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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律师推荐意见书,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拒不退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19:28:06


服刑仍领养老金 一波三折终追回 律师:拒不退还可追究刑责

  在近期昆明市西山区开展的“多领冒领截留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整治活动”中,西山区社会保险局收到家属主动退还李某多领的115801.62元养老金,而追回违规多领养老金的过程却一波三折。律师提醒,违规多领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可并处罚款,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案情 八旬老人违规多领养老金

  2021年4月28日,西山区社保局收到部级稽核系统下发的一批“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其中80岁的李某在服刑期间仍领取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经初步核实,李某涉及多领养老金17.5万余元。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西山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专班组建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查阅了多年前李某的退休档案,但里面并无其服刑的相关材料。专班人员在核实清楚李某的服刑事实后,及时采取从当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等措施,以保证社保基金不再继续流失。

  同时,专班人员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查询李某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发现联系不到其本人后,又辗转联系到其女儿和外孙。通过与李某女儿和外孙沟通,专班人员得知李某在服刑期间存在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情况,但相关材料已遗失。专班人员又向西山区司法局对接调取李某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全面掌握李某服刑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

  按照正常工作流程,专班人员取得李某的服刑材料后及时联系其家属,告知李某及家属应到社保局面谈相关事宜、了解政策,并签收《退回发放养老待遇告知书》。但家属以李某年纪大、住在楚雄不适合长途出行为由,不配合处理。

  按照家属要求,专班人员将《退回发放养老待遇告知书》寄到李某女儿在楚雄的住址,但过了很长时间,物流信息也显示已签收,却迟迟没有等到家属回复。

  2021年6月9日一早,专班人员赶往楚雄,在多个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终于在19时许敲开了李某女儿的家门。专班人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女儿和外孙讲解社保多领追缴政策,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终于取得了家属的理解,向其送达《退回发放养老待遇告知书》。

  进展 多领的养老金被退回

  由于李某年纪较大,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和家属多次表示退赔多领养老金存在困难。在半年多时间里,专班人员多次联系其女儿、女婿和外孙说服动员,讲清社会保险基金属性,违规领取的惩治政策;同时,就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上是否可以交纳和领取养老保险金这一问题,主动探索类似案件处理办法,并将核实清楚的政策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

  在了解到李某还清多领养老金仍可继续按照清算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的政策后,今年春节前,李某家属终于同意配合退还李某多领的养老金。

  结合专业律师团队给出的法律意见书,专班人员再次核实李某服刑起止日期、监外执行起止日期、退休领待日期和暂停发放日期,认真核准了李某多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和扣除其视同缴费年限后实际应发放的养老金,最终核定其应退回115801.62元,并把政策执行依据和清算过程清单式地全面细致向家属讲解。

  家属在查阅专班整个工作资料后,心悦诚服地表示,李某案件查处“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并于当日将李某多领取的115801.62元养老金退回西山区社保基金专户。今年4月起,西山区社保局将按清算后的标准按月发放李某的养老金。

  释法 拒不退还可追究刑责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提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若法院判处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日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服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白杰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若存在被刑事处罚的情况,应按以上政策处理退休待遇问题。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姜燕萍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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