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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6 09:1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

1.定义: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2.无罪推定的要求:

(1)认定犯罪的证明责任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

(2)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3)被刑事指控者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

(4)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即疑罪从无。

二、刑诉法第12条的含义

(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法院的定罪权必须依法行使。

三、刑诉法第12条的具体体现

(1)定罪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

(2)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4)疑罪从无:①证据不足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规则》第367条)

②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仅体现在一审)在一审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诉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

四、疑罪从无的例外情形

在二审、死缓复核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中,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作出无罪判决,因此上述三个阶段没有体现该原则。

①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②死缓复核程序中,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与二审程序一样。

③死刑复核程序中,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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