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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18:46:10

每一张面容,都饱含生的渴望和美丽;每一个生命,都享有人的权利和尊崇。然而,对她们而言,太难了。

习得性无助:放弃离婚的副教授

“她第一次出现在我面前时,眼神黯淡、充满着恐惧,完全看不出来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李莹是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位长期遭受家暴的北京某高校女副教授曾向她咨询离婚。

“这位副教授的丈夫也是高校的教授,甚至是某学术领域带头人。”据了解,该副教授长期遭受丈夫家暴。丈夫甚至特意当着儿子的面施暴,给儿子灌输“就该这么打女人”的理念。

“敢离开就用刀割掉你的头、挖掉你的眼珠……”长期遭受家暴的副教授,认为丈夫“无所不能”“说到做到”,她想过离开,但最终屈服于丈夫的威胁,也未曾报警。

据联合国调查,在大多数国家遭受暴力的女性中,仅有不到 40% 曾寻求帮助,报警的更是不到10%。在中国,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

“受暴者在对抗家暴的过程中,会越来越无助而认命。”李莹告诉记者,在最后起诉离婚的关头,这位副教授放弃了,选择继续回到丈夫身边。

“家庭暴力对一个人的心理创伤非常大,他们普遍有屈辱感、恐惧、焦虑、抑郁、自卑。遭遇长期家暴的妇女,还有一种习得性无助。”李莹甚为遗憾。

本来可以主动地逃避却绝望地等待痛苦的来临,这就是习得性无助。

“七进七出”的家暴受害者们:有人报警无助,离家出走终被打死

报警“无助”:多次报警离家出走终被打死

2014年的一天,一个 23 岁女孩在电话中哭诉,说自己遭到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这个女孩一提离婚,她的丈夫就扬言要杀她全家。

有报道称,家暴她的丈夫,正是减刑释放后的王某。而也就是这个王某,在4年前,打死了他的前妻,董珊珊。

那一年,家暴还被视为“家事”;那一年,家暴案件还无法可依。

2009年10月19日,年仅26岁的北京女孩董珊珊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此时,距离她结婚之喜仅仅10个月。

当年3月,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丈夫王某的殴打。从这时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间,她和家人曾先后多次向警方报告王某的暴力行为,并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董珊珊的母亲也曾报警,请警察一定要救救她的女儿,警方虽然每次都会出警,但最终,却对于董珊珊遭受家暴一事,表示没有什么好办法。

“七进七出”的家暴受害者们:有人报警无助,离家出走终被打死

“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变形萎缩;头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挫伤、淤血……”这是婚后8个月,董珊珊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时的诊断书。

王某曾这样描述对她的最后一次残酷殴打:“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2010年,王某被判处六年半有期徒刑,罪名是“虐待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然而,4年后,又一个“董珊珊”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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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难援:难以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2月14日下午,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门口,一个30来岁的妇女抱着一个两三岁的男孩儿不住地向楼里张望。因为是周日没办法接访,在得知她是因遭受家暴前来求助后,值班人员建议她拨打110报警。

在警方的帮助下,妇女和小男孩儿于当晚住进了朝阳区救助站。

这名妇女叫刘丽(化名),出生于1981年,山东招远人,生长在一个单亲家庭,缺少父爱的她在2002年与丈夫黄刚(化名)结识,这个大她10岁的男人曾让她感到被呵护的温暖,认识没多久他们便同居了。

第二年,刘丽生下了女儿,虽然两人还未领证,但女儿的降生让刘丽不禁憧憬未来的幸福生活。然而,现实却上演了反转剧。两个月后,还在哺乳期的刘丽迎来的不是丈夫的嘘寒问暖而是他重重的拳头。

因为还在喂奶,刘丽没有反抗,忍了下来,以为可能是丈夫偶然的冲动,不幸的是暴力的行为愈演愈烈。自此以后,黄刚动辄对刘丽拳打脚踢,有时候觉得不解气甚至将她吊在暖气管上扒光了抽打;每次施暴,黄刚都刻意避免留下家暴痕迹,怕被外人看出。

2013年刘丽生下了小儿子。儿子出生后,家暴的次数稍有减少,但是黄刚依旧控制着刘丽。黄刚办了精神残疾的假证明提前退休,家里的花销全靠刘丽一个人负担,刘丽的工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钥匙等个人财物、证件和通讯工具均被黄刚扣下。

言语侮辱、咒骂、拳脚相向,甚至当着孩子面对她进行性暴力……回忆过去13年婚姻生活,刘丽伤痕累累。

其实,从2003年开始,刘丽就曾四次逃跑,可很快被黄刚找到。回到家,黄刚下手更狠。一提离婚,丈夫便拿她的母亲和弟弟的性命威胁她。

黄刚一直怀疑刘丽出轨,可据刘丽透露,是黄刚在外面有外遇。

为了以后的生活,刘丽决定必须离开黄刚,2月14日当天,刘丽趁丈夫外出会情人,在大女儿的帮助下,这才抱着小儿子从房山区的出租房偷偷跑出。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刘丽在律师和护工的陪同下来到房山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起诉离婚。虽然刘丽的案子有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法院也十分重视,刘丽的遭遇不仅有派出所的笔录、救助站的证明,还有朋友邻居的证言、女儿的证明,但是法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迟迟不肯发保护令。

“法院对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还存在误区。”李莹表示:“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义在于保护受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施暴人进一步进行危害受暴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只要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法院就应当依申请作出,但是现实中法院需要高证据度的条件才会发文。”

在李莹的一再坚持下,法院说出了不肯发文的首要依据——刘丽身上没有伤。

在多番努力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后还是拿到了。离婚心切的刘丽在法官的调解下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极不平等:女儿由刘丽抚养,儿子由黄刚抚养;房产、车以及大部分存款归黄刚所有;刘丽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

然而剧情再次反转,调解当天那么坚决的刘丽不到半个月又回到了原先的家里。

“因为担心孩子。”刘丽告诉李莹。

这样的转折并没有让李莹太惊讶,她告诉记者,调查显示,一个受暴妇女平均需要“七进七出”才能彻底摆脱暴力环境。

“这就是受暴妇女特殊的心理状态——受暴妇女综合症的特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生活在恐惧之中,内心的煎熬和无助让她们觉得自己的丈夫只手遮天、无所不能,自己这一辈子都不能逃出他们的手心,这种特殊心理状态很难摆脱。”

据统计,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仅35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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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效果初显,任重道远

“效果初显,任重道远。”李莹这样评价。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该法律详细规定了诸如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集实体处理和处置程序于一体,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大量案例表明,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从事反家暴一线服务的人员普遍对家暴的规律特征与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够了解,法律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低,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挥。

“《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点,也存在司法、执法的理念和实操技能处理跟不上的困境。”通过频繁跟受害人沟通,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发现很多家暴案件本身都伴有性暴力情节,但是《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明显范围过窄。

浙江金华,有一妇女与前夫已协议离婚七年了,后前夫以看望孩子为由又强行住进了该妇女租住的房子里。有一天,前夫提出要与该妇女发生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一怒之下殴打该妇女导致女方脊椎骨折。翌日,女方报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并把诊断证明、前夫威胁杀自己全家的记事本等证据提交给了警方。经伤情鉴定,女方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男处以治安拘留8天的处罚。决定下达前,男方在派出所还威胁女方:“等我出来没你好日子过!”

“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暴力属于典型的同居暴力,女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予以驳回,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二者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吕孝权指出,在美国,家暴都是犯罪,“死亡威胁”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人身威胁,是要被重点监控的,施暴人有可能面临威胁罪的刑事指控(主要分析威胁背后的动机),很可能就被当场羁押。但我国的《反家暴法》对这种情况没有做出规定,我们信奉的法律原则是惩罚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他的言语。

那些在施暴人身边忍辱负重的女性,当她们终于打破精神枷锁,试图对外发声和求助,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不足是更加坚硬的壁垒。

“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还要能有效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实际上,有一些施暴者是需要治疗和帮助的,但如果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那基本就没有有效的办法。”李莹亲自申请过好几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她的感受是“可不容易了”。

告诫书制度的潜力也远未充分发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签发告诫书的数量极少。李莹到现在没有做成功过告诫书,“很多基层派出所的人员也不讳言,上面没有统一的安排部署,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吕孝权在北京跟派出所打过很多次交道,多次阐明依据《反家暴法》公安机关可以签发告诫书,但同样颗粒无收。

“你发现不是你想起诉离婚就能离得掉的,法院第一次不一定会判。遭受家暴后向派出所投诉,要求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下来的。”吕孝权表示。

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就是对社会暴力的放纵。而一句“零容忍”,却还要走好多年。

(文中除律师外,人物均为化名,部分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特别鸣谢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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