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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律师,刑事司法研究再思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信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19:30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有刑事律师,刑事司法研究再思考】,以下3个关于【有刑事律师,刑事司法研究再思考】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 学者: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刑事诉讼要坚持人文关怀
  • 律师办案故事:刑事案件请律师有什么用?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中国商报(文琳 刘泽玮 记者 智文学 文/图)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与日益完善,刑事法律风险呈多元化趋势。同时,企业及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数量、频率亦呈增长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将前瞻性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识别刑事法律风险、有效处置刑事风险事件作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将其放在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辩护律师熟悉刑事合规制度、路径、体系等相关情况,自然成为企业管理者首选的合作伙伴、法律顾问。

    为更好引导和规范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开展,近日,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企业刑事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刑事合规指引》两书作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凌征虎同时担任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教师等社会职务,深耕企业刑事合规方向多年,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策略与实践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企业刑事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刑事合规指引》作者凌征虎。

    刑事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凌征虎认为,合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建立起能够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经营管理体系。

    而刑事合规是以刑事法律和刑事实务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预防公司、企业经营活动涉嫌刑事犯罪,避免因企业员工个人犯罪牵连企业、企业家及企业高管,预防公司、企业被动牵涉刑事案件,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企业的刑事风险,制订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有两处明确提到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2022年10月1日,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高度重视。

    凌征虎表示,企业进行系统的合规管理建设不仅仅是顺势而为,更加是谋求更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的应用和社会治理的进步,刑法的具体作用及目的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通常分为“一般的预防”和“积极的预防”,传统的刑法是通过对已然之罪进行定罪处罚,借助刑罚的严酷性对已经犯罪的人施加刑罚,并利用刑法的威慑力对潜在的犯罪因素起到遏制效果,属于刑法的一般预防。而从刑事合规角度出发,刑法不仅仅与过去相关,更关乎未来。从刑事合规角度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既吸收了传统的理论效果,又让企业主动将预防思维导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从源头上降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同时在刑事政策上变得更加积极,能有效阻断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加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如果想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必须做好刑事合规;做好了刑事合规,可更大限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合规优势突出

    2011年至2013年9月,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杨某等四人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杨某四人提出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但因为雀巢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规章、员工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之中明文禁止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并经员工培训签字。最终,杨某等人被认定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该案被誉为“企业刑事合规抗辩第一案”。

    “我们不应把刑辩和合规割裂,而是应当把合规作为和自首、立功、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一样的辩护情节,纳入到刑辩工作,成为我们的辩护武器。上述案例中,企业通过提出自身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可作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这些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刑事法律风险。”凌征虎说。

    在企业的众多风险中,刑事风险无疑是最严酷的,不仅关乎企业家的生命和自由,也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是刑事办案第一线的“主力军”,通过将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务经验运用到帮助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帮助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参与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显事半功倍。辩护律师与为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相比具有较多优势,辩护律师由于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能准确识别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容易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合规是整个企业合规的中心,刑事合规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最佳方式。”凌征虎强调,辩护律师对刑事法律责任的理解和认识更为透彻全面,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以及识别和判断风险的能力,辩护律师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时,更能督促企业树立生产经营“红线意识”,严守行为底线,筑牢风险意识,将刑事合规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为企业保驾护航,使企业行稳致远。

    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

    根据对公众公司公告的不完全统计,2021年共有74家公众公司披露了涉刑情况,其中38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20位公司董事长陷入刑事追责程序。而从资本市场公众公司涉刑类别来看,有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控人、董事、经历、财务均受到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也有公司高管利用资金、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公司被曝出单位行贿丑闻受刑事制裁,牵连一系列负面消息,严重挫伤商业信誉及业务营收。

    “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合规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凌征虎表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构建刑事合规最重要的是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防止企业和员工刑事犯罪,防范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刑事风险,通过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整改,对企业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实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最终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刑事合规建设,可有效减少刑事责任。构建有效刑事合规机制的企业,在面临刑事处罚时有一定的救济余地,涉罪企业事后合规建设,涉罪企业通过合规建设并通过验收,获得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处理。

    此外,通过刑事合规建设,还能有效提升企业形象。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通过营造良好的合规守规氛围,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将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行为按照要求长远持续地进行管理,有效建立企业的规则和程序意识,提升企业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尤其是跨国企业需要和国际接轨,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刑事合规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避免在国际竞争中陷入被动状态。

    凌征虎说:“防患于未然、遏难于未发,让企业获得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是推进刑事合规工作的核心思想。”

    ■链 接

    三个阶段推进企业刑事合规

    如何构建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

    凌征虎表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的刑事风险、企业核心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员工的刑事风险三个方面。对企业来说不同时期要素、需求和侧重点不同,根据一般情况,刑事合规可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刑事合规、事中刑事合规、事后的刑事合规辩护路径。

    ●事前刑事合规

    事前刑事合规是将刑事辩护的“治疗”转化为刑事合规的“预防”。它包括:开展尽职调查,识别企业刑事风险;帮助企业制定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执行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培育合规文化。重点针对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制定合规管理体系的时候,要善于将行业领域的不同法规制度相互融合,同时,将企业内部的法务管理、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统筹协调,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事中刑事合规

    事中刑事合规,通常是企业或高管、员工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介入为其提供针对性防范或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服务。

    在事中刑事合规的作用将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合规不起诉、宽缓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撤销制裁等,事中合规顾问较事前顾问具有现实紧迫性。具体工作主要体现包括:

    第一,参与刑事合规尽职调查,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对企业或高管所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对这些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协助应对相关部门调查、突击检查和问询,针对公司的刑事风险进行评估作出相应调查报告,通过协商、对话、听证、讨论以及签订认罪认罚协议,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现有的合规管理体系向执法机关进行申辩,通过与办案机关积极对话,提示办案机关该企业具备的合规体系,及时隔离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而承担责任,最大限度提高企业适用合规监管从而避免被起诉定罪。

    第二,督促企业尽早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合规的适用申请。在对案件有准确把握和预判的前提下,合规申请的提出要越早越好。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结合所涉罪名及企业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和有效开展刑事合规尽调、起草合规申请和合规方案等准备工作,表明了企业真诚悔悟、积极整改的态度,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申请做充足准备。

    第三,代理撰写刑事合规申请和刑事合规方案。分析企业涉嫌的罪名,表达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意愿,包括愿意接受第三方监督机制监督等合规承诺、制定的合规方案和已经采取的合规整改举措,分析企业的经营现状,收集在税收、科技创新、公益等方面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贡献和作用,了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充分阐述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严格落实合规计划,做好合规情况报告。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举措、期限逐项做好落实,要注意收集整理落实整改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进展,配合第三方监督机构做好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事后的刑事合规辩护路径

    事后刑事合规主要指向刑事辩护业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辩护业务贯穿于企业涉及刑事后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我国学者李本灿认为,应当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理由,使其在定罪和量刑的两个环节上发挥作用。因此,在企业涉及刑事风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将刑事辩护体系纳入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可以更大限度化解企业及高管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依然普遍存在着倚重事后补救的情况,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缺乏系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这也成为极易导致较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发生的原因。”凌征虎强调,三个阶段同步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更符合依法治国大环境下,企业生产经营需更知法、懂法、守法的要求。

    有刑事律师,刑事司法研究再思考

    学者: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刑事诉讼要坚持人文关怀

    刑事辩护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举办,业界研讨新时代刑事辩护议题。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辩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重大改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也一定要坚持人文关怀,强化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律师帮助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业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设置了五个单元的讨论议题,分别为少捕慎诉慎押、死刑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证据制度、刑辩职业伦理等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由此引起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论坛上表示,过去一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也备受重视,刑事证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都将影响到我们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两项重大司法改革的理性思维。他坦言,在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前述两项重大改革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性问题备受关注。樊崇义观察说,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为“压制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而认为权利派生出来的律师法律帮助问题已经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配合者。

    “这些思考都是因为在理念和认识上,立场观点和方法上根基不深、站得不牢而走偏了方向。因此,强化治理思维是当前一个首要话题。”樊崇义直言,要正视刑事犯罪的客观变化,把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改革搞好,“我们经常讲的两个80%,就是刑事犯罪80%轻罪,80%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对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和改革,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论认识论的方法,认清当前犯罪生态。”

    在樊崇义看来,前述两项重大改革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刑事法治文化引领,“我把它叫做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纵观我国历史,刑法是法律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与重罚酷刑相适应,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多种形式内容的慎刑思想。”

    基于此,樊崇义认为,慎刑思想理应发扬光大,慎刑思想的理念成为我国各项刑事政策的文化基础,绝不可以忽视。

    此外,上述两项改革还是我国从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等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从哲学上来讲一定要坚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两项改革的哲理依据,所以要加强人权保障,加强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问题、律师帮助问题。”樊崇义说。

    律师办案故事:刑事案件请律师有什么用?


    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网友提问:我一个亲戚帮信罪,检察院建议判刑一年,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答: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有的案件,量刑很低,比如危险驾驶,处拘役,最高六个月;危险作业,最高一年;还有很多案件比如轻微的盗窃、职务侵占、帮信罪,检察院建议在一年左右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请律师一般需要两三万,可能减少一个月半个月,必要性不大。

    当然,认为自己无罪,就要请律师。

    请律师有没有用,我用自己办的三个案件回答


    案例一:抢劫罪变无罪

    做律师,第一重要的,是法条熟悉。比如盗窃转化抢劫,司法解释要求的前提是被告人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同时要熟悉细节,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尤其是司法鉴定。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盗窃转化抢劫,但是一是凶器无法确认,二是司法鉴定结论不构成轻微伤。我现在都没有想明白,为什么警察会把一个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放到卷宗里。

    就凭着这两点,抢劫案件变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很为自己骄傲。

    检察官:被告人在超市偷东西被警察发现,警察抓人的时候还用凶器划伤警察胳膊,已经构成抢劫罪,请求法院判刑十年以上。

    律师:本案凶器并没有找到,该凶器是刀片、饭勺、塑料管、铁丝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持有凶器。

    检察官:被告人划伤警察胳膊,构成抢劫罪。

    律师:请求法庭和公诉人看看鉴定报告最后一页。北京市某某公安分局鉴定报告上说:某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法官:检察官,到底怎么回事?

    检察官:我们也不知道鉴定人员为啥鉴定警官不是轻微伤。

    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转化抢劫,前提是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另外,本案被告人盗窃仅仅56.2元,不构成盗窃罪。

    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个月后,法院请示政法委,并且和检察院协调后。

    法官: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无罪的刑事案件,本来该判十年以上,后来判无罪。

    快过年了,当事人从外地送了一只杀好的整羊过来,觉得自己好牛?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二: 中级法院副院长做无罪判决被构陷十年后判无罪

    昨天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我代理的一起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滥用职权案无罪。从2009年到2020年,纪委、检察院、法院查了十一年审了十一年。

    十年前,该法官任某基层法院院长期间,该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为一名被诬陷的某公安局长职务犯罪案件平反昭雪,宣布该局长无罪。

    局长被宣布无罪后,找到某纪检书记,要求恢复公职,和书记发生争吵。

    书记一怒之下,查谁给局长平反昭雪的。查到该法院。

    虽然省法院确认局长冤枉,再审审理没有错误;虽然书记穷尽一切手段,都没有找到该院长贪污贿赂行为,但是书记还是想到了一个整死院长的办法。

    书记找到一个山东的鉴定机构,对该院长主持盖的办公大楼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意外地得出实际支出比鉴定造价多几百万的结论。

    院长因为这个被双规,被调查、侦查,起诉、审判。

    院长是根据审计结论付款的,纪委根据鉴定结论说多支付几百万,而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鉴定报告,鉴定师的两次签字竟然不一致,想找鉴定师也找不到,为什么,跑到美国去了。

    虽然该院长被宣布无罪,但是一辈子就这么毁了。全省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该院长改判公安局长无罪被查的事,从此,很少有人敢做无罪判决。


    案例三:找到一句翻译错误 ,13年改判5年

    长春中级法院一个贪污、受贿案件,一审被告人因为贪污、受贿被判13年

    德国公司KSM公司(凯世曼)在长春设立了KSM公司,长春凯世曼是外资公司,后来中信公司跑到德国收购了德国凯世曼,长春公司就变成了国有公司。

    变成国有公司后,之前的一些德国认为合法的做法,就是被认定为犯罪,其中财务总监因为公司报销了妻子的来往机票、住宿费,报销了总监回家过年的时候各种费用,就把指控贪污,加上以前一些人情往来,被认为受贿,一审判刑13年。

    事实没有问题,关键是财务总监刘某的身份,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我们提出极大质疑。

    终于,在上千页的卷宗中,我们发现一张由德文翻译成英文,英文又翻译成中文的“聘用书”。

    检察院找到的翻译说,中信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可是我们看到的翻译却是德国KSM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如果是中信公司制定的,那刘某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德国公司制定的计划,刘某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后来,找到德语权威翻译,得出的结论是:德国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

    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签署的“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系在股权变更完成前与凯世曼香港公司所签,并非与国有公司、企业签订,不能反映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上诉人刘文斐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意思;其次,“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内容仅约定了上诉人刘文斐在收购成功后的任职及待遇问题,并未表明刘文斐在股权变更完成后,是受委派在凯世曼长春从事公务、负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

    综上,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检察机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从13年改判到4年。

    类似的案例很多,能说了律师不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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