    五、杨某侠被收买后,董某民是如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杨某侠是否自愿,其神志是否清醒,是否患有精神病,董某民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六、杨某侠被收买后,何时与董某民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侠本人是否到场,婚姻登记部门是否当场询问其是否自愿,有何证据证实。按当时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需要双方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杨某侠是否持有相关证明函件,如果没有,有关部门为何为其办理,整个婚姻登记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乃至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从一九九八年杨某侠被收买至今,杨某侠是否向当地村委会及地方政府、司法机关求助,如果求助,如何求助的,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的,有无失职渎职不作为现象。

    杨某侠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我们相信并敦请徐州官方进一步深入调查并公布上述事实,以铁的事实和扎实的证据公布相关事实,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杨某侠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15日

    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法庭为自己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庭审是最重要的诉讼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设计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开为自己辩护的绝佳的舞台,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开为自己辩护的最佳机会。

    辩护律师要把庭审当做刑事辩护的最佳机会和头等大事,刑事律师的一切辩护工作都要以庭审为中心,要以如何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展示在法庭,如何快速高效通俗易懂地让法官及办案人员及旁听人员明白并接受我们的辩护观点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做好自身的辩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激发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让当事人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明白案件当中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及不利情节,明白辩护律师的辩护意图,积极参与庭审,与辩护律师通力协作,充分利用庭审,做好自我辩护,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配合辩护律师,打好打赢庭审这场硬仗。

    法庭发问是当事人展示对自己有利事实和情节,为自己辩护的最主要的环节,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应对。我们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开始,就会告诫当事人从现在开始,就要以开庭的标准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我们了解的一切问题都是与如何展示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密切相关的,我们询问当事人的问题都是在法庭上控辩审各方可能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要求当事人牢牢记住我向当事人询问的在庭审中控辩审各方可能要发问的问题,在闲暇时间认真思考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要明白控辩审各方发问这些问题的目的,要深入思考如何实事求是地回答这些问题,如何应对庭审当中的突发情况,既要思考如何回答辩护人发问的对自己有利的问题,更要深入思考如何回答控方及法官和办案人员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及其刁钻的问题,如何化解对我们不利的情节,如何通过回答法庭发问从而充分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展示在法庭上,深入思考如何在法庭上公开为自己辩护,如何在法庭上打动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从而取得极佳的庭审效果,为案件取得理想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2年2月16日

    何为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而传来证据是经过中间环节形成,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我们通常所接触的复印件、复制件、录音、录像、照片、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均属于传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卷宗中保存的证据基本上都是由原始证据复制、拍照而来,是原始证据的一种派生形式,我们阅卷所接触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比原始证据要弱,但依然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对传来证据进行质证时,首先要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提取笔录、见证人、提取录音录像、照片等证实提取过程,要注意审查证据原物是否符合证据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要注意核对传来证据与证据原件、原物是否一致。只有证据原物、原件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且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的传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才可以作为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作为传来证据来源的原件、原物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或者没有证据原件、原物、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年2月20日

    感谢每一位批评者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赞美声,这些赞美声来自各行各业,是对我们的工作的褒奖和肯定,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但是,相比那些赞美声,我们更喜欢聆听批评的声音,鼓励各界朋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当听到批评的声音时,可能一时难以接受,面子上可能过不去,对此要正确对待,不要暴跳如雷,不要怨天尤人,要认识到这是发现和正视自身不足的绝佳的机会,也是进一步纠正错误,提升自己实现新突破新跨越的难得的机会。

    所以,对于那些批评意见,只要是正确的,哪怕是尖锐的批评意见,我们也应当虚心接受并采纳。

    对于批评者,不管其动机如何,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毕竟是他们让我们发现了自身的不足,让这些不足得以纠正,为我们实现新跨越成为可能,我们对此要深怀感恩之心,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感谢他们给我们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感谢每一个对我们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们。

    在山西省太原市和部分律师朋友交流时如是说

    2022年2月21日

    被告人应当全面充分地自我辩护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样也有权利自我辩护,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并非大家普遍认为的仅仅是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也不是某些人认为的被告人自我辩护就是在狡辩。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申诉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审判庭审阶段,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既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发表自我辩护意见,也包括在法庭发问环节通过回答控辩审各方(尤其是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发问,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过程中实现自我辩护,也包括对在案证据的质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来实现自我辩护。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要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被告人既要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同时有权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和行为性质等方面向办案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做出自我辩护。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全面记录讯问过程,既要记录被告人对在案的事实的陈述,更要如实记录被告人对涉案行为及性质的辩解。

    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要充分行使法定的自我辩护的权利,要针对控方指控适的事实和理由,全面而充分地进行自我辩护,并要求办案人员对自我辩护如实全面记录。

    讯问完毕,办案人员要求被告人签署笔录时,被告人要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尤其是要注意审查笔录是否如实记载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性质的自我辩护意见。如果笔录记载和自身陈述不一致的或者有遗漏的,遗漏了被告人的自我辩解意见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办案人员修改,补充。如果办案人员拒绝修改的,被告人可以拒绝签字。

    2022年2月24日

    做好笔录是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基础

    (一)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办案人员会多次讯问被告人,讯问笔录(即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就是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过程的书面记录,这也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审查的证据。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强调不要完全依赖口供定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的重要证据予以采纳,甚至不乏仅凭被告人供述定案的案例。

    同样道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认真阅读并重点审查被告人的各种供述笔录,从中探究案件的真相,寻找发现案件的突破口。本律师的绝大多数案件也都是通过认真审查被告人的各种供述,发现案件突破口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不把笔录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为其脱罪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证据。这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笔录对案件的重要性。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把做好笔录当做头等大事。把笔录做好并不是让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相反,我们要求被告人要如实地、实事求是地向办案人员陈述事件真相,决不允许捏造事实,决不允许夸大或者缩小时件真相。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过于依赖口供,办案人员破案心切,才出现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等违法取证行为,直接冤假错案的不断涌现。近年来,曝出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张玉环案等等大量冤假错案无不单纯依赖口供定案,均出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既要如实陈述,也要警惕个别办案人员为破案心切采用不正当的讯问方式。随着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现象已不多见,但是采用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暴力方式诱导被告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虚假供述,诱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人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被某些办案人员误导,违心做出虚假供述,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制造障碍。

    当讯问结束,办案人员要求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笔录记载与自己陈述不一致时,一定要坚持修改,只有笔录与自己在接受讯问的供述一致时在签字按手印。如果笔录与自己陈述的不一致,办案人员又拒绝修改时,要拒绝签字。

    如果办案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强制被告人签字时,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被告人可以签字,但是要牢记办案人员对其施加暴力的时间、地点、施暴人员、施暴手段、造成的后果等详细过程,尤其是细节性过程要记牢,在讯问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向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反映,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造成受伤的,可以要求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拍照固定证据,同时保留相关物证,方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调查。

    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接受后续办案人员讯问时,要详细陈述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并要求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将自己的供述以文字形式保留在卷宗中,为案件纠正打下基础。

    2022年2月27日

    刑事案件当事人要在讯问笔录中留下自我辩护的声音

    刑事案件当事人拥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仅仅存在法庭上,而是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等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讯问当事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极其重要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作,这也是当事人自我辩护的绝佳的机会。

    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都要制作成讯问笔录,记录讯问过程,附在卷宗中长期保存,重要的案件还会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同样长期保存。

    在办案过程中,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一审、二审还是申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的笔录是其必定审查的证据。当事人在笔录中留下自我辩护的声音,就会被办案人员看到并知晓,有助于让办案人员了解到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帮其更好地了解案情,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同时,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也必定会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中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可以帮助辩护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为辩护律师归纳总结辩护观点提供帮助。

    故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除了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外,还要旗帜鲜明地进行自我辩护,要旗帜鲜明地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办案机关对其错误指控展开有针对性的批驳,要实事求是指出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错误之处,哪些事实存在错误,错误之处在哪里,事件的真相是什么,现场都有何人在场,尤其是要讲出案件的细节性问题,有相关证据或者线索的的,要及时提交办案机关以供调查核实。可以这样讲,如果当事人没有经历事件的真相,是难以说出相关的细节性问题的。当事人讲出相关细节性问题,有助于让办案人员认同当事人所陈述的事件真相,动摇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使办案人员的态度倾向于被告人,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除了事实辩护外,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还可以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了解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照自己的行为,仔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那一条不符合,为什么不符合,要详细向办案人员阐明自我辩护意见并要求办案人员在笔录当中明确记载。

    刑事律师分工,谢敏 女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9个段位

    律师事务所如果也有段位,那么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几段?

    1段

    这是最初级的律师事务所,谈不上任何管理,只不过是三四个律师“凑一桌”,居民区找个办公室招个前台文员兼财务足矣。这样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个人所,也有些是合伙所,前台极有可能是某位律师的家属。他们没有什么事业追求,能够“活下来”就行。

    2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高一个段位”,他们的前台文员与财务人员开始分开,但往往还是律师家属担任。他们的办公室会大一点点,但依旧在居民区。他们的服务基本上是手工劳动,他们开始有一定的事业追求。

    3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开始有所起色,开始从居民区搬到商务区,前台文员、财务人员也可以找专门的人,即使是律师家属也会要求符合相关条件。此时的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的装修模式,有自己的发展规划,也有自己的管理模式,不再是前两个段位那样的随意性。

    4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开始懂得有自己的团队建设,不再是此前的“万金油”模式。律师事务所形成了管理团队、专业团队,开始走向分工协作。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是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共性。

    5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已经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他们有专门的行政主管,他们有明确的合伙人晋升机制,他们甚至设立了管理委员会。这些律师事务所开始规划品牌建设,注意品质控制,懂得如何正确处理与政府关系、媒体关系,开始整理本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还有定期的文化沙龙、业务研讨等活动,青年律师培养逐步规范化。

    6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从会议制度到合伙人表决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都较为完善,不再是“一言堂”或者“老人政治”,而是按照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贡献计算酬劳、按照合伙人的出资计算表决。能够达到本段位的律师事务所基本都集中在一二线城市或者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分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具备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与分配制度的科学化,不再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7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律师管理”,而是走向了“职业经理人管理”,合伙人律师组成的决策团队与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管理团队职能分工。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的选址、装修风格选择还是部门设立乃至各种活动的组织策划,开始交给专业人士“操盘”,合伙人律师只需要提出问题,职业经理人则是解决问题,保证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高效化、精准化。律师事务所给全体律师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解放律师的“生产力”,实现案件资源、业务资源、宣传资源、人脉资源的协同发展。

    8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单纯的律师服务机构,而是转向综合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为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案源开拓、法律产品研发、品牌建设、资源变现等方面提出建议,并积极贯彻落实。开发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价值产品,打造更大的品牌吸引更多的流量,成为“经理人治理”的核心。律师的法律服务只是律师事务所盈利的一小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机关、新闻出版机构、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伙成为重点,如何创造更多的法律需求成为职业经理人的首要职责。

    9段

    这些律师事务所已经站到了律师行业金字塔的顶端,他们不仅拥有行业定价权、规则制定权,而且支持并推动国家立法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律师事务所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利益与行业利益,站在历史发展的前沿。“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这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迈向了更大的格局,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更注重文化价值的实现。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中共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小城律师》已经完稿。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展望

    我根据各方面的情况来分析,感觉到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更大的发展前途。分述如下:

    一、律师业务发展中刑事业务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之一。

    律师三大传统业务领域包括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行政领域。

    目前最发达的领域属于民事领域。最不发达的领域属于刑事领域、行政领域。绝大部分律师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为民事领域。民事领域内的律师竞争的非常激烈。

    刑事领域、行政领域很少有律师从事。其中律师从事刑事领域内刑事辩护领域更是少之又少!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领域。

    二、探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不发达的原因。

    a.一种法律服务领域是否发达与法治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司法环境更密切相关。公检法办案单位是否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非常重要。如果办案单位一般不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的现实环境存在,那么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必然导致刑事辩护业务发展不起来。

    b.法律规范是否细化?是否具有更大操作空间的问题。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章的细化可以规范办案单位,同时可以指导辩护律师进行有的放矢,更能取得辩护效果。

    c.办案单位的程序性切实得到保障是取得辩护效果的保障。

    这里突出的表现就是刑事辩护案件二审的不开庭审理方面。刑事案件是最严肃的案件,关系到被上诉人(一审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权的最重要的问题,应当全面开庭审理,要杜绝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并且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发生,二审法院不能恣意妄为随意不开庭审理。要切实均是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应当事前询问上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均同意不开庭审理,同时二审法院也觉得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刑事案件。一定要把依法、公正、公平、保护人权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二审人民法院要将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到位!掌握生杀大权的权利部门的二审法院要严格司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绝对不是一句口号。你们承担着国家的责任、党的殷切期望!绝对不能应付公事!

    我记得是在2011年期间吧,我代理的一件二审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成功。我是与山东常明阳律师事务所单明财律师一起参加二审辩护的。单律师在一审中也是辩护人。

    这个案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这是我办理刑事辩护二审阶段唯一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单律师是他们所的副主任,他们所的律师有四十多人,大家都非常友善。

    我是被上诉人的亲属临时委托我去辩护的,距离开庭只有三天的时间。我对于案情根本不了解。我当天半夜到了枣庄市薛城区,第二天去单律师处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我根据他的陈述感觉到有非常大的辩护空间。回来后连夜整理材料,准备好辩护思路、辩护词。这一切都要非常感谢单律师,他给我提供了完备的一审相关资料及上诉状,对案件有了个清楚的认识。开庭前一天晚上我与单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理顺及我们之间的辩护点位,对于我负责辩护的部分在庭审中由我来进行,他负责由他辩护在上诉状中提出的部分。双方感觉提前分工负责的非常到位。

    第二天的庭审过程法官详细倾听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主张。庭审过程中我出现点意外,当事人在看守所中对我的有些陈述是欺骗我的。我当庭对他进行了落实它确实是有意欺骗我。我对辩护思路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庭审过程中与检方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确实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也没有办法弥补。

    庭审过程法院、检察院、辩护人均非常满意。

    庭审后没有几天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很好!采纳也好,不采纳也罢,终于可以保住他一条命了。对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我心里应当是清楚的。可是我为上诉人用心辩护是我的职责所在。良心也是个受煎熬的过程。

    通过我曾经办理二审刑事辩护案件来看,开庭审理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官也能当场应对辩护律师的观点予以答、对;二审法官能够直观、立体、全方位听取案情,,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终审判决,来保证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自己知道自己性格的缺陷,现在的主要业务已经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了。

    d.人们是否具有维护自己合法辩护权的意识问题。

    每年有大量的刑事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非常少。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思想意识。他们感觉到既然是公检法部门办理了,那肯定是不会有错误的。没有辩护的必要,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必要。白花钱。即使聘请了辩护律师辩护也没有效果。

    e.社会的现实也是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也没有展现出来。往往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f.也确实存在刑事辩护律师整体辩护业务水平的有待提高的现象。刑事辩护业务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属于凤毛麟角。

    g.社会现实中的技术型律师很少具有实际效果,而其他类型律师的辩护方法更有效果的社会现实,导致了刑事辩护业务不发达。

    三、今后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a.国家大政方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尊重与保障人权、追求司法公正和公平、反腐倡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共产党为了人民福利的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赞同。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并且将法治治国、法制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细化到具体工作中。

    b .刑事辩护全覆盖

    国家《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制度,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措施具体落实到刑事辩护方面;也将追求社会公正和公平理念具体落实当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具体工作中,将因家庭生活困难的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辩护的困难给予了解决,让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到刑事辩护领域。

    刑事辩护全覆盖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刑事辩护权法律意识的提高。让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断升高。因为申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全程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对于办案机关公检法的依法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同时也有助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能够防止错案的产生,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c.刑事辩护全覆盖能够给律师接触到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

    以前因为社会上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求很少,社会律师获得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很少。现在国家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因此律师获得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会大量发生。政府会把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安排到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所以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一定非常多。

    d.律师有一个刑事辩护技能不断提升的机会并且接触到刑事案件种类不断增多机会。

    律师办理案件技能的提升是需要有足够办理案件数量作为基础。如果日常基本接触不到刑事辩护案件,那就基本没有什么办理刑事案件的技能,所谓对刑事辩护业务的理解基本停留在课本所讲的水平上。只有经过不断办理案件的实践活动,才能加深对于理论的理解,将理论具体作用到司法实践具体工作中来,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不断提高办理案件的技能,才会变成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行家里手。

    律师只有通过不断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才会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扩大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视野,对于不同类型刑事辩护业务,有不同的业务辩护特色,才能对不同刑事辩护业务类型有了充分接触。

    这是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可以获得在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升的一个过程。

    四、商业性质律师的发展空间。

    我将律师类型划分为公益性律师与商业性(非公益性)律师两类。

    那些有能力为了获取商业利润而辩护的律师属于商业性的律师。

    我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于商业性律师更本没有影响。可能对商业性律师的业务会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商业性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范围基本上属于经济型犯罪、职务犯罪类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具有支付律师辩护费能力的案件。

    这类案件属于犯罪次数多、案情非常复杂、相关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卷奇多的特点。

    这类案件需要执业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技能非常好的律师,法律知识非常丰富的律师才能够胜任。

    有的案卷高达三四十本,即使阅卷也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再需要理顺相互之间的情节,对于案件事实节段事实的确定、定性;整体案件事实的确定、定性;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案件的性质?再是有关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往往是细节问题决定案件的性质。

    往往是商业性律师办理一个案件所耗费的时间是普通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几十倍。

    一本办案机关材料案件的所耗费的时间,与三四十本案卷的所耗费的时间肯定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同时还表现在三四十本办案机关案卷材料的难度,也不是一本案卷的三四十倍,而是叠加要高出三四十倍以上。

    商事性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具有办理案件所耗费的时间长、难度非常大的特点,所以所收取的律师辩护费也是非常高的。不能与普通刑事辩护案件来相提并论。

    我下面就用三位位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事迹来说明这个问题。

    a.从事毒品辩护业务。

    有位律师与我曾经是同一个律师所的,当时属于综合性律师的,后来他回老家了,创办了自己的律师所,业务做的不错,后来他与其他律师所合并成为一个大所,担任副主任,后来去广东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他发给我的文章我看出来,他的功底非常了得!他是专门做毒品犯罪辩护业务的。我说他都成精了!厉害!确实厉害!如果不是有疫情,我早就去广东拜访他了。

    b、有一位律师专门从事受贿罪辩护的。我对他只是初步了解。见过几次面。不过通过他身边的人了解到,他时常将一些刑事辩护案件免费送给同事,每个案件收费也非常可观!至于他每年能办理多少案件,外人也不知晓,只知道他整日在律师事务所喝茶。

    c.曾经与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律师,后来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他告诉我每年能够接受二三十个刑事辩护案件;每个案件收费两三万元。他去掉费用后,应当能净剩二十万左右吧。

    他从事的是普通刑事辩护业务,技术含量并不大,比较简单,收费也比较低。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业务,并不在案件的数量多少个,而在于单个案件的技术含量成分,所能够最大限度收到多少的代理费。收一个技术含量高的案件的收费,可能要高于做普通刑事辩护业务律师一年的收费量。

    五、刑事辩护业务的全国推广工作。

    公益性律师主要从事的是当地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业务。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是全国的业务。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的商业性律师更是如此。人们更喜欢外地有名的辩护律师,愿意出更好的代价为自己及其家人进行刑事辩护。

    有偿付能力的人更愿意化更多的钱,聘请非常有名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觉得外地知名律师知名度高,肯定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来当地办理案件不会有所顾忌,会尽心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刑事辩护律师也最容易在各类媒体上做广告,将自己的成功案例刊登上来就是最好的广告。

    六、刑事辩护律师风险无尽,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

    大概倒霉的律师,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发生在刑事辩护领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所以,律师们对于刑事辩护业务噤若寒蝉、谈虎色变。你看这个律师倒霉!那个律师倒霉!我不能点名字。为何要倒霉?唉!悲哀!……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洁身自好才可以,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刑事辩护律师那是在刀剑顶尖的舞者,跳的好会赢来阵阵掌声,不慎则会丢失性命!

    以上就是我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展望。因为是未来的事情,肯定不会是完全正确的。我愿意把自己的思考呈现给律师同行们。我希望借此机会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作揖][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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