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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和,刑事案件律师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新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14:27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刑事和,刑事案件律师怎么处理】,以下3个关于【律师刑事和,刑事案件律师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与百姓说说法官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 刑事律师和刑辩律师有什么区别?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 与百姓说说法官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与百姓说说法官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一个生命的剝夺!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官丶律师究竟是如何具体办理的呢?根据我近四十年的办案经历,现作一个较为简要的介绍。

    一,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刑庭。

    【注】①対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且犯罪较轻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席开庭。如果该被告人有律师的,则必须经该律师同意。如果该被告人没有律师,则法庭会为该被告人免费提供一个律师。

    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均不公开开庭。

    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公开开庭。

    二,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会按规定的时间向被告人送达,然后决定开庭日期(不少于7天)

    ①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诉人丶辩护人丶被告人

    ②家属可以继续聘请律师,委托书可由律师交法庭。

    ③如果辩护人尚未阅卷的,可向法庭预约阅卷时间。

    【提示】:此时初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供认过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具备从轻或减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的问题。

    三,律师应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应该必做的作业有:

    A,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书面的概括性归纳。

    B,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和适用的刑法条款进行研究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C,对指控证据一一排列,看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和关联性。对明显有矛盾的证据加以标注并有针对性进行复核。〈略〉

    D,对鉴定丶勘验、审计结论以及其他书证物证一一对应,看证据指向是否矛盾?对鉴定的方法加以查证,看方法是否属于法定的技术手段?比如凶杀案件的血迹比对,不能靠血型定案而必须有专门法医机构或指定医院采用DNA方法做出鉴定结论。又比如,盗运国家文物出境罪,对涉案的字画丶陶瓷形成年代,是不能仅靠文物专家的眼睛鉴定而必须采用专业的碳14方法。(光靠眼睛是不靠谱的,因为文物有专业的做旧方法!)眼睛看上去宋代的,但碳14放射鉴定是20世纪30年的,那就打脸了!所谓文物,须是清代〈含清代)以前!如此,盗运文物岀境罪不能成立!又如,对于电子证据,要求搞清获取的途径与方法〈比如从电脑主机的硬盘获取;微信聊天记录当有电讯或专业的鉴定人员,拿着被告人的手机下载或上传,并证实IP地址的客观性〉

    E,对同案犯供述摘录,与相关证据和被告人供述一一比对,寻找矛盾之处。〈略〉

    F,要求律师在与被告人的会见中,就核心证据进行探讨,看被告人的申辩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逻辑。

    【重要提示】: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那么律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负责任的律师就要询问被告人否认犯罪的理由是什么?有经验的老律师则会启发被告人,并提供几个方面的思路与途径。比如a,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b,虽有参加,但没有做任何的事情的证明?d,在案发的时间内,有被告人尚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有认知障碍丶精神疾病的病历或长治不愈的结论?【提示】:如果被告人家属反映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病史,则律师应该快速去治疗的医院查询病历和用药记录。【提示】被告人的用药记录,可以客观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疾病程度。(应及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如果鉴定有限制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则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或关系有到可能免除或减轻对他的刑事处罚)

    对于杀人罪,如果被害人的尸体没能找到,杀人的方法,工具不清楚也没有查获的,尽管其他证据多多也不能定罪!

    对于盗窃罪丶诈骗罪丶如果找不到被害人,也没有报案人,或者没有查获赃款赃物的,那么也同样不能定罪。

    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不能定罪。

    对于聋哑人的认罪,没有专业的聋哑通晓手语的"翻译"而形成的供述,法院是不能认可的。

    对于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或外国人犯罪,如果没有翻译人,那么法庭不能开庭!

    四,法院开庭庭审的重点:①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适用刑法的意见。通常公诉人会依起诉书宣读或摘要陈述。【提示】:公诉机关此时对法院会有"量刑建议书"或当庭表述。

    ②指控有罪的主要证据。根据检察院的证据目录,一组一组展开。

    ③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告人有律师的,律师会事先提交辩护词。

    ④被告人的申辩。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人的当庭翻供。理由是当初公安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逼供所致。这对被告人来讲是有相当风险的!A,如果原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会当庭表示:原先的自首情节应该撤销!B,此时对辩护人的专业素质来讲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老练的律师会当场向被告人发问:为什么现在要翻供?理由是什么?有什证据可以证明是"逼供信"?【重要提示】対于被告人的翻供,如果被告人或律师无法提供令法官不得不认可的证据,那么结局照样是认定原来的有罪供词。所以律师对被告人的不当翻供,必须慎之又慎!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赌博。因为最终一切后果都是由被告人承担。

    ⑤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方证据的质证。一般先由公诉人一一出证,剩后由被告人丶律师质证。律师出证会由公诉人质证。

    ⑥对控辩双方各自的观点与尚未清楚的事实。一般公诉人有公诉词或当庭发表。

    ⑦控辩双方的焦点所在?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法律观点进行归纳,然后列出焦点一,焦点二,焦点三…

    【重要提示】法官列出控辩双方的焦点,其目的就是A,确定罪与非罪。B,确定罪名。C,确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丶作用。D,确定当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E,确定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种类与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⑧法官会当庭对被告人发出种种的讯问。这目的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进一步确认。

    ⑨法官对公诉人的提问。有否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这是常规性程序,目的是:是否有加重或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况发生,或构成数罚并罚的情况?如果有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己构成多个罪名,则中止审理。要求公诉机关,再就漏诉罪名在追加后再次开庭审理。【重要提示】再次开庭,必须重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然后从新按照法庭调查丶辩论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走完过程。

    ⑩法官对律师的提问。这是法官为进一步确定辩方的观点丶理由,为可能影响判决的情况被及早察觉。

    五,法官审案必须查明的重点。

    ①有罪还是无罪?

    ②此罪还是彼罪?

    ③重罪还是轻罪?

    ④犯罪情节的重轻?

    ⑤共同犯罪中的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丶作用?(以认定主犯丶从犯丶协迫犯丶教唆犯…)

    ⑥各被告人的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

    ⑦判处缓刑的可能?

    ⑧判处死刑的可能?

    ⑨免予处罚的可能?

    【专门提示】:关于认定被告人对犯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定罪问题。这是长期以来,控辩双方争议极大的问题!对于辩护人来讲,这是一个很"烧脑"的存在!一个硬核的要求就是证明被告人"无法知道丶不应知道"。比如,认定快递小哥为他人投递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按标准投递流程,快递小哥在快递转运平台随机取到该快递邮包,他无权开包检查物品,他只按地址送到收件人就完成了投递。这个快递小哥就是"无法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因此不能被认定运输毒品罪!

    六,判决书要着重阐述认定有罪或无罪的理由。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行为客观存在。须载明:有A,物证。有B,书证。有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供述。C,有鉴定结论或司法财务审计报告。D,有电子数据丶视频丶音频或微信记录等等。

    ②相关的定案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

    ③定案的各类证据都能相互印证。

    ④被告人供述与证据均能相符。

    ⑤判决书必须在尾部载明判决所依据的我国刑法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以示对法律的适用的合法性、正当性。

    一份好的刑事判决书应该是一个"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展示。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对被告人的处置是充分的摆事实,讲法理的,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律师刑事和,刑事案件律师怎么处理

    刑事律师和刑辩律师有什么区别?

    刑事律师和刑辩律师有什么区别?

    编辑:左岸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时候,当事人会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很多人都听过刑辩律师和刑事律师这两个概念,但往往会产生疑惑。这两者都是律师,有什么区别呢?

    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当刑事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参加诉讼后,他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而如果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委托刑事律师参加诉讼的话,就是诉讼代理人。刑辩律师是刑事律师中的一类,我们主要分析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产生根据

    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

    刑事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刑事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

    刑事辩护律师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律师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

    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律师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律师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6)活动名义

    刑事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刑事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巩志芳律师

    刑辩律师也是刑事律师,是刑事律师中的一类,在刑事律师中重点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律师的区别。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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