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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庄,律师会见技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01:27:08


律师会见的“正确姿势”

受到疫情的影响,相比之前的碎片式学习,最近我有了较为完整的时间整理思路,重新制定计划,有针对性地学习了刑事实务的相关知识。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文以律师会见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为核心,结合之前数次会见体验,梳理如下会见要点。不揣浅陋,以见教于大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有效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和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加,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尤其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看守所的羁押量也出现攀升,律师会见工作不断增加。然而,在实务中许多律师不注重会见规范,违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或现金,提供香烟、手机等物品,又或是在会见中随意将案卷材料复印件供其查阅等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那么,会见时律师应当如何运用“正确姿势”规避风险呢?

一、关于首次会见提纲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次会见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作为一名青年刑辩律师,首次会见之前我都会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制作会见提纲,以防止会见时遗漏重要的询问事项或出现思维短路的情况。通常会见提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介绍律师工作事项:接受委托的情况、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工作性质、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重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涉嫌罪名、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家庭情况、政治面貌、有无特殊疾病等;

(三)相关罪名的检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具体罪名的法律检索,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通过类案检索,了解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和法院处理的相关情况;

(四)需要释明的重要事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家人情况等;

(五)需要询问的重要事项:例如发案过程、到案经过、查封扣押财产情况、家中有无唯一被扶养人、生活上有何需求等。

制作会见提纲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会见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在会见之前律师已经针对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从侧面展示现阶段的工作成果,为之后的辩护工作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二、关于携带物品及其他非律师人员

2017年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因此,会见时应当注意:

(一)不能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外沟通;

(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纸条、信件;

(三)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食品、药品等,但可以向其近亲属告知其生活需求,按照规定押钱、押衣、押药等;

(四)不能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这种情况在管理制度规范的地区一般鲜有发生,但是不排除个别看守所存在管理较为松散的情况。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会见极有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刑事风险。若有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希望律师带其一同参与会见,一定要拒绝;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作为辩护人会见的,需要提交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

(六)翻译作为非律师会见人随同会见,需要提交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

三、关于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但是对于起诉意见书法律未作规定。

由此可见,不能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于法律未明确授权且较为敏感的行为,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风险。实务中有律师将起诉意见书、案卷等材料复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甚至被纳入刑事范围,即便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也会给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关于核实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笔录应当向其复述核实,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出示供其辨认核对。针对言词证据,其往往只知悉自己的口供,对于其他证据仅仅能通过庭审由公诉人出示得知。部分办案人员担心律师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他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目的在于教唆其翻供、作伪证、帮助其串供等。但是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对证据及案情全然无知的情况下参与庭审,控辩双方失去了平等对抗的基础,也会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化。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可以在律师已经查阅过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后,梳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或前后矛盾、存疑的部分,以口头告知方式予以核实。口头核实应当注意询问的方式,可以尽量采用开放式提问,争取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辩护信息。

五、关于会见笔录

第一部分提到了首次会见需要制作的会见提纲,主要是针对律师首次会见的辅助性工作,而这里提到的会见笔录则是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记录的相关信息及需要释明的情况。会见笔录不但可以帮助律师规避风险,还可以作为办案资料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便于之后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材料。实务中也有将律师的会见笔录提交,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

六、关于解答问题

在会见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问要注意回复的方式和技巧。不能教唆其翻供、作伪证,也要防止因为回复的方式不当而产生可能是在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南昌律师熊昕皆是因为在会见的过程中产生教唆的嫌疑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上述案件争议极大,引发大量社会及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熊昕被羁押了四百多天后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尚未论定,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全面客观的分析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不能代为作任何决定。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其理性接受现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和律师的工作。以下针对常见的几个问题列举:

(一)关于涉嫌罪名的专业问题。

一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知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二是要全面分析案件的有利与不利点,不能回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帮助其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

(二)关于案件承诺的问题。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更不能将案件“关系化运作“。例如,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此触犯诈骗罪而身陷囹圄。

(三)关于其他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问题。

首先,在权利义务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有义务回答,但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有权利拒绝回答。

其次,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同时释明坦白、自首、立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对量刑的影响。告知证据印证的规则,即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反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真实有效、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犯罪事实仅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可认定构成犯罪。但律师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决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七、关于庭前辅导

庭前辅导,是指在开庭之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项、沟通辩护观点。此处所说的辅导,不是辅导被告人在开庭时如何回答庭审问题的内容辅导,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审的基本程序,对各个环节被告人应以何种形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做一个恰当的引导,以保证其能够和庭审在同一频道、跟上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

一方面,律师与被告人庭前会见交流,可以一起回顾、梳理案件事实及相关依据,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态度,尽量避免庭上出现双方意见不一致或存在事实分歧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初次参加庭审,对法庭秩序等庭审知识并不了解。因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时,应当告知相关的庭审知识,避免被告人在开庭时出现违反庭审秩序或者其他会使法官不悦的行为。同时庭前辅导也有助于加强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可以减少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务中也有律师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导致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例如,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办案警察、律师和线人,在收受当事人非法财物之后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后被发现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两位律师也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二)认真倾听,慎重预测案件前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和沟通,在律师会见时往往会表现出较强的倾诉欲。认真倾听既体现了尊重,同时也是能够帮助律师较为全面的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和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当然也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沟通时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正确引导。但对于案件前景的预测一定要慎重,尤其在侦查阶段会见仅靠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在没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掌握不全面很容易作出错误的预测,产生律师不专业或者不负责任的感觉。甚至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情绪起伏过大,过于乐观或者过于悲观,不利于之后辩护工作的开展。

(三)律师会见要讲究发问技巧,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想讲述、不愿提及或者其他案件问题,律师不应当强行追问或强行要求对方回答,避免混乱了自己的法律角色。

(四)会见的次数并非越多越好。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所以可以根据案件的必要节点进行合理安排,结合工作的开展情况酌情调整。

最后,一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案件办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有多次会面。但是会见不仅仅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面这么简单,而是要通过专业、有效的会见更好地开展之后的多项辩护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的辩护服务,这也是向阳花刑辩团队一直坚守的工作理念。

作者:任思瑾律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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