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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7 23:12:10

胜诉|案例分享

天津港是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最大的集散中心,但平行进口车行业受国际形势,国家政策影响比较大,进口和通关流程较长,价格波动频繁,引起了大量纠纷。

近日,东方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代理的平行进口车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胜诉,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情概述

原告:天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白晓明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平行进口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辆奔驰品牌20款墨西哥G500汽车( 车架号为******),车辆总价为**元, 定金为80000 元。2021年10月15日, 被告通知原告月底可以交车, 但是被告单方面提价 200000 元。故成诉。

本案在一审诉讼中,法官最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无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接到一审判决后,王旭律师在当事人面对不公平的一审判决且不知道是否应当继续维权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判断建议当事人继续维权,并在案件上诉过程中与白晓明实习律师重新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代理思路,与当事人、法官、对方良好沟通,破解案件审理的僵局,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王旭律师代理的原告最终获得胜诉!

审判结果

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后,法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明确约定,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80000 元, 且庭审中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亦不持异议, 故该80000元款项应属于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定金。本案中,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 被告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 被告作为收受定金一方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律师

东方胜诉:平行进口车购车期间被恶意涨价,判决返还双倍定金

深律师

王旭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王旭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态度严谨,善于沟通及法律文书写作。专注于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政府机构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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