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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犯了诈骗罪,用他人医保卡看病构成诈骗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1:02:06
出于同情将医保卡借给癌症病人报销,两人同犯诈骗罪获刑

益阳沅江的郭某某大方借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医保卡,让身患宫颈癌的曹某某能够享受医保报销,接受治疗。

郭某某没想到,一时的同情心却给他惹来了大麻烦。近日,经益阳沅江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因犯诈骗罪获刑,作为出借人的郭某某同样因为犯诈骗罪获刑。

2016年5月,曹某某患宫颈癌需住院治疗,因经济困难且当年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曹某某找到与其出生年份相同并参加了合作医疗的郭某某,向其借用身份证和医保卡住院。

郭某某明知曹某某欲冒用自己的身份证、医保卡骗取医保报销,但出于同情仍将身份证、医保卡借给曹某某使用。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曹某某冒用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在湖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6次,事后在沅江市医疗保障局(原沅江市医疗保险所)报销医疗费用6次共计人民币30293.92元,案发后曹某某因经济困难无法退赔违法所得。

沅江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费用数额较大,郭某某明知曹某某冒用其身份骗取医疗报销费用,仍将自己的医保卡、身份证出借给曹某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提起犯意、实施诈骗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出借证件帮助被告人曹某某骗取医保资金,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沅江法院以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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